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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道光年间湖北天门熊氏田地买卖契约文书初探

    时间:2021-04-10 16:00: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所研究的契约文书,出自湖北天门县岳口镇的一个熊氏家族。相对于社会而言,一个家庭无疑是个小单位,有时似乎微不足道。然而,一个家族存留下来了归户明确、持续时间长达两百多年的契约文书,而且内容相当丰富——涉及土地买卖、房产基地买卖、土地租佃、土地质当、商贸经营、借贷等诸多方面,总数多达一千八百三十五件,提供了一宗由家庭到宗族,由宗族到地方,甚至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考察社会变化的相对系统、完整的史料①。
      关键词:契约文书;草契;找绝契;补足契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74-03
      作者简介:梅磊(1991-),男,汉族,河南新蔡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法律史专业,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一、赤契、白契与草契
      国家为了维持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减少在契约订立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规定交易田地房产等都要统一纳税。“民间买卖田房,例应买主输税交官,官用印信钤盖契纸,所以杜奸民捏造文券之弊”。②于是就产生了赤契与白契之分。③
      道光年间的湖北天门熊氏田地买卖契约文书,共计八百三十三件。其中,赤契七百五十八件,约占契约文书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一左右;白契七十五件,约占契约文书总数的百分之九左右。从年代分布上来看,赤契的年代分布与道光年间湖北天门熊氏田地买卖契约文书的年代分布基本一致,白契的年代分布则与道光年间湖北天门熊氏田地买卖契约文书的年代分布有所不同。数量并不算多的田地买卖白契呈现出集中分布于少数年份或月份的现象,甚至个别年份的契约文书均为白契。
      草契,指的是买卖双方为订立正式契约文书而提前拟定的契约。在熊氏家族所保有的八百三十三件契约文书中,包含的就有草契。典型的两份契约文书为《道光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张汝荣卖田契》与《道光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张汝荣卖田赤契》:
      道光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张汝荣卖田契④
      立永卖白田约人张汝荣,今因移就,将祖遗陶林垸一北陶团白田一形,计丈壹畝乙分乙厘一毫,载正银二分乙厘一毫,情愿请凭亲中程加修等说和,荣出笔永卖与熊葵园大老爷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定,熊出备实值价钱拾伍串陆百[文]整,系荣亲手仝中领讫。自卖之后,任从买主收粮过户管业,拨佃耕种,阴阳两便,百为无阻,其中并无凖折抬算情弊。此系自卖己分,不与亲族相干。今恐口无凴,立此永卖约一帋为据。
      凭中张新大
      张新伟
      张作顺
      程有鼎
      程加修
      张为周
      其田四界东路心
      西张
      南卖主
      北张
      道光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立永卖白田约人张汝荣筆
      子孙永远
      道光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张汝荣卖田赤契⑤
      立永卖白田约人张汝荣,今因移就,将祖遗陶林垸一北陶团白田一形,计丈壹畝一分一厘一毛,载正银弍分一厘一毛,情愿请凭亲中程加修等说和,荣出笔永卖与⑥
      熊葵园大老爷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定,熊出备时值价钱拾五串陸百文正,系荣亲手仝中领讫。自卖之后,任从买主收粮过户管业,拨佃耕种,阴阳两便,百为无阻。其中并无凖折抬算情弊。此系自卖己分,不与亲族相干。今恐口无憑,立此永卖约一帋为据。
      其田四止东路心
      西张
      南卖主
      北张
      凭中程有鼎
      程加修
      张作顺
      张为周
      张新大
      张新伟
      道光三年十月廿三日立永卖白田约人张汝荣筆
      通过对比以上两份契约文书中的买卖双方当事人,所交易田地位置、面积、田地四止,凭中人等内容,我们可以发现两份契约文书的主要内容几乎完全相同。两份契约文书内容之所以会完全相同,是因为第一份契约文书,也就是《道光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张汝荣卖田契》,是卖主张汝荣事先所立,呈报给买主熊葵园观看的一份草契;第二份契约文书,也就是《道光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张汝荣卖田赤契》,是当日张汝荣在熊葵园同意草契内容之后,重新书写的一份契约文书,且缴纳了契税、加盖了朱文天门县印以示正式。
      二、永卖契与定期赎还活卖契
      (一)永卖契
      在道光年间湖北天门熊氏田地买卖契约文书中,永卖契占据绝大多数。在道光年间湖北天门熊氏田地买卖契约文书中,绝卖除称为“永卖”外,有时也称为“大卖”。该类契约文书对契约性质的强调较少,只在文书开头部分表述为“立大卖白田约人XXX”,表明该契约文书为“大卖”,但在契约文书正文后部中,一般也有“自卖之后,仍从买主管业,耕种当差,收粮过户,百为无阻”的表述与之对应。前后之呼应,亦可使人明了契约的性质。
      另外,在一部分卖契中,虽然未在正文明确表明契约性质,但在落款处注明“立大卖契约人”或“立永卖田约人”,由此我们也可以判断出该契约的性质,例如《道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伍永锡卖田赤契》等;还有一部分卖契,既未在正文中表明契约性质,也未在落款处表明表明契约性质,但也属于永卖契,例如《道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伍永龙卖田赤契一》。
      (二)定期赎还活卖契
      与永卖契相对应的契约文书称为活卖契。所谓活卖契,是指在契约文书中约定有回赎期,如果在回赎期内,卖方符合契约约定之条件,即可以按照约定价钱取回交易物品,一般还可以取回该契约文书,即通常所说的“钱不短少,约不执留”;而如果超过回赎期卖方未赎取交易物品的话,该契约文书就由活卖转变为绝卖。与永卖契中直接表述为“永卖”、“大卖”或“绝卖”不同的是,活卖契一般仅表述为“卖”字。与永卖契相比,道光年间湖北天门熊氏田地买卖契约文书中的活卖契的数量虽然不多,但内容却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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