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物权法》为你维权

    时间:2021-04-07 20:02: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一部与每一位中国人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律,它的实施会对我们的经济生活产生哪些重大的影响呢?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已于近日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一部与每一位中国人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律,它的实施会对我们的经济生活产生哪些重大的影响,本刊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一番解读。
      法规当中对于购买商品房必须进行登记、全体业主可选聘物业公司、拆迁征地须给予足额补偿、居改非、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等方面的规定,与现行的法规并没有明显的差异,在此就不再赘述。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
      
      现象:“70年后土地我还拥有土地使用权吗?”《物权法》公布之前,这可能是中国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了。人们普遍担心的是,一旦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时,那建在上面的房屋该怎么办?
      法律规定: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专家解读:专家解析,这项规定打消了广大购房者的后顾之忧。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居住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这样的规定引发了购房业主的担忧,自己倾其所有甚至负债累累买的新房子在70年(还要减去建房的期限,所以更少)后可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法律专家解释,《物权法》中规定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业主可提出续约,这就为业主长期拥有房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现阶段一步到位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方式将不再适用于可无限期延长的土地使用权,急需出台物业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层面的方案。有关方面会加紧对开征物业税的研究。
      
      物业不能拿小区公共车位赚钱
      
      现象: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某小区内,物业公司一直在收取停车费,但到底收了多少,小区业主谁也不知情。在上海,物业公司靠小区车位赚钱已不是秘密了。很多物业公司对此乐此不疲。他们将小区内的车位对社会开放、收取停车费之后,却并不向业主公开账目。
      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专家解读: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表示,虽然在规定中没有将建筑区划内的规划车位、车库直接归于业主所有,但是却设立了一个“原则性”标准——由当事人约定。那就意味着开发商如果没有在《预售合同》或其他协议中将车库、车位的所有权或卖或赠地归于业主,那就是开发商的东西。反之,如果《预售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有了约定,那么开发商想赖也赖不掉。开发商和业主之间关于车库、车位的所有权的约定必须明确——车库、车位是否属于业主所有,是全体业主共有还是某个业主专有。这一原则杜绝了开发商打“擦边球”——打着“送车库”的名义卖房。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小区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经常被用作停车场,《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全体业主才是现实中很多小区内的露天停车场的真正权益主体,物业公司只是受托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不能将收取的车位费据为己有,也不能挪作他用。
      
      “阳光权”不容侵犯
      
      现象:家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某小区的张女士最近比较开心,因为她看到了新的希望。在她家对面有一家开发商在4年前建了一幢18层的楼房,但由于楼幢之间的距离不够,挡住了她家的采光,这使得她非常郁闷。
      法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解读: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王展表示,《物权法》赋予业主更多的人性化权利,其中阳光权首次将“日照”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如此一来,日后失去阳光的业主就不会碰到“状告无门”的尴尬了。
      众所周知,阳光的充足与否对一个人的健康至关重要,对业主的居住舒适度同样有着重要影响。但是对这样一项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涉及。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中规定了相邻不动产关系中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方面的权利,没有提及日照权(或阳光权)。我国仅有一些非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日照作出了规定,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等,但囿于效力所限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处理共有财产有新规定
      
      现象:张先生的父亲将一辆货运大卡车赠与他们姐弟三人。张先生和姐姐希望变卖卡车得到现钱做其他的投资,但弟弟却不同意,三人意见不合。但最终由于张先生弟弟的阻挠,大卡车还是未能变卖。
      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家解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许海波表示,新出台的《物权法》以整章的内容阐述了财产共有制度,为家庭财产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系统的共有规范。《物权法》颁布以前,关于共有财产的处置问题,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此前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处置,要求全体权利人的同意。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而此次规定,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话,只需三分之二的权利人同意就可以了。
      
      善意取得财产可不归还
      
      现象:近日,程先生通过一家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是入住之后突然有人找到他,称这是一套共有财产,卖方并没有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希望他搬出去,并取消购房合约。
      法律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就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专家解读:许海波律师认为,新出台的《物权法》创设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既弥补了物权立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缺陷,也对房屋买卖过程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判罚不一。按照新的《物权法》的规定,通俗地说,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你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获得房屋产权或其他动产的所有权,只要买方主观上没有过错,法律选择保护买方的物权。
      
      失物悬赏必须兑现
      
      现象:安徽来上海务工的郑先生曾碰到这样一件事情,他在去年夏天帮人家找回了一条宠物狗,狗主人曾经承诺给予2000元的报酬,可是付钱时却只给500元。郑先生觉得很窝火,他认为狗主人不给足承诺的金额似乎说不过去,但也无可奈何。
      法律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袁钢认为,此前关于单方承诺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争论了很多年,但一直没有明确的结果。现在《物权法》将此项内容明确了下来。
      专家表示,此后如有拾金不昧者,有权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要求悬赏者支付报酬,或者给你相应的补偿。当然,也可以完全放弃,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推荐访问:为你 维权 物权法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