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浅析我国农民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关系的沿革

    时间:2021-03-22 04:03: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农民对于土地的依附性是农民从事土地生产的前提性条件,什么样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农民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关系是如何在历史的长河中演变的,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土地法是否能够满足需要?本文对以上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以期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做一点有益的补充。
      关键词: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物权法》
      中图分类号:N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10(c)-0215-01
      土地对农民来讲有着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是农民生产资料和生活的来源,在中国当前现实情况下,土地更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有史以来都是引起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简单总结了农民与土地法律制度的关系的演变,并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希望对此领域的研究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1 农民与土地法律制度关系的的历史沿革
      中华民族的农业发展史,可以追溯至神农时代,甚至更早。在那个时期农民就可以迁徙择地而居,耕者有其田。尧舜时代是禅让制,其立国治世的指导思想是“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的天下为公的原则。到了夏商周的家天下世袭制时代,则成为“九夫为一井”的井田制。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改公田为私有制。汉袭秦制,尽管汉文帝和汉景帝施行了减免农民土地赋税,使农民得到了一定的休养生息的机会,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繁荣时代但汉武帝之后,土地兼并日趋激烈,汉哀帝时曾下诏议行“限田制”。王莽改制,农民可以使用土地并有继承权,但无买卖权,但只实行了三年。从而说明,土地公有制并不能缓和社会矛盾,这是封建社会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东汉几次实行限田,均未解决此矛盾,土地私有制到魏晋南北朝时期,西晋曾推行“占田制”,北魏孝文帝遂行“均田制”为“人口年及课则授田”的赋税、徭役相结合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直至隋唐时期,唐德宗建中六年(公元780年)改行“两税制”而废除均田。经过宋代的限田及公田制均未取得明显效果,仍以私田制直至清代实行了“摊丁入亩”的租税制度。虽然仍为土地私有制,但由于把人头税摊进土地田亩之中,使无地和少地农民减轻或免除了赋税之斂。一方面缓和了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田多税多的措施限制了土地兼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制度所决定,统治者不可能以劳动人民的利益为立国的指导思想,永远把土地与农民当作取得赋税的基础,把土地制度作为压迫剥削劳动人民的重要措施,从而维护了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土地革命之后,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 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与逐步完善
      近年来我国对于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调整进入一个规范与合理化的阶段,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的制定为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地位得到了巩固。2004—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针对基本土地制度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使得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处于一个相对合理化发展的过程之中,但是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脚步的加快,农民边缘化比例的加大,传统的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也已经渐渐的不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3 《物权法》的颁布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方面的创新
      3.1 确立了农民集体组织的所有者主体地位
      过去,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依照市场规律进行统一经营尚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但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上,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至于所有者和负责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农民集体组织的成员同集体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3.2 《物权法》明确的内容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第一:明确了农民集体组织作为整体是所有权的主体。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由集体成员共有;第二;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将其规定为集体组织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第三: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在土地的承包等重大问题上有决定权。第四:集体组织的成员享有救济请求权。《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作了极大改进,例如允许农民自由转让其承包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以及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届满后的续展权作。
      
      4 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改进的地方
      虽然我们的国家为了能够让现有的土地法不断的与农民农业的发展相融合,希望其能够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环境的需要,但是目前为止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制度、承包经营权制度以及农地征用制度方面虽然做了许多科学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有些还不是很完善,有些还是粗线条的,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加以细化。简单总结出几点。
      4.1 应对集体组织成员的社员权加以明确规定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对于该集体组织的成员来说,是其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行使、以什么样的方式行使,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是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结果和法律化。在社会主义改造前,这些土地本属于农民个人私人所有。因此,集体成员作为农民集体组织的一个分子,理应享有一定的所有者利益。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上,农民应有决定性的发言权。
      4.2 应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内容
      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应注重对承包人利益的维护,力求集体成员间的公平原则,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随意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的细则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还涉及到对因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受损的承包人的补偿问题,由谁补偿、如何补偿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
      
      5 结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的颁布和完善,都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其发展的必然结果一定是和农民农业的发展脚步相一致,相信那样的一天不会遥远。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五帝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1986.
      [2]钱玄,王华宝,钱兴,谢秉洪译注.周礼·地官·司徒[M].长沙:岳麓书社,2001.
      [3]王权典,张建军.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律性质与特征--以台湾地区永佃权为参照[EB/OL].
      [4]陈小君.后农业税时代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EB/OL]. http://civillaw. com. cn/weizhang/default.asp?id=24111,2006-1-3/2006-2-3
      [5]江平.农村土地立法三难题.. cn/weizhang/default. asp?id=27111,2006-4-15/2006-8-1.
      [6]彭玉旺,黄国昌.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EB/OL].
      
      ①作者简介:温中尉,1981年9月25日出生,黑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现就读于东北农业大学,攻读农业推广硕士。

    推荐访问:沿革 浅析 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 农民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