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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探讨

    时间:2021-03-16 16:00: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和国家干预经济的发展均无法与当前的经济发展相适应,而混合系模式已经成为经济时代下新市场的必然趋势。混合经济模式下出现了两个市场必然产物,即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差异较大,但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两者的出现往往是同时发生的,同时也正是两者的互补使得经济发展更加系统化、多元化。文章就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的关系进行了相关分析,阐述了两者的功能差异,旨在利用两者的互补关系来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法律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种法律作为维护我国社会经济利益发展的主要法律,其二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现有的立法资料来看,经济法主要是通过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来对法律主体进行考量划分,对不同等级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季的任务都予以了明确规定,从而维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从宏观角度调整了经济的平稳发展,防止寡头的现象发生,社会中的弱势经济群体与一定力度的支持与帮助。而民商法则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对各个主体之间的行为进行调整,其针对对象并不是社会经济,对经济发展没有实质指导性作用,因此经济法有指导作用,但却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基于此,我们可以发现民商法与经济法一个是从个体利益出发,一个是从经济利益出发,两者相互补充,民商法通过保障个体利益以此为社会经济发展更加全面系统化,而经济法又为个人利益的保障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所以将两者结合起来,能够为追究法律责任时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第一、民商法注重微观调控,而经济法注重宏观调控。保证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民商法的最终目的,而经济法注重以自由平等的法律手段来达到个人利益的维护。
      第二、民商法注重自治,而经济法对自治进行了限制。民商法属于私法,社会民商主体可根据自己意愿进行行为准则约定,而经济法则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来评定是否对他人以及国家形成利益威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民商法强调所有经济个体都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得面向对象则是部分市场经济主体。民商法对不同经济市场的主体都付与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考虑其强弱关系。经济法根据面向对象的不同,来做出不同力度的法律保护和责任承担,注重保护弱者,维持社会安定。
      第四、民商法稳定性较强,而经济法相对来说其稳定性较差。民商法以诚信、自愿为准则,遵循中华民族长久以来的传统美德,进而演变为最合理的行为准则,而经济法则是根据现时代的经济问题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联系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取向基本趋同。民商法最初发展是为了维护社会个体的私人利益,而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民商法越来越注重社会的公共利益,比如其进一步增加了对弱者的保护的措施,这与经济法所追寻的方向基本是一致的。此外,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调整范围方面有相同之处。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互补关系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责任性质方面的互补关系
      当平等的主体因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产生矛盾纠纷的时候,一般都是通过协商或者按照之前约定的矛盾解决方式来解决问题,但仍存在许多漏洞,部分个体利用条约中未提到的法律依据来谋求利益,损害他人的权益,在民商法中也有设立了相应法律条款以应对个体在经济方面发生的不明确纠纷。在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民商法给出的方案就是通过钱财对个体的损失进行补偿,而通过法律制来承担法律责任比较少。但是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这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无法为社会的整体利用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有些人甚至会钻其漏洞,这时候经济法的出现就显得举足轻重,其可以弥补民商法在法律方面的一些不足,使其更具有权威性,因为经济法是从社会的利益方面出发的,通过进行法律惩罚以维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任何损害社会经济利益的主体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此一来,责任主体在受到惩罚的时候还能对其他主体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告诫其不要有越轨的行为,对民商法法律强制性不足的缺点进行补充。
      (二)经济法利用法律责任来弥补民商法约定责任的不足
      平等个体间主要是依据个体的真实意愿来进行协商,从而使约定达成一致,对于合作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也都是通过双方协商进行确定。通常来说,民商责任属于一种书面约定责任。与经济法相比,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要少很多,经济法中对个体在何跃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予以了明确规定,经济法是公法范畴内的一种,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强制性,从某种角度来说,可以弥补民商法强制性不足的缺点。如果社会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依照法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是通过钱财进行协商解决。由此可见,经济法是对平等主体所约定的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善,也是经济法对民商法所起到的补充作用。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归责原则方面的互补
      当社会中的主体因为民商行为与他人发生纠纷,或者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时,基本都是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即只有当社会主体出于故意心理或者由于自身过失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或者直接导致一系列后果时,才会按照民商法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仅对少数无过错、无责任的行为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多数情况下无过错,无责任,但损害了他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体承担的大多都是赔偿性责任。然而在实际的生活中,这些社会民生主体行为不仅会对社会的权益产生影响,甚至会危害到整个社会的利益。这时,当靠民商法中的经济补偿未免显得势单力薄,此时,经济法就可以利用起强制的法律法规对民商法的归责问题进行补充,严格执行责任原则,也就是说社会个体在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不需要考虑其在主观方面是否有过错,而是直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行评估。
      比如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需要对产品生产者进行责任追究时,严格执行责任原则,因为产品问题不仅损害到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还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产生了危害,民商法可以帮助消费者向生产者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一些经济性赔偿,但这并不是最终目的,因為根本没有对生产者进行相应处罚,社会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得到维护。所以说,从宏观角度出发,利用经济法可以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不但能够维护社会秩序,还能保障社会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四)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责任追究驱动程序方面的互补
      当社会民商主体因民商行为而产生侵权、违约等违法行为时,对于责任追究常常是出于被动状态,不告不理原则是常见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害的处理方式,只有当纠纷真正的发生且无法通过协商进行解决,社会民商主体才会通过法律途径对危害其合法权益的主体进行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处理,如此一来,救济程序才能被启动。相对来说,经济法则处于主动追责状态,就是说即使社会主体并没有对违法者的行为进行追究,国家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证整体利益,会主动地对违法者进行责任追究,这种方式恰好的补充了民商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将两者结合起来,不但可以使社会民商主体得个人利益得到保障,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经济利益,保证其平稳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互补关系,这种互补关系能够较为全面的处理经济方面的纠纷,保障个体的利益,给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参考文献:
      [1]张玉强.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探讨[J].法制博览,2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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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齐建辉.经济法运行的正当程序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4]董巍.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讨[J]. 科技风,2015(01).
      [5]胡旭鹏.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新探[D].华东政法学院,2002.
      [6]杨玉英.论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D].中央民族大学,2006.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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