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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司法制度 推进公平正义

    时间:2021-03-07 04:01: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通过司法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以维护司法公正。这是当前万众关注的一项重大课题。
      
      司法必须公正
      
      司法公正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尽可能地符合客观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保护社会、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才称得上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分为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实体的公正,也称为结果的公正,实质公正。这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对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的裁判或处理是公正的。程序公正又称形式公正,是相对于司法结果而言的。主要是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过程对诉讼参与人来说是公正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
      司法公正还可以分为一般公正和个别公正。一般公正是指从全社会的宏观上看。司法所体现的公正性;个别公正是指由个案的裁判所体现出的公正。立法和“两高”司法解释需要注意一般的公正:检察官、法官需要注意个别的公正。当然。两种公正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关系的。大量的诉讼当事人和民众就是从个案的审判结果对司法公正与否作出评判的。
      
      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崇高的价值理念。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没有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贯穿于法治的全过程。就必须维护司法公正。
      当今时代,和谐社会应当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与效率,而且应当包括民主法治在内的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我们的治国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是这一基本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法律也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司法公正对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维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可以向人们明确昭示: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从而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拥护。必然进一步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反之,如果司法过程和结果是不公正的。人们不仅会怀疑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而且也必然动摇对法律尊崇的理念。进而影响对法律权威和法治社会秩序的维护。
      
      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
      
      正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可以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有公正了。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条件和底线保障。司法不公不仅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严重损害。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
      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矛盾冲突的社会,而在于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司法就是社会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公正司法是化解矛盾冲突的有效方式。在和平时期,对于大量一般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化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正义能够得到申张。公正的司法过程恰恰就具有让当事人合法充分地表达诉求,申张正义的功能。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及时地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正义作为前提和基础。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即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也不会长久。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反而可能会越来越激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通过公正司法来为维护和实现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司法不公的种种表现
      
      司法公正,从理论上说起来比较容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不容易做到的一件事。司法不公从外在表现上看大体有三种:一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枉法。有的涉讼案件,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他们想到的不是依法诉讼,而是找关系。好像不找关系,这场官司就打不赢。而作为司法机关的个别人员。他们办案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关系为依据。以人情为准绳。把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二是参与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有个别司法人员违反法纪,泄露审判、检察机密,甚至与律师勾结在一起,搞所谓内引外联。
      从法律标准的角度看。司法不公主要表现为司法人员不能平等地对待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不能公正裁判。(1)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程序法方面的不公正表现主要有:没有充分的保护法律赋予公民行使的诉讼权利义务:司法人员超越司法权限,自行扩大审查范围。担任当事人兼办案人员的双重角色。从而导致司法不公的后果:还有的本来应该经过的法律程序而被司法人员省略。违反了诉讼程序。这样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本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就得不到保护。(2)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实体法方面的不规范、不公正表现主要有:有些司法人员片面适用法律条款而做出违反立法精神的处理结果。从而导致处理结果不公正;司法人员在运用具体法规处理案件时。由于法律文书的内容表述不清。造成案件的处理结果无法执行或执行有误:有些司法人员对一些刑事案件把握不到位造成错案;司法人员办案效率低下,办案严重超时限等等,给被告人和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在司法执行过程中的不公正表现主要有:对公正的判决或处理结果故意不执行或不予全部执行:对公正的判决或处理结果执行不及时。使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甚至变得毫无意义:在执行过程中未做到公平合理。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从内容性质的角度看。司法不公主要表现为司法腐败、司法专横及司法软弱。司法腐败主要是指司法结果的不公正:司法专横,即司法行为在过程和程序上不透明、不民主。单纯追求实体正义而不顾程序正义:司法软弱,即司法机关或者受害人提出的司法人员应当履行职权而不履行。如对公民或者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对应当立案的刑事案件而不予以立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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