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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实施陪审立法的背景

    时间:2021-03-07 04:00: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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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半个世纪的内忧外患和空前的政治危机,日益腐朽而没落的清政府,终于意识到变法修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1901年开始,清政府为拯救即将覆亡的统治,不断尝试引进“列国通例”,至1911年覆亡为止,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司法审判等各方面的改革,大胆移植西方国家,主要是英国的陪审立法,建立自己的陪审立法。
      
      实施契机:不断涌动的司法批评思潮
      
      清末陪审立法是作为清末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而展开的。其契机来自于近代中国思想界针对传统司法制度的痼疾展开的批判思潮。
      肇始于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首先对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黑暗进行了一定的揭露和批判。在鸦片战争前夕,作为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先驱的龚自珍,指出“古之书狱也以狱,今之书狱也不以狱”,即使“视狱自书狱,书狱者之言将不同”,“或成文章,语中律令,或不成文章,语不中律令”,从而对司法审判中官吏不顾实情主观断案、任意援引律例比附、官吏大肆枉法裁判等弊端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另一思想先驱包世臣也对传统司法制度的黑暗进行了激烈批判。他指出“江浙各州县均有积案千数,远至十余年,近者亦三五年”,导致民间百姓“废时失业,横贷利债,甚至变产典田,鬻妻卖子,疾苦壅蔽,非言可悉”,而审判官吏“不问事理之虚实,唯以周旋寅谊为心”,办案拖延,积案不清,贪枉受贿,玩忽职守,司法腐败与专横的程度,令人触目惊心!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腐败专横的司法体制,日益成为思想界批判的靶子。伴随着西方坚船利炮而来的科学、文化和政治法律思想,则为这种批判注入了新的活力。“在西潮冲击与中国近代社会诸问题之间有许多纠缠不清的过节。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战争改变了一切。”而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不断入侵,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陆续签署,更使思想界大批有识之士对民族命运忧心忡忡。在此艰难时世,那些具有民族气节和世界眼光的有识之士决心奋发图强。他们从批判吏治腐败与司法专横入手,积极主张变法修律,拯救民族危亡。
      在以“自强”“求富”为宗旨的洋务运动期间,不少洋务派代表人物纷纷而起批评传统司法之痼疾。例如,曾国藩就指出,“冤狱太多,民气难伸”是百姓疾苦之一,地方官吏审案彼此推诿,“院仰司,司仰府,府仰县”,若无法推诿则“迁延时日,上月展下月,春季展夏季”,一旦审理,又是“一家入讼,十家破产;一人沉冤,百人含痛”。资产阶级改良派对于西方司法制度有着更敏锐的认识,对于传统司法体制的弊端也批判得更加深刻。例如,改良派的代表人物康有为,曾在《上清帝第一书》中大胆揭露清朝司法之腐败,指出狱讼“毁体破家”,其“凄惨酷毒”之程度,“非人生所忍严也”,“非变通旧法无以为治”。
      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对于清朝之吏治腐败与司法专横有着刻骨铭心的体会与认识。他指出:“其身为民牧者,操有审判之全权,人民身受冤抑,无所吁诉”,而司法官吏“上下相蒙相结,有利则各饱其私囊,有害则各诿其责任。婪索之风已成习惯,官以财得,政以贿成”,因此极力主张进行彻底的改革。
      在对传统司法制度的激烈批判中,近代意义的司法独立的思想主张也逐渐产生。伴随着西法东渐的不断深入,中西之间司法体制的差异与冲突,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通过中西之间的对比,人们达成共识,意识到传统司法制度问题的严重性。例如,行政兼理司法、审级过多、审判权不统一、没有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没有与审判相独立的检察制度、没有完善的诉讼规则,等等。传统司法体制及其弊端成为众矢之的,不仅在思想界一直有批评和否定的声音,甚至连不少朝廷官员也开始以西方三权分立理论作指导,批评传统司法制度的弊端。例如,身为清廷修订法律大臣的沈家本,曾就中外司法制度进行比较,指出“西欧司法独立,无论何人皆不能干涉裁判之事。虽以君主之命、总统之权,但有赦免而无改正。中国则由州县而道府而督抚而部,层层辖制不能自由。从前刑部权力颇有独立之势,而大理稽查言官纠劾,每为所牵制而不免掣肘”。
      在批判的同时,人们积极呼吁司法改革,伸张司法独立对于主权国家的意义,主张模仿西方的司法制度,使司法独立于行政,废除特别裁判制度,实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分离,确立检察制度,制定诉讼法律。
      这些批评与主张不仅直接针对传统司法体制的弊端,还开始触及了限制皇权、扩大民权的问题。限制皇权本非清政府变法修律之所愿,但既然要“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则甄采西法精神、展开司法改革,就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要求限制皇权,扩大民权。
      在越来越强大的批判浪潮的推动下,清政府不得不开始关注西方的司法制度,尝试司法改革,推行司法独立。在官制改革中,这一趋势有了初步体现;在预备立宪时期,随着宪政思想的展开而更加丰富,司法独立的意义和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甚至被看成是立宪之本原、宪政之精义,“被当作进入法治社会的标志和挽救时局、制止颓势的利器”。
      至此,作为“列国通例”的西方陪审制度,尤其是伴随殖民扩张而走向世界的英国陪审制度,亦成为人们关注司法改革问题的考察与借鉴对象。
      然而,不无遗憾的是,思想界为拯救民族危亡而大张旗鼓地呼吁司法改革;清政府则是为挽回统治颓势而小心翼翼地尝试司法改革。前者过于急切、过于理想的呼吁,跟后者不无犹豫、不无妥协的行动,形成鲜明的对比,也造成巨大的落差。
      可以说,针对传统司法弊端的批判,是包括陪审立法在内的清末司法改革的契机。但也导致清政府在立法活动上的盲目与功利,以为搬来西方各国通例之一的陪审制度,就能在中国社会运转自如,却没有论证其可行与否,为其备受非议埋下了伏笔。
      
      实施动力:朝野痛恨的治外法权问题
      
      自鸦片战争以来,列强各国以军事侵略为要挟,通过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而不断地攫取一系列司法特权,即所谓“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
      随着中外司法制度之间的冲突不断加剧,清政府的司法主权受到严重侵犯,日渐丧失。这是晚清政府的耻辱,也是当时中国人的耻辱。
      这一切,既在不断地刺激着国人的忧患意识,也使司法改革的意识不断强化。例如,维新派代表人士康有为就曾将司法改革与治外法权问题联系起来分析,指出外国人以“我刑律太重”,因而要“自治其民,不与我平等之权利”,因此“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订施行”。当然,从另一角度看,治外法权的行使,也在客观上为中国人提供了一个衡量中外司法制度之优劣的窗口。“虽然有的情况下中国官员参酌外国法律对涉外案件做出裁决可能迫于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但这似乎并不影响人们对于外国法律制度的某些方面做出公正的评价,其结果是外国的某些先进的法律制度首先在清朝局部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被采纳”。自1902年以来,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包括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先后与中国签订条约。英国于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初四(1902年9月5日)率先与清政府在上海签订《中英续订通商行船条约》(又称《中英马凯条约》),允诺“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审断办法及其他相关事宜”与列强“改同一律”,即“弃其治外法权”。这一条约“是晚清政府企图取消不平等条约之最初表示,也是准备建立新的司法制度之首次宣布,为我国司法史上划时代之重要文献”。
      西方列强的承诺,在本质上当然是虚假的、不可能实现的,但在当时却回应了思想界对于传统司法体制的批判、对于司法改革的呼吁,并在客观上加速了清政府变法修律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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