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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权威弱化表现及改进策略

    时间:2021-03-07 04:00: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的权威根源于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司法权威具有浮动性,受到司法制度、司法主体、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并随之弱化或加强。近年来,我国司法权威逐渐弱化,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度与信赖度日趋下降。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树立、提高、强化司法权威。
      【关键词】司法权威 司法制度 司法独立 司法主体 尚法理念
      我国司法权威弱化的表现
      司法是一种动态的法,司法权威是一种动态的法律权威,随着司法实践不断弱化或加强。司法权威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一个社会和政治概念。因为司法权威不仅仅是法院的,更是全社会的,是依法治国理念的最直接体现。司法权威包含两个层面,其一,法律及司法应当具有至上性,即国家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而所有公民都有权利依法得到公平、合理、有效的司法救济;其二,对于司法审判活动及其审判结果,社会公众普遍认可、信服与遵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亦如是。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必要条件,是彰显司法功能、发挥司法效用的重要保障。”①任何权力都具有权威性,但是司法的权威性是其他国家机关不能比拟的。因为司法权威是一项具有公信力的国家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威、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②,即司法的过程就是通过正当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可是,我国的司法制度却陷入了危机,司法权威正面临着挑战,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与认可度逐渐下降,司法权威逐步弱化,具体如下:
      首先,纠纷当事人厌烦诉讼,放弃司法维权或另辟蹊径维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之间交往日益频繁,纠纷时有发生,可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问题往往是少数人的选择或最后不得已而为之。在纠纷发生后,部分人选择了忍气吞声,放弃其依法享有的权益;部分人另辟蹊径,信访不信法、信政府不信法院,即相信行政权而不相信司法权,把信访制度作为维护权益更有效的途径;更甚者,部分人依托于讨债公司或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或请出政府官员为其解决纠纷。纠纷本应该由法律来进行调整,可是在我国居然出现这种放弃维权或另辟蹊径解决纠纷的现象,不得不说,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失败之处,也直接反应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已经严重弱化。
      其次,司法裁判得不到认可,司法裁判执行难。司法具有权威的主要表现就是其裁判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且诉讼当事人及参与人员能够自觉、有效执行。但是,在我国,上诉率,尤其是刑事案件的上诉率非常高,司法裁判得不到普遍的认同,司法机关的既判力受到质疑。在民事、行政案件中,诉讼当事人能够自愿执行裁判结果的非常少,很多案件都需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近年来,强制执行的结果也无法令人满意,往往是执行无果,甚至会发生暴力抵抗事件,不仅司法权威没有得到彰显,反而在民众中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与神圣不可侵犯性。
      最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信任。法律作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社会准则,要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法律水平与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将程序上的法落到实处,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法,使法律成为社会公众的一种信仰,并逐渐内化为内心守则,自觉遵守与执行。可是,近年来,司法腐化频繁曝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腐化堕落事件层出不穷,如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事件、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原院长郭生贵事件、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弢事件、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事件等等,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普通大众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光辉形象。甚至,在部分地区,多次发生谩骂殴打法官、扰乱羞辱法庭、妨碍司法工作的事件。简言之,我国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已经得不到在法律的光环下应该享有的尊重与信任。
      我国司法权威弱化的原因解析
      “司法权威是代表国家意志的司法机关行使公权力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依赖司法的统一,是司法的外在强制力以及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这两方面互相依赖、缺一不可,外在的强制力是司法权威的保障,内在的服从与信任则是司法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③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权威受司法制度、司法主体、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而我国司法权威的逐渐弱化,也有着深刻的法律、社会、政治、经济成因,具体如下:
      首先,司法制度不完善,司法活动缺乏独立性、中立性与公正性。“公平正义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价值,法律制度建构的根本的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公正,对各种各样的社会不公进行纠正,以保证人类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灵魂,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没有公正,司法活动就失去了赖以存在之基与安身立命之本。”④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并不完善,存在着很多因素影响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与中立性,使司法活动失去了运用法律审理、裁判案件的独立权力。其实,我国的司法一直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在我国,行政干涉司法是一种普遍现象,这源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我国的行政权有其天然的扩张性,而司法权有着消极性与被动性,因而我国司法权运作的行政化与地方化的现象比较严重,法院的设置从属于行政区域的划分,地方法院的人事任免权由地方把持,并且法院的财政也依赖于同级政府。这三点使我国的司法难以真正的独立,因为,法院的等级设置依附于行政、人事权在党委、财政权在政府,而党委与政府一向密不可分。可以说,政府就是法院的“衣食父母”。政府出于某些政治考虑或经济发展干预司法,也成为了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如党政领导或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要求法院不予立案或拖延审理、裁决时进行照顾或对某些不合法行为进行合法化掩饰等等,甚至出面阻碍裁判结果的执行,加大执行的难度。
      由于我国司法的不独立性,法官行使审判权会受到来自于法院内部与地方政府的双重压力。在这种内、外权势的夹击下,本应独立的审判权就成为了各方协调、沟通后妥协合法化的工具,沦为为地方党政或地方工作保驾护航的武器,从而完全背离了司法应坚持的中立性与正义性的立场。长此以往,法官在面对各种匪夷所思的不当干预时也逐渐会变得习以为常,进而顺理成章地屈从于各种非法律因素,把公平正义抛至九霄云外,甚至还同流合污。同时,我国司法还很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在新闻媒体的大肆宣扬之下,法院承受不住来自于社会的压力,往往裁决时会倾向于社会舆论的导向,做出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判决。当司法活动失去了其本身的独立性、中立性及其结果的公正性时,司法的权威也随之逐渐弱化,司法活动也受到普遍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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