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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伪证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06 16:04: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的律师行业正处于初级阶段,律师职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良好风气,如果盲目的放宽律师的权益,会造成权利的滥用,所以律师伪证罪必须保存。面对我国尚未成熟的司法审判制度,为了更好的鼓励律师行业的进步,从而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律师伪证罪也应当谨慎的、得当的被运用。
      【关键词】律师伪证罪;管辖;回避;沉默权;豁免权
      一、引言
      本文拟以律师伪证罪的理论基础为出发点,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能、刑法的谦抑性两个方面来探析律师伪证罪的存废问题;通过考察管辖与回避制度,梳理构建律师沉默权制度,衡量律师豁免权制度的利弊,切实的分析律师伪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律师伪证罪的存废
      (一)律师伪证罪与刑事辩护职能
      赞成废除律师伪证罪的学者认为刑法的权力运作导致了律师伪证罪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异化反应,这种异化反应与律师伪证罪制度最初的精神相背离,严重侵害了律师的职业权益与被辩护人的利益,所以废除律师伪证罪刻不容缓,笔者却并不赞成这一观点。司法的不合理运作是我国司法制度多年来累积的诟病,而律师权益的不当保护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不当维护只是司法制度不合理的一个缩影。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法律人的职业素养也不高,如果我国律师行业把握不好发展方向,就会陷入利益驱动的泥沼,令律师失去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综上所述,律师伪证罪是一道黄牌,起着警示作用,时刻警惕律师清晰定位自己的角色,不要轻易触碰法律的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符合了我国律师业向纵深发展的需要,这一条文的出发点意义深远,我们必须保留,但也要慎用。
      (二)律师伪证罪与刑法的谦抑性
      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我国正处于人权利益日益彰显的阶段,公民呼唤更多的律师加入刑辩队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辩护。与此同时,政府的管理职能亦对司法制度产生了较大程度的影响,要求司法制度的高度权威性,检察机关掌握较大的权力以追诉、限制刑事辩护人的行为、权益,清除任何阻碍检察机关成功提起公诉的障碍。同时,司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同属国家法治枢纽,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刑事辩护律师迫于这两方的压力,惧怕受到刑事追诉,逐渐丧失了为当事人辩护的勇气。种种迹象表明,如果继续任由此态势发展下去,新兴的律师行业还没有腾飞就有可能走向衰落。
      综上,在当前政治国家权力一权独大而市民社会还发展不完全的形势下,我们不应该大面积地适用律师伪证罪。限制律师伪证罪的发动,在目前条件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律师伪证罪的适用条件,避免法条解释的任意性。第二,明确排除那些容易混淆但不属于律师伪证罪的若干行为,必须将律师的正常工作、因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而出现的特殊情况等与律师伪证罪区分开来。
      三、管辖与回避制度框架下的律师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区分管辖的立法宗旨在于合理分配审判权,即以审判为核心并以审判的公正性为最高目标,以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人类天然地具有趋利避害的特性,凡是由人操作的制度都不可避免的产生不公平,所以司法制度的设计也应当尽可能的消灭司法活动所受到的地域影响。实践证明,异地审判对司法公正性、公平性具有积极的意义。考察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不难发现该罪名的审判制度有违回避制度:一方面,律师所服务的被辩护人、被告人系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而律师伪证罪又由相同的办案机关再度提起公诉。事实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也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但是并未明确的规定该类情形。如果先前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办理,那么先前案件的办案律师如果因违法职业操守而受到刑法追诉,那么先前案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回避,这本身就符合回避制度的核心意义。
      四、我国律师沉默权制度的构建
      沉默权与辩护权有着不可割断的联系,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至关重要,律师参与诉讼是沉默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我国向来实行司法高度权威性,极大的限制了律师的刑事辩护活动。律师权益的不充分行使直接导致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削减。2007年我国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中对于律师的会见权、取证权、查阅权都有了更为放宽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做出相应的修改,许多地方两部法律的规定是相抵触的,这样律师权利行使起来左右为难。笔者认为,沉默权的实现任重而道远。一方面,我国应当规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沉默权;另一方面我国应当维护律师的正当职业行为不受追究的权利。
      五、律师伪证罪与强制措施豁免权制度
      刑事辩护中律师的作证豁免权与律师伪证罪问题密切相关,在规范律师执业中作伪证的同时,我们应注重律师作证豁免权制度的建立。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有助于实现刑事辩护的目的,只有律师放开顾虑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才有可能让审判机关彻底的了解案情,察觉事实,维护当事人利益,恢复公民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仰。反言之,如果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处处受到掣肘,那么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维护,法律正义得不到彰显,公民会失去对法律的信息,无人信仰法律那么也就无人遵守法律,国家秩序则得不到合理保障与维护,律师职业会渐渐衰落,越来越多的人拒绝做刑事辩护律师,那么国家和社会将会陷入法治无效的恶性循环。
      参考文献:
      [1]牟爱华.作证豁免权与律师伪证[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95-98.
      [2]周荣炽.走出”律师伪证”的困惑[J].中国律师,2005(9):79-83.
      [3]王永杰.论律师伪证罪的立案启动与规制完善[J].社会科学,2011(7):96-104.
      [4]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1995(4):55-62.
      [5]王永杰.论律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J].法治论丛,2011(3):38-43.
      [6]杜小丽.论“律师伪证罪”罪质独立性的消解[J].法学,2013(4):1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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