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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经验及启示

    时间:2021-02-27 20:00: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为促进上海航运软环境建设的顺利进行,介绍境外著名国际航运中心在经济体制、税收制度、法律环境、金融外汇、贸易投资政策等5个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就税收、法律、金融保险等3个关键要素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提出建议:制订航运企业税收激励计划;完善海事法律制度,提升海事法律人才水平;丰富航运金融保险产品,培养复合型人才。
      [关键词]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经济体制;税收制度;金融市场
      
      随着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率先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提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上海进入加速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时期;但是,与以洋山深水港区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集装箱吞吐量稳定发展等硬实力相比,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软实力仍然不尽如人意,尤其与香港、新加坡、伦敦等境外航运中心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香港、新加坡、伦敦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过程中,在经济体制、税收制度、法律环境、金融外汇等方面的经验正是上海需要借鉴的。
      
      1 境外国际航运中心的软环境建设
      
      1.1 经济体制
      香港实行自由经济体制。这种体制以私有制为主,并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香港企业具有完全自主权,自由投资、经营、决策和发展。政府公营部门在整体经济中所占比例较低,只是私有经济的社会辅助部门或辅助经济力量。在自由经济体制下,政府倡导自由经济政策,包括自由贸易政策、低税政策、自由通航政策、人员自由流动政策等。政府奉行确立已久的“尽量扶助、减少于预”政策,其首要功能是尽可能提供有利营商的条件,包括个人自由、法治、廉洁而高效率的公营部门和公平的商业竞争环境等基础“软件”,以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新加坡实行的是在政府指导下的、开放性的、自由经济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同样以私有制为主,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但新加坡政府垄断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业,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与私营企业进行合作和竞争。新加坡以自由经济政策为基础,实行贸易自由、兴办企业自由、金融自由、通航自由等多种自由经济政策。同时,新加坡政府通过财政、货币和投资等政策积极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
      英国实行混合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产权方面实行私有制与公有制的混合,在资源配置方面实行市场机制与宏观间接调控相结合。英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是自由企业制度。目前,英国企业以公司制、合伙制、单人业主制等组织形式构成自由企业制度的基本结构。在自由企业制度下,每个人都有权利创办和经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英国经济资源配置以灵敏的市场机制为主要手段,政府运用必要的宏观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是需求管理)进行调节。
      
      1.2 税收制度
      香港采用一级税制,即在香港政府的一级财政体制下,相应设置一级税务机关。税法由立法部门的律政司制定。作为全港税务最高行政机关的税务局负责执行税法,并且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可以就税收法规修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财政司对执法的具体工作不直接干预。税务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作,并将征、管、查等3种职责分开,形成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征管机制。香港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收模式。直接税主要由所得税和财产税组成,目前征收的税种有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和遗产税等。间接税主要有印花税、消费税及几个零星税种。香港不征收增值税、销售税和资本增值税,除了对烟酒等特殊商品之外,不征收进出口税。并且,只有源于香港的收人才须课税。在保证基本税收收入的基础上,香港政府通过减税减费等手段鼓励航运企业在港发展,例如为了鼓励船舶所有人在香港注册船舶,香港政府规定,只要是按照香港《商船(注册)条例》注册的国际运营船舶可以免征利得税。
      新加坡政府是单层次政府,不设地方行政机构,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各项事务,税务署负责国内税务,机构设置精简。新加坡的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制结构简单的特点,主要税种有所得税、财产税、印花税和关税等。曾为重要税种之一的遗产税于2008年2月15日废除。新加坡对消费税的征收相对较少,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烟草、石油产品和酒类,只有汽车、烟草、酒类和石油产品等极少数产品需缴纳进口税。为了维持其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新加坡向航运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并制订一系列税收激励计划,如面向具备资质的船舶投资公司(船舶租赁公司、海事基金和海事信托)、船舶投资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或信托管理人)的海事金融激励计划,面向具备资质的船务物流企业的船务物流企业计划,面向海外贷款的船旗转换优惠计划,以及面向非新加坡本土企业的双重减税计划等。
      英国实行中央集权制,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全国的税收立法权由中央掌握,地方只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才有征收权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等,并且这些权限受到中央的限制。英国的税收管理部门主要是国内收入局和关税与消费税署,前者负责直接税的管理,后者负责间接税的管理。英国的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现行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国民保险税、石油收入税、遗产和赠与税等。
      
      1.3 法律环境
      根据“一国两制”的相关规定,香港延用普通法法律体系。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可自行制定有关航运的法例。香港的航运和商业仲裁法例相当完备,其中,香港的《仲裁条例》被公认为是最先进的仲裁法例之一。全球不少顶尖的国际律师行因此以香港为基地。作为国际海事组织联系成员,香港在国际间有关航运公约的议事论坛上也积极发挥影响力。
      普通法是新加坡政法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加坡继承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并因此享有英国制度中内在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全国统一化特质带来的益处。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在新加坡的重要性快速增长。谈判、调解和仲裁是ADR在新加坡的3种主要实践模式。为使新加坡成为国际主要的纠纷解决中心(如伦敦、纽约和巴黎),新加坡政府设置制度和基层架构支持这项事业。1986年,新加坡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在此公约下,每一个缔约国都被要求承认和执行另一个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新加坡作出的仲裁裁决在超过120个司法管辖主权中都有潜在执行力。《国际仲裁法令》吸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国际商事仲裁模范法》,使《纽约公约》获得法律效力。
      伦敦是国际海事法律服务中心。在解决海事纠纷方面,英国法律的应用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都要广泛。这体现在海事保险法、仲裁法、租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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