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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建设我国司法独立改革的方向

    时间:2021-03-06 16:03: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司法的功能是否能强化我国法治社会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执政党和社会各行业精英的共识。司法独立的方向在于保证法院独立审判,并且司法者裁量权的有效监控,是司法独立原则的机制设计和技术操作。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司法改革现状,本探讨我国司法独立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
      关键词:司法独立社会稳定法治社会
      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快速的发展,经济、文化、外交等综合国力取得骄人的成效。中国社会在历经市场化后,有些问题越来越复杂,在公民的维权意识高涨之际,现行的司法制度已有一定的滞后性,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司法独立是我国法治型社会管理的最佳模式,已是绝大数公民的共识。
      一、中国司法独立改革现状
      中国是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独立的定义有别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西方盛行三权独立,司法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他们认为司法机关不受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因素干预,司法活动由司法机关自主进行,并且司法活动仅对法律负责。中国的政治制度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这样说我国的司法独立于行政权,不独立于立法权,同时我国的司法独立有两大特点:一是它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由我国宪法规定;二是它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这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
      中国司法改革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参照以上的标准在一些特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我国社会对司法制度的角色和功能有一定的了解,并积极参与司法制度的运行,其次司法考试成为选拔司法官员的一个重要标准,在此,法官有一定的独立性,司法的行为模式也有一定的改变。但是,中国的司法改革形式多于实质,比如警服换成了法袍,法官头上大盖帽不见了、审判桌上多了个法槌,但是背后也隐藏着许多问题。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方主义自古以来是严重阻拦中央法制统一的推进,我国地方主义盛行,在司法方表现尤为严重严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成为诉讼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时一大心病。特别在涉及经济利益时,地方的司法官员及其机构完全成了地方利益、部门的忠实代表。他们依靠司法裁判权,在自身地域上,对其有利益一方给予特殊保护,并且现在这些手段越加隐蔽和巧妙,形式上更加合法化。这些地方司法保护主义已成为司法改革的一大顽疾。
      司法腐败。我国部分司法官员深受特权和拜金主义等坏思想的腐蚀,在处理法院利益与个人利益时,宁可毁坏名声,叶涛捞取不法好处,严重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常见者吃请受礼,比较严重有索贿和贪腐。司法腐败主要是因为司法官员忽略了自己设维护法律公正和打击腐败的天使,这些不良表现,主要还是司法职业道德约束乏力与部分司法人员自律意识淡薄。我国近几年的司法机关腐败案件发案率比例居高不下,司法腐败已成为阻挠我国司法改革步伐一大顽疾。
      二、司法独立对中国社会发展的作用
      司法独立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公平的解决社会矛盾。中国正处于千年未有的变局之中,社会转型带来了大量的利益冲突,上访事件、拆迁事件和维权事件等一系列问题层出不穷,不仅让中央无脸,地方头疼,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如司法制度保持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机关在处理转型冲突,尤其是处理官民冲突,能不偏袒行政机关,独立办案,具有极为重要而又关键的作用。这样司法机关才能是人们利益的最后制度保障,同时也并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能有效从制度上打击腐败。法官个人的独立。司法独立首要人为因素是法官独立,他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是,保障法官的人生安全,让法官不会因安全因素而不敢判案。二是,法官的自身道德修养的培训和制度化的选拔,可以减少法官内部的腐败及外部势力的影响。我国贪腐盛行,其实很多贪腐行径早已为民众所掌握,但由于司法机关欠缺独立,不管得罪行政机关,往往不了了之,甚至勾结不法官员打击举报公民,是司法机关在社会观感极差。
      三、我国司法独立法治型社会型的一些建议
      现在,中国的法治理念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司法体制缺陷明显,审判检察运行机制失衡,让我国法院独立审判受到诸多因素牵制而不能真正实现。为了能全面推进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实现司法独立,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应该从完善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从改革我国现行运行不佳体制入手,理顺其中的关系,从制度上确保法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我主张建设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它的关键内容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改革的主要内容我总结有这几点:
      (一)改革法院体制。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是“块块”状的,领导不力,各法院相互推卸责任,因此将他们改革为“条条”状,将有利于加强法院的领导,完善法院责任机制。同时可以改善党对法院的领导,完善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我们改善领导机制,不是夺党对法院的领导权,目的上要求在体制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进一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这些具体改革的方案,我们可以是在法院系统自上而下建立党的组织,中央同时设司法工委,各级法院成立党委,并且按照我国特色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级法院党委服从上级法院党委,直至服从中央。
      (二)改革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强化法官责任制。法院审判案件有自己独特的方法,他不同于我国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那么简缩,它是有一套的程序性,从案件的审及判,都是法官依法独立、公开和公正的进行,实行的是法官负责制,不是行政军事的首长负责制。尤其法官违法现象严重,这些都在我们的改革之列,例如,案件内部通报不符合程序上的要求,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层层审批把关,向上级法院的案件请示等等做法,都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审与判严重分离的表现。虽然经过多次司法改革,上述做法虽有不同程度的改进,但是由于独立审判在理念和制度上的缺失,并未得以根本确立,这些做法仍在影响、干扰着我国法官的独立审判。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艾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
      [4]邓建宏.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浅论[M].现代法学,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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