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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

    时间:2021-03-20 00:02: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llyk/llyk201101/llyk20110130-1-l.jpg
      摘要:夫妻家务劳动因其为“私”的劳动,其价值往往为社会所忽略。在夫妻之间,承担家务劳动的主要是女性。在目前家务劳动尚不可能全部社会化或现代化,家务劳动分工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承认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疑成为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必要且可行的选择。文章对夫妻家务劳动范畴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借鉴经济学评估方法,提出完善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建议,以更好地体现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
      关键词:夫妻家务劳动;价值;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01-0112-04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家务劳动的范畴如何确定,其是否有价值,如何体现其价值等,是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就已经在国内外开始讨论的话题。目前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在夫妻之间,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性承担,作为“私”的劳动,家务劳动价值并未得到社会的全面承认。多年来,在改变主要由女性承担家务劳动的传统分工模式,提高女性地位方面,理论界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如当初恩格斯就提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但未曾预料到的是。回到公共劳动领域的妇女如今却不得不承担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双重负担”。西方女权主义者看到了家务劳动分工中的不平等,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根本上改变传统分工模式。但女权主义者至今也没有找到解决家务劳动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问题的根本办法。一些女权主义者提出家务劳动计酬作为解决之道也很快遭到了其他女权主义者的批判。加拿大女权主义理论家玛格莉特·本斯顿在其论文《妇女解放的政治经济》中提出通过家务劳动社会化以解放妇女的观点,认为只有通过家务劳动社会化才可以让人们意识到家务劳动的必要性并尊重妇女的家务劳动。但家务劳动社会化绝非一蹴而就,且一些家务劳动的特点以及家庭并非社会化场所决定了不是所有家务劳动都可能通过社会化实现。此外,我国有学者极力主张通过家务劳动现代化以减轻家务劳动量。同样,并非所有家务劳动都可能实现现代化,且家务劳动现代化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因为其首先需要劳动者的思想观念和劳动技能的现代化。对于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要实现其思想观念、劳动技能和管理方法的现代化,非短时期能够见效。国内外最近几十年的调查显示,家务劳动仍然主要由女性承担,而且多年来这种分工状况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在无法根本改变传统分工格局的情况下,家务劳动的成本不应由家务劳动方独自承担,不应放任男性对女性的“系统性剥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家务劳动的成本,共享家务劳动的收益。现阶段,夫妻家务劳动具有价值已经成为国际、国内的主流观点,但如何体现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在理论和实践中是一个仍未完全解决的难题。为此。国内有学者提出将家务劳动当做一种职业进行立法的建议。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提出家务劳动工资化的提案,在全国引发了激烈的讨论,赞同者有之,反对者也大有人在,甚至有人认为家务劳动计酬是亵渎夫妻感情、是对女性的不尊重、会加速夫妻离婚。张委员的提案再次将如何衡量家务劳动价值的这一问题提到了立法层面。笔者认为,夫妻家务劳动计酬或将家务劳动当做一种职业进行立法的做法在人们的观念里和实际操作中都存在相当的难度。婚姻不是市场交易行为,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不应是一种具有完全对价的报酬,不应将婚姻期间的家务劳动完全当做一种市场化的行为。但在婚姻关系解体时,如果因婚姻期间从事家务劳动造成了机会利益等方面的损失。应承认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对此损失进行补偿,这才有利于保护家务劳动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事实上,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后所得共同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承认了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说明通过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夫妻家务劳动价值具有可行性,只是目前的立法尚未完全体现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在许多国家通过家庭法立法对夫妻家务劳动价值进行保护的背景下,如何衡量家务夫妻劳动的价值,保护家务劳动方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国《婚姻法》的重要任务。
      
      二、夫妻家务劳动范畴界定
      
      关于家务劳动,目前国内外缺乏明确统一的定义,其范围界定尚存在一定的分歧。我国学者对其概念进行界定的较少,有学者将家务界定为:“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还有学者认为家务劳动是“为满足家庭成员自身生存、维系家庭功能所必须的各项劳动,包括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照看孩子和赡养老人等”。在国外,多数研究者将家务劳动界定为“为家庭成员的福祉和维系家庭的无偿劳动”。在家务劳动的范畴方面,很多研究者采纳“核心家务劳动”(core housework)的观点,认为家务劳动主要包括:煮饭、清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照顾家庭成员、女性生产和哺育、园艺、宠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但有的学者在“核心家务劳动”与子女照料及购物之间进行区分。认为家务劳动的主要目的在于增进家庭的福祉,而照料子女和购物虽然也能增进家庭的福祉,但对很多人而言,这些活动过程中“休闲”超出“劳动”成分,因此照料子女和购物不属于家务劳动。虽然国外多数研究将家务劳动严格限定为体力劳动,但也有少数研究将照顾子女、感情投入如给以鼓励或提供建议,或将家庭计划或家庭管理等智力劳动纳入到家务劳动范畴。
      从上述家务劳动的范畴界定看,主要的分歧或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生育与哺育、照料子女是否属于家务劳动;第二,购物行为、家庭中的情感投入以及家庭管理等智力活动是否属于家务劳动。笔者认为,首先,生育、教育和照顾子女是否属于家务劳动不能一概而论。就生育及哺育子女而言,不宜纳入家务劳动范畴,其本身是基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而产生的在人类再生产方面的分工。是人类繁衍过程中的本能要求。但生育子女后照料、抚养子女应当属于家务劳动的范畴,因为在照料、抚养子女过程中,需要照料方付出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往往因此导致职业的中断、人力资本投资的减少或职业发展受阻等,不能因为照料、抚养子女过程中获得某种精神上的享受就否认其劳动本质。对于购物也应如此看待。其次。家庭中的情感投入不应纳入家务劳动范畴,因为家庭成员之间本身具有很强的情感基础。其中情感投入既不是人为要求的结果,也不是能具体量化的。如果撇开家庭中的情感因素,家庭和市场就没有两样了。哲学家黑格尔认为家庭与市民社会的原则不同,市民社会的原则是利己,而家庭的基础婚姻,在黑格尔看来“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家庭是由一定的亲属组成的集合体,“亲属的共同生活集体,并不是每个成员人为了达到特定的共同目的而在必要的限度内结合的,而是包含并超越各个成员的人格上的结合。”此种人格的结合,必然包含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互动。最后,家庭计划及家庭管理等智力活动不宜纳入家务劳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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