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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外逃人员2018_贪官外逃全景图

    时间:2020-07-09 07:20: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腐败行为也融入全球化时代了。改革开放给许多贪官创造了贪污受贿的机会,也提供了逃避惩罚的可能。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成为许多贪官的真实写照。数千名外逃贪官的背后,不仅是触目惊心的腐化堕落,还有大量民脂民膏的外流。这些一度风光,而后隐匿异乡的外逃贪官,究竟是怎样的一个人群?
      
      沉静了一段时间的杨湘洪“外逃门”事件在两会结束后再起波澜。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证实的消息,原温州市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之妻、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开发处于部游捷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依法逮捕,而有关媒体还披露游捷与一笔2000万元以上的出境可疑资金有关而涉嫌洗钱。在游捷之后,温州还先后有三名副处级官员和一名正处级官员被审查、免职或双规。
      也是在同一个月,也是在浙江省,永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朱兵试图使用假证件出国未遂。据报道,3月2日,朱兵来到上饶市出入境管理处,使用一江西弋阳的身份证申请办理去澳门的签证,因为口音不对引起民警的怀疑,民警进行进一步核查时,又发现其长相和身份证上的照片有差异。在被上饶警方控制后,朱兵才被迫表明了自己的真实身份,竟然是浙江省永康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在核实朱兵的身份后,民警解除了对他的控制。3月26日,金华市纪委常委何海彬向外界证实:经初步调查确定,现年44岁的永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朱兵,已于3月20日被“双规”。
      似乎,越来越多的贪官或“疑似贪官”们选择通过出逃来逃避惩罚。对此,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博士指出:“捞了就跑,跑了就了,这是贪官外逃的真实写照。”但是他也表示,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和制度的完善, “外逃贪官”的人数会逐渐减少,人们感觉“外逃贪官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媒体关注的增多。
      中国到底有多少“外逃贪官”,呢?王明高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都对《世界博览》杂志记者表示,外逃贪官的具体数字很难统计。王明高形象地说:“我一个贪官,难道会嚷嚷着‘我腐败了,我要逃了!’,肯定都是偷偷摸摸的,甚至使用假证件,很多人不知道在国内还是国外,也不知道在哪个国家,现在也没有一个部门专门去做这个调查工作。”不过他估计目前在逃国外的贪官应该在“数千人”。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根据他们的研究,过去10年逃往北美和欧洲等地的中国腐败官员高达1万多人,携带出逃款项更达6500亿元人民币以上。
      而来自司法系统的一位人士说,目前仍在逃的县处级以上贪官在3000人左右。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王利民在一次论坛上提供的数字则相差甚远,他说:“据我们统计,现在真正逃往境外的是200多人,不像网上说的数字那么大。”但是同年云南媒体在报道胡星案时说,仅仅云南查实的外逃贪官就有84人。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则说,去年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境内外追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名”,这其中既包括外逃贪官也包括境内逃亡贪官。
      
      外逃者的群像
      
      不管外逃的贪官到底有多少人,其引起的社会反响是绝对不可小看的,诸如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原贵州省交通厅长卢万里、原厦门市副市长蓝甫乃至杨湘洪等外逃事件都影响恶劣,虽非官员但与贪官同案的赖昌星逃至加拿大十年,至今仍吸引着舆论的关注。
      根据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的研究,金融系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携款潜逃的多发区。银行工作人员、国企负责人在携款潜逃中所占比重大,其中金融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到80%以上。外逃贪官很多是国企的“一把手”,或者是直接与钱打交道的职员。在国企,这些“一把手”往往同时兼任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多个职位,国企的管理体制成了事实上的“家长制”、“一言堂”,如云南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罗庆昌、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程三昌、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等。这些贪官的妻子儿女大多移民海外,手上一般持有因公或因私护照。
      在政府机关中,外逃者多为厅局级干部,主要发生在交通、水利、粮食等领域,如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海南省粮食局局长陆万朝。这些“一把手”拥有绝对权利,利用手中权利大肆侵吞国家财产。“权利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利绝对地导致腐败”。
      当然,在外逃贪宫中,也有部分小人物,这些人多为银行职员,如建行东莞分行金库保管员林进财、陈国强,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信贷员谢炳峰、麦容辉等等。他们之所以能携巨款外逃,主要与其职业有关。
      外逃贪官出逃时的年龄则呈现行业特征。政府公务员年龄大多在50岁以上,如,原厦门市副市长蓝甫出逃时年龄为59岁,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出逃时为58岁,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出逃时为57岁等。而非政府公务员大多处于30~50岁年龄段之间,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出逃时年龄为38岁,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副总经理李化学出逃时为43岁,云南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罗庆昌出逃时为42岁等。甚至有20多岁的,如云南五矿公司分公司副经理闭东晨出逃时才27岁,浙江省宁波市交通银行办事员方勇才25岁,等等。
      王明高对《世界博览》杂志记者分析说:“显然,政府官员主要是临退位时外逃。首先,年轻的时候,大多具有积极的人生追求,思想健康向上。而到了一定年龄,感到前途无望,思想逐渐退化,最后导致腐化堕落。其次,如果外逃,必须具备一定的外逃资金。而政府官员只有在一定的级别后,才有可能聚敛巨额的不法资财。第三,在位时,官员可以利用权利掩饰自己的腐败行为,但一旦退位,害怕被追查,从而选择临退位前一走了之。”
      香港《文汇报》2004年1月29日的报道曾给出了一个外逃贪官的统计表,在这份不一定完整的统计里可以看到,外逃贪官人数最多的是广东、河南、福建、北京、辽宁、湖北、上海、云南、湖南、山西等省市,既有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也有中西部省份。其中广东外逃贪官人数最多,一个重要的原因应是广东人出境比较容易,福建、云南、新疆等省也有类似的情况。
      王明高从1996年开始研究反腐败问题,对于贪官外逃现象有着很深入的研究。他总结说:“有才能的官员未必贪,但贪官肯定是有才能的,外逃的贪官肯定是见过世面的贪官。”
      他进一步解释说,外逃贪官肯定都是出过国,对国外有一定了解,较年轻的还有相当的英语能力和金融、移民方面的知识。
      “事实上,外逃的贪官基本上都是预谋已久的,早就进行了各方面的准备,一旦感觉风声不对就外逃。”王明高说。在研究报告中,他将常见的贪官出逃方式归纳为六种 计策:瞒天过海、暗渡陈仓、顺手牵羊、金蝉脱壳、声东击西、假途伐虢。
      “其实这些贪官外逃后的日子都很不如意,和想象的落差很大,跟国内比起来也是天壤之别。”王明高说。
      他进一步解释说,虽然这些贪官出逃时都会带走大量资金,但是这些钱在西方发达国家也不能用上一辈子,坐吃山空总有花光的一天。“西方的警察也有腐败,知道你是逃过来的,就会经常来找麻烦,一年打点的钱也不少。”他说。而许多贪官没有谋生的专业技能,英语也不是很好,再加上身份限制,就很难找到稳定的工作。
      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的主犯“二许”逃亡到美国后,因为多数赃款都已被冻结,只有存在赌场里的一些钱还能用。为了活命,在国内每天出入豪华餐厅的许国俊甚至在堪萨斯州一个小镇的中餐馆里当上了打工仔,每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10到15小时,期间手臂还被热油严重烫伤。
      除了经济上的困难,更严酷的是精神生活。这些人在国内都过惯了人上人的生活,到处被前呼后拥,而一朝到了国外,不仅没了人送礼拍马,连朋友也没有了。他们既进不了西方人的社交圈,华侨华人也排斥这些打上贪官烙印的人,就是国内的亲友也大都不愿意和他们联系。“政治权利肯定没有,要是英语不好,平时也没什么娱乐活动,连电视也看不了几个台,心理上的孤独可想而知。”
      曾潜逃加拿大、美国13年之久的原黑龙江省体改委主任宋市合在被遣返回国后受审时也曾在忏悔书中写道,当地华人得知他是一名涉嫌贪污的大陆官员后对他身份反感和冷漠,这种难以名状的精神痛苦让他感叹,美国并不是逃亡贪官的天堂。
      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是迄今公安系统外逃出去级别最高的在职警官。他在任期间和黑恶势力勾结,成为保护伞。到美国之初王振忠花100多万美元在美加州买了一幢别墅,及一辆别克跑车,和情妇郝文一起过着奢侈的生活,经常出入赌场、茶楼。不久许多曾向他行贿或被他敲诈的人通过美国的黑社会找上门来讨要以前的“借款”。甚至威胁要砍断他的脚和郝文的手。王振忠不得已和郝文分居,自己也过上了提心吊胆的生活,2007年患胃癌死去,临终前忏悔说:“一切都是报应啊……”
      王明高特别提到在他家乡发生的一个事例:原长沙市国土局长左天柱为了包养情妇大肆贪污受贿,后和情妇一起潜逃美国。他们携带出逃的几百万赃款在美国很快就坐吃山空,基本不会外语的左也找不到像样的工作,不久情妇也离他而去。据后来在国外见到左的人说,他只能靠着给殡仪馆背尸首勉强谋生。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也对记者表示,在美国的外逃贪官如果是申请政治避难的,行动会受到很大的限制,经常被监视,“过得并不自在”。
      “不过如果是近些年逃出去的,情况就会好一些。”王明高说,“一来80年代以后成长起来的干部外语和专业能力比较强,对国外了解也多一些,那些国企高管尤其如此。二来不少人都事先把家人先弄出去,甚至给子女办了移民和入籍,这样到国外就可以一家团圆,子女也可以合法地工作。从孩子的角度说,毕竟父母是为了家庭作‘牺牲’,至少不会嫌弃他们。”
      既然外逃后生活并不如意,为什么还有许多人“前赴后继”地出逃呢?王明高分析说。一方面是这些人对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的社会生活并没有真正的了解,“他们出国考察去的也都是大都会,只看到灯红酒绿、高楼大厦、名车豪宅。”另一方面主要是贪官心里总是有不安全感,“中国对贪污腐败的惩治还是很严的,一旦事发至少要坐很多年牢,出来以后也是什么都没有了,所以他们也总是提心吊胆的。”
      
      追捕贪官,道阻且长
      
      这些外逃的贪官都去哪儿了呢?王明高总结了一个顺口溜:“一类人去欧美,二类人去拉非,三类人去周边。”
      中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蒙古、俄罗斯等,特别是东南亚国家,潜逃方便,成本也低,所以是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较低的出逃人员的首选,如原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信贷员谢炳峰、麦容辉等。但逃往这里的风险也较大,因为中国与邻国合作打击犯罪,特别是打击贪官外逃方面配合相当紧密。
      而非洲、拉美、东欧等不起眼的、法制不太健全的小国,如突尼斯、厄瓜多尔、匈牙利等,则是那些办不到直接去西方大国证件官员外逃的跳板,一有机会便会过渡到西方发达国家去。如周长青、陈安民等都是潜逃到这些国家。
      而对于那些曾在国内拥有显赫地位的官员来说,上述两种地方是他们所不屑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才是他们出逃的首选。他们尤其看中的,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因为这些国家容易接纳外来者。如加拿大,一旦夫妻中的一方入了加籍,另一方也很容易拿到该国绿卡。所以很多官员在出逃前,就将家人移民到这些国家,同时也是为自己留一条后路。此外,这些国家生活水平较高,华人社群也比较多,对过惯了奢侈生活的贪官们来说心理预期较高。正因为此,逃往上述国家的贪官占了很大比例,如: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许超凡,云南旅游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罗庆昌,昆明卷烟厂原厂长陈传柏,云南省证券公司原总经理陆海莺等。
      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外逃官员通过中国香港或新加坡中转,利用其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就是通过这种方式逃到美国的。
      “大致的说,贪官外逃首选的就是美国、加拿大这些口头上比较讲人权、讲自由的地方,”王明高对记者说,“或者说是看这个国家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比如新加坡对腐败打击很严厉,贪官就不会往那里跑,而比方瑞士那就可能是贪官的天堂。”
      对于逃往欧美发达国家的贪官来说,除了生活条件之外,被引渡的可能性也要小得多。王公义分析说,这一方面有着意识形态和政治斗争的因素,另一方面也和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有关系。
      从前者来说,逃到美国的贪官最多,而且往往都会提出各种理由申请政治避难,比如前文提到的前沈阳市司法局长张韩,到了美国就提出政治避难的申请,声称在国内受到迫害,其留在国内的妻子仍在受到迫害。为了增加申请获准的可能,这些曾经在国内身居要职的官员往往会向美国有关部门提供一些内幕消息或情报。
      另一方面,由于政治和法律制度上的差异,从西方国家引渡逃亡贪官的难度很大。司法部是我国签订的47个国家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指定的中央机关,王公义对于有关工作的难度有着亲身感受。“从欧美引渡一个外逃贪官,是个旷日持久的工程,没有三四年时间下不来。”他对《世界博览》杂志记者介绍说。“一个是需要大量的证据确认工作,非常复杂,一个是这些国家的司法制度都很复杂,贪官也会充分利用这些制度,司法部门同意引渡了就申请政治避难。然后再 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后也许还有三审、申诉等等。”
      在与中国关系密切的东南亚、蒙古、俄罗斯等国家,引渡的法律障碍相对较小,政治因素起了决定作用,但这也不是必然的。王明高举例说,原武汉长江动力集团公司董事长于志安潜逃到菲律宾之前就利用职权在当地办了一家工厂,逃去时又带去大量资金,这些投资对当地的经济和就业有很大的帮助,所以菲律宾方面就不愿意遣返他,虽然后来经过家属工作于志安退还了大部分赃款,但其本人仍然在菲律宾正常生活着。
      程序的复杂和漫长也使得追捕外逃贪官的成本极高。为了引渡一个贪官,往往需要专门的人员长期往返于两国之间,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查证取证、谈判交涉、法庭诉讼,也许还要高薪聘请当地的律师,整个过程下来至少需要数百万元,此外还要按照国际惯例给与协作的国家部分补偿。
      王公义说:“就外逃贪官最多的美国而言,二十年来我国从美国成功引渡回国的外逃贪官印象中只有三四个。”王明高也对记者表示,外逃贪官特别是逃到欧美发达国家的贪官能引渡回国的少之又少,往往都是“空口喊娃娃”。
      对于余振东能被成功引渡,王公义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证据确凿”。“国企里的‘贪官’外逃后引渡起来相对容易一些,因为案情比较单纯,不容易申请政治避难,而且像偷税、洗钱、走私这些经济犯罪在美国也是打击很严厉的,相对来说官员特别是有学者身份的引渡起来就要复杂得多。”王公义对记者说。
      时任司法部国际合作司正司级巡视员的黄风全程参与了遣返余振东过程。他后来回忆说,为了余振东案,司法部、公安部、外交部的工作人员曾六次赴美谈判,包括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司法协助处、司法部司法协助司和外交部在内的10个部门与美方以及余本人、家属进行了长期谈判,并曾召开中国、中国香港、美国和加拿大四方会谈,历时达两年之久。
      当时中美没有签订双边条约,也没有过任何遣返先例。在不可能以互惠条件达成引渡的情况下,我国有关部门积极研究美国法律,最后发现《美国移民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被判定犯有严重罪行,将一律被驱逐出境。至2004年1月,美国总统布什在美洲34国特别首脑会议期间颁布法令,规定美国将停止审批那些在公共职位上犯有贪污罪、参与过贪污行为或是从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进入美国。
      经过大量工作,中方向美方提供了大量余振东犯有洗钱罪、非法移民罪等的确凿证据,促使美国对余振东提起诉讼,从而改变了他在美国合法的移民身份,使之变成刑事被告人。余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就是被驱逐出境,而且他被指控的罪行在美国都将被重判。美国刑事检控机关在辩诉交易中要求余振东向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执法机关提供合作,向他们交代有关的犯罪事实,并且劝告余通过提供上述合作争取获得美国法院的减刑处理。而中国司法机关也承诺,一旦余振东自愿回国,国内量刑将不超过在美国所判的刑期。
      余振东原本被控诈骗、洗钱等s项罪名,但最终美国法院只认定了欺诈罪一项罪名,并判144个月的监禁,其原因就在于实施了辩诉交易。此后余振东于2004年2月向美国内华达州法院递交了《递解出境司法命令和放弃听证约定申请书》,承认自己在美国所犯的罪行应导致递解出境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确指定中国为其递解出境的接收国,接受自愿遣返。
      余振东被遣返回国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如果以国内的标准看,这个刑期对涉案4亿多美元的余振东来说太低了,对此,王明高认为,“能把人弄回来就是胜利,总比让他在美国逍遥法外好,而且还把钱也弄回来了。”据悉,余振东被遣返后,其携带出逃的8000多万资金也得以部分追回。
      去年6月,中国银行开平支行4.82亿美元特大贪污挪用案的另外两名主犯“二许”――许超凡、许国俊――在美国被定罪。对于“二许”,我方采取了同余振东同样的策略,通过在当地的刑事诉讼行为改变其法律地位,使之变成非法移民与被告人,只是最后二人拒绝自愿遣返,而选择了在美国受审服刑。“虽然如此,客观上也起到了让其接受法律制裁的效果,还是有一定作用的。”黄风说。
      在备受关注的赖昌星案中。中国采取的其实也是同样的遣返非法移民的方法,只是由于加拿大司法程序的问题,赖本人又非常顽强地穷尽一切救济途径,使得这一过程非常漫长。不过黄风预计,赖昌星被遣返只是时间问题。
      3月3日至5日,刑事司法协助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8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10个国家驻北京的从事执法合作外交官和中方8个从事刑事司法协助的单位共计80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在会上介绍说,自1987年我国与波兰签订第一个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来,截至目前中国共对外缔结104项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其中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7项。引渡条约31项,移管被判刑人条约6项,打击三股势力条约6项,绝大部分已经生效。此外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框架下,我国还可以分别同133个国家和147个法域开展刑事司法合作。
      但是在与中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的国家里,绝大部分都是发展中国家及周边国家,而贪官们“偏爱”的西方发达国家则为数很少。
      
      
      
      西方国家与我们谈引渡条约的主要障碍是死刑问题,因为西方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废除了死刑,而且规定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黄风介绍说,“此外他们对中国的法治状况特别是证据、刑讯方面也存在一些误解、偏见、不信任,许多国家的法律也会规定如果被引渡人回国后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也不能引渡,一些外逃贪官也常常以此作为自己脱罪的理由。”
      2006年。中国与西班牙签订了引渡条约,开创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先河,而去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批准了中国与法国、澳大利亚的引渡条约,更是大大推进了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进程。“中国贪官外逃到澳大利亚的也很多,中澳签订了引渡条约的同时还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对于缉拿外逃贪官和追回外逃资金都会有很大的帮助。”黄风介绍说。
      不过,专家表示,即使签订了引渡条约,要把所有外逃贪官都抓回来也是“不可能的任务”。对于一些涉案金额较小的贪官,引渡的费用远远大于其贪污的金额,而且就算投入所有可能的人力,要把数千名贪官都引渡回来也得上百年时间。
      
      汤里的老鼠屎
      
      “外逃的贪官即使在贪官里的比例也是很小的,”对反腐败有着多年研究的王明高说,“但是其影响却很大,因为老百姓都会关注这件事,就好比一锅汤里有了一粒老鼠 屎,就毁了整锅汤。”
      他总结说,贪官外逃带来极大危害:一是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在国际上造成中国较腐败、人权状况差的不良印象;二是造成国有资产的大最流失,阻碍经济发展,妨碍经济转型;三是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法律实施,损害社会公正,降低社会道德水平。
      王明高曾参加过三次世界反腐败大会,他说,但透明国际关于中国清廉指数的评分,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世界各国的清廉指数排名中还是相对落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量的贪官外逃造成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误解。”
      “中国外逃贪官为了获得所逃国的保护,往往编造受政治迫害才出逃的理由,从而给国际社会造成中国人权状况非常差的不良印象。”王明高说。
      另一方面,贪官外逃到国外后往往很难引渡回国受审,这必然在老百姓心目中产生负面影响,严重影响政府反腐败的公信力,使得公民对社会公正失去信心,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外逃的贪官往往事先将大量非法收入转移到国外,外逃时也会携带大量赃款,从而造成了巨额资金外逃。像杨秀柱、高山、余振东等人带走的资金都达到亿元以上。对于外逃贪官带走的资金总额,如同外逃贪官总数一样有着不同的估计,但一般都认为在数千亿元以上,
      而且,贪官带走的资金都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吞的国家财产,或者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这些损失最后都要由纳税人和普通百姓来承担。像开平案中,三名主犯贪污挪用了银行账户上4.85亿美元的资产,虽然事后通过多方努力追回了多数赃款,但是损失还是相当巨大。如果说这些巨款到这些贪官手里本来就是剥削了中国的穷人,那么资金外逃又是把穷国的收入转移到了富国。 根据王明高研究,1997年~2000年4年间,中国外逃资金约1469亿美元,中国1988年~2002年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而国内相关部门的测算结果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资金外逃超过了20世纪80年代世界上15个债务最重的国家资金外逃的平均水平。资金大量外逃使中国成为继委内瑞拉、墨西哥、阿根廷之后世界第四大资金外逃国。考虑到中国外汇管制相对较严,以进出口伪报形式逃匿的资金以及其他隐性外逃资金,可能更加严重。
      可以看出,资金外逃严重的国家都是一些发展中国家,而且往往是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国家,比如墨西哥、阿根廷2008年的清廉指数分别为3.6和2.9,委内瑞拉更是只有1.9,在18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158。政局动荡带来的投资信心丧失也是资金外逃的重要原因,比如仅在查韦斯第一次修宪后的2000年,委内瑞拉就有80亿美元资金外逃。
      中国资金外逃的方式和渠道主要有虚瞒进、出口,假造进、出口贸易定单,虚报外商直接投资,利用金融工具和手段作案以及外资、合资企业虚假筹资和逃税等。对于担任国企特别是金融机构高管的贪官来说,这些手法自然是运用娴熟,很多国有资产就在不知不觉中成了这些人的海外投资。而一些职位较低的银行蛀虫,往往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一点一点地转移非法资金,积少成多,到一定程度时就逃出去。
      而对于政府机关的贪官来说,资金外逃往往通过亲友的人头账户、海外公司来进行。王明高介绍说, “一个官员如果把数百成千万的资金转移出去会引起注意,但是比如他一个朋友在国外开了一家公司,到这里搞项目,通过这个法人转移出去就神不知鬼不觉,如果本人的妻儿先移民走了,那就更方便了。”
      “这个钱转移出去是个最大的损失。”王明高说,“如果跑出去的贪官都是年老体弱,又没什么钱又没什么能力的,那还是给我们减轻退休负担呢。但是他们往往都是带了很多钱的。”
      
      防范外逃,全面出击
      
      贪官外逃危害这么大,应该如何防范呢?在接受《世界博览》记者采访时,王明高操着湖南口音提纲挈领地说:“首先争取把人堵屋里头,不行就把钱堵屋里头,再不行就争取把人和钱搞回来。”
      要“把人堵屋里头”,王明高给出了五个具体的建议:建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完善护照管理制度,健全出入境管理制度;创立公务员“证纹一致”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
      设立一个统一的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在各子数据库之间实现数据共享,对重塑信用、监督个人纳税、规范社会保障、降低社会犯罪率、预防腐败都有重要作用。
      综观各种非法出入境案件,假护照现象最为突出。王明高指出,我国出现的假护照现象,在违法方式、手段及违法人员、地域上,出现了群体化、区域化、国际化的显著变化。违法活动的参与者不仅有中国公民,而且还有外国人以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乃至主管人员。假护照的违法活动已严重妨碍我国出入境管理的正常秩序,极大危害着国家安全和利益。
      另一方面,我国出境管理制度也存在严重缺陷。自2000年开始,我国因私出境人数变化最大,大幅度超过同年因公出境人数,五年间因私出境人数比因公出境人数增加了325642万人次。因私出境人数变化幅度的加大,也给贪官外逃提供了相应机会,因为对贪官来说,因公出境很容易暴露行踪及动向,而因私出境则不易暴露,易于隐藏。
      王公义以前沈阳市司法局长潜逃出国的事件为例指出,现在公务员出国审查存在很多形式化的地方,“过去政审是很严的,现在政审就是本部门政治部门审查、领导签字同意。往往贪官自己感觉到风声不对了,但是本部门领导并不一定知道,各部门之间也没有协调制度。”
      王明高提出创新出入境管理机制,要从完善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创新“官员出国审查机制”、建立“官员亲属出国备案制度”和“特殊身份人员出国报备制度”与健全出境管理执法监督体系以及完善电子出入境管理系统等方面入手,对出境管理机制的改革应大刀阔斧的进行。
      除此以外,王明高还建议,将“腐败嫌疑人”列入“黑名单”,备份成册,分别交给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国审查机构、检察院等机关,从而给腐败嫌疑官员设置出国出境障碍,禁止他们(在出国审查结束前)或“劝阻”他们离境、出国。实施“黑名单”制度,对打击外逃贪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而要预防贪官外逃带来的资金外逃,除了从根本上防范腐败之外,也需要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王明高提出的制度建议包括:完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健全金融实名制度。
      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这些制度既环环相扣,又各有侧重,既能从源头上防范腐败,又能增加腐败分子转移资金、逃避制裁的难度。”他对《世界博览》记者说。
      对于目前媒体关注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最早倡议者之一的王明高却对之相对冷静,他认为,没有配套的措施和合适的时机,贸然推出这一制度也许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第一步是要建立金融实名制。金融实名制能摧毁滋生腐败的温床,它与家 庭财产申报制、个人外汇管理等制度配套实施,将使个人收入来源的合法性更加透明,也将使某些无理由突然致富的人暴露其收入来源的不合法性。最终将使腐败行为在透明的金融交易中难以遁形。”
      而遗产税除了利于打击腐败外,也会大大淡化腐败的动机。“其实人一辈子花的钱也就那么多,比如在长沙可能有300万就足够用一生了,许多贪官贪污几千万,一个是到了一定程度欲罢不能,另外一个动机就是给自己养老,给子女用。”他感慨说,曾经见到湖南的一个贪官,平时生活真的很简朴,抽的也就是十几块的烟,也没有情妇,贪的钱都存起来准备给子女出国用。
      对于惩治外逃出去的贪官,专家们给出了更多的建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协作,特别是外逃贪官较多的美国、加拿大等国。“一个是要加快签订引渡条约的进程,另外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时候也可以尝试一些替代的措施,”黄风说,“比如(二许)在美国受审也是一种替代措施。又比如赖昌星,即使将来和加拿大签订了引渡条约,现在的遣返模式也可以继续进行。”
      王公义认为,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是个互动的过程,“别人帮助我们,我们也帮助别人,共同构建一个反腐败的网络。”而在这个过程中也能推动中国司法的进步,“我们改革开放后不少立法就是把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化成国内法,反腐败也有这样的情况,通过国际多边合作我们的反腐败机制、司法制度也得以改进。”
      王明高在其研究报告中还提出一个比较新颖的观点,就是建立民法追缴外逃贪官赃款机制。他认为,由于民法的复杂性,一直以来我国很少有人认为可以利用它来打击腐败。然而,民法在国际反腐败斗争中的巨大潜力,将会使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除刑法之外惩治腐败的又一利器。民法打击贪官外逃的优点包括:首先,民事程序更为简便、有效。其次,民事审判对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对比较宽松。再次,民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最后,民事判决更容易得到执行。
      王明高介绍,西方国家在法律实践中,对公职人员贪渎行为的惩处,除了刑事惩处外,往往并科以民事赔偿。“在衡平法系的国家,国家可以提起诉讼,没收腐败官员贪污所得的所有资产,特别是在腐败官员已经挥霍了这些贪污盗窃来的资产后,国家也可以提出诉讼请求,以腐败官员违反‘受托义务’为名,要求获得赔偿。”
      “英国现正试用这种方法打击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菲律宾前总统马斯科夫妇逃亡到美国夏威夷后,政府不仅追究马科斯的刑事责任,还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剥夺了许多财产权利,甚至在马科斯客死他乡多年后,其遗孀伊梅尔达还不断遭到腐败指控。”
      但他说明,民法追缴贪官外逃赃款存在费用补偿和“收益分享”。“《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资金返还和追缴的处理提出了新的模式,具体措施由各国协商缔约解决。”比如自1989年~2001年,美国司法部已向27个国家,采用分享犯罪收益的方式返还了17亿美元,同时以分享方式从加拿大、瑞士、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取得了被追缴的资金。
      几年前,王明高“对贪污贿赂罪犯取消死刑”的主张经某媒体报道曾经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今天说起往事他还感到无奈。“一天就几十万条评论,绝大多数都是骂我的,其实那个报道没有全面说明我的想法。”
      在他的研究报告中,取消死刑只是“完善贪污受贿罪刑罚设置”建议的一部分,而这个建议。的第一部分是降低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就是降到和盗窃罪一样的500元,这样才公平,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都比我国低。最有说服力的莫于中国香港,采取的是零度容忍政策:‘贪一块钱也不行’。”他说。
      “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没有完全接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外逃贪官的制裁。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在腐败资产的返还方面,返还腐败资产的请求国应当向被请求国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作为返还已被请求国没收的腐败资产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国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犯罪分子没有被引渡回国之前,人民法院不能作出终审判决,所以中国在向其他国家请求返还被转移到该国的腐败资产时,经常因没有提供“所请求规定资产是腐败资产”的法律依据而遭到拒绝。“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也完全有必要建立外逃贪官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王明高对《世界博览》杂志记者说。
      在采访过程中,各位受访专家都强调,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的发生,才是防范贪官外逃的根本之道。
      据悉,作为国家社科基金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之一,王明高主编的《科学反腐制度论》即将由中组部党建读物出版社推出,并参加明年在泰国举办的第十四届世界反腐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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