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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新农村普法工作的“四性”】教育部全国普法网

    时间:2019-01-01 03:19: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新农村的普法工作十分必要。新农村普法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其实效性,目标是培养法制型新农民,为此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新农村普法工作的“四性”:紧迫性、长期性、针对性和多样性。
      关键词: 新农村普法工作紧迫性长期性针对性多样性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首次将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着力培养和增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使农民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创新农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开展对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制教育轮训活动,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新农村普法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其实效性,目标是培养法制型新农民。正确理解和掌握新农村普法工作的“四性”,对抓住农村普法工作的关键和实现其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农村普法工作的紧迫性
      
      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村普法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农民群众法律素质和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我国有9亿多农民,农村法治建设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由于社会和历史等原因,农民群众法制观念普遍淡薄,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有媒体报道,海南省澄迈县2006年来已发生多起村民打死盗贼的事件。导致盗贼被打死的主要原因是,很多村民认为盗贼行窃是犯罪,就该打,即使打死也“不犯法”。“盗贼行窃打死也不犯法”,可见农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更折射出农村普法教育的严峻性和紧迫性。[1]无独有偶,2008年10月3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胡某、于某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三名被告均为农村妇女。据说她们因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时,村民们惊讶的表情足以道出他们心中的疑惑:一直贫穷而安分守己的农村妇女怎么会犯罪呢?原来,这三个妇女充满着各自的辛酸:张某,丈夫残疾,四个子女在读书;胡某,丈夫常年患病,还有年迈的公公婆婆需要照料;于某,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一大笔治病债务,三个子女尚未成年。但是,她们却一直凭着各自的勤劳、纯朴、坚强与善良,赢得了村民的尊敬。事情发生在2008年6月21日下午,这三名妇女结伴到县城捡破烂,她们发现一个光头男人从一个正待搬迁的厂房里偷运铁管。正当她们想赶快离开这个是非之地时,那个光头男人发现了她们。光头男人害怕她们告发,便提出要她们帮忙并分点铁管给她们,这三名妇女认为反正自己没偷,只是搭个手而已,不会有什么问题,于是便协助光头男人偷运铁管,并最终分得6根铁管。三名被告自以为自己没偷,只是帮点忙,占点便宜,殊不知她们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沦为盗窃罪的共犯。这是一起简单的刑事犯罪案件,但暴露出目前农村法律的宣传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农村普法教育刻不容缓。[2]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我们只有加强农村普法工作,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保障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依法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因不知法、不懂法引发的影响农村稳定事件的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农村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法律地位凸显,客观上要求农民必须尽快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等都发生了根本变化,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日益深入人心,这就要求基层干部特别是乡镇领导干部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二、新农村普法工作的长期性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普法是一项“树人”活动,任重而道远。通过普法,广大农民群众心中牢固确立法治意识,脑中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进而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学法、懂法、用法,成为法治型新农民。这一宏伟目标的完成显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农村普法工作的长期性要求我们对农民的普法教育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国家目前正在开展的是“五五普法”活动,以后还要开展“六五普法”、“七五普法”……笔者以为,在长期的普法活动中,我们要注意解决两个思想认识问题:一是要克服厌战情绪。如不促其转变,将有一部分村组干部认为已经进行了四个五普法规划,再搞还是老一套,导致积极性不高,工作不力,结果影响农村普法工作的开展。对此,我们必须大力破解其思想认识问题,帮助其认识法制教育在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开展普法教育的自觉性。二是要克服畏难情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农村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特别是大批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给农村的普法教育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后,眼界开阔了,观念转变了,维权意识增强了,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我们应当以此作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突破口,开拓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3]
      
      三、新农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
      
      农村普法工作要取得实效,就必须讲究普法工作的针对性,要以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为根本出发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重点学习宣传以下内容: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保障农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法规
      我们要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活动内容,引导农民理解和把握自身的权利、义务,强化国家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宪法》权威;要深入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教育,促进落实“四民主、两公开”措施,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调整处理村级事务、消除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功能。
      
      (二)深入学习宣传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要突出抓好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主、文明、和睦乡风的形成,减少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针对从事农业生产和务工经商农民的不同需求,大力宣传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及与劳动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农民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和依法维权的意识;进一步开展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人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农村建设。
      
      (三)深入学习宣传调整、规范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们要组织开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明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要深入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引导农民科学规范组织生产,适应市场对农产品质量更高的要求。
      
      (四)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
      我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宣传与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承包流转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要突出宣传依法维权、依法信访与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使农民群众懂得罪与非罪的区别,罪轻与罪重的差异,进一步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引导农民正确行使信访权利,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四、新农村普法工作方式方法的多样性
      
      农村普法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广大的农民。针对农民学历层次普遍相对偏低、接受能力相对较差的问题,我们在普法工作中应大力创新方式方法。
      
      (一)利用多种新闻媒体
      现代各种新闻媒体在对群众产生强大的道德感召力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力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普法理念进行着新的书写和诠释,其以渗透着浓厚人情味的方式,通过关注现实社会的法治实践来寻求政府与老百姓、群体与个人之间的理解和沟通。我们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和农村有线广播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各县(市、区)电视台、农村广播网(站)要开辟法制宣传教育专栏,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定期向农村播出,让农民群众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法律的感染和熏陶。浙江省桐乡市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出色。该市普法办与市文化部门相互协调,在农村巡回放映免费电影前先播放《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制短片和幻灯片,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效果。2008年,全市在各镇(街道)放映电影3700余场次,观众达60余万人次。
      
      (二)举办法制讲座
      各地应成立专门的普法讲师团,可以吸收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作为讲师团的兼职成员。各地应经常性地组织普法讲师团成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深入“文化示范户”,为农民、妇女和青少年等作专题法制讲座。
      
      (三)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制文艺活动
      我们应为农民朋友提供实实在在的面对面的法律服务,组织文艺团体,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法制文艺演出,扶持农村业余文化队伍,鼓励民间自发地法制文艺演出活动。
      
      (四)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
      各地应该经常性地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结合各种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向村民发放法律服务便民卡,为贫困弱势的村民提供法律援助。浙江省桐乡市在2008年度的农村普法工作中组织“送法下乡”20多次,解答法律咨询1000多人次,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100多人次,得到了农民群众的肯定和赞扬。[4]
      农村普法工作的“四性”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们共同服务于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性。推进新农村普法工作,必须统筹兼顾好“四性”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实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性,培养出越来越多的法制型新农民。
      
      参考文献:
      [1]屡发打死盗贼案件看普法紧迫性.http://news.省略/2006/11/01/271036.html.
      [2]江苏淮安:农村普法教育刻不容缓.省略r.cn/jsfw/gdlb/200811/t20081105_505142685.html.
      [3]肖若海.从“法律进乡村”看农村普法工作.求是,2008,(08).
      [4]白玉博.“五五”普法教育创新之思考.http://www.jspf.省略/gzxx/pfyj/200811/t20081126_24753.htm.
      淮阴工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HGQ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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