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

    时间:2021-03-03 12:04: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对担保物权实现所做的程序规定完成了由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重大转变,契合了担保物权人权利实现的便捷需求,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然而,由于新法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为精准适用该程序,发挥其非讼程序的独特优势,应有针对性的规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明确案件的形式审查标准,同时规定不收取案件的申请费用,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一致性。
      关键词:非讼程序;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中图分类号:DF72;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4)04—0087—05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编的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其中第196条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等问题作了规定,第197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等问题。依非讼法理,这一程序规定属于非讼程序,由此,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模式得以确立,为我国担保物权的实现新设了一条便利、快捷的通道。
      一、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机制的创新
      担保物权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调节工具。而担保物权的实现则是担保物权最为重要的效力,是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在我国社会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高效、快速、低成本的实现担保物权,对于保障融资安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一个从诉讼程序到非讼程序的转变过程。1995年《担保法》第53条第1款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需要实现担保物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担保物权实现的诉讼程序得以建立。然而,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等弊端,此种高昂的诉讼成本以及复杂、漫长的公力救济程序设计对担保物权人明显不利,因而广受诟病。…。有关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金融机构通过诉讼实现担保物权,平均花费时间为7.88个月,有53%的担保物权实现时间需要一年以上,一个月实现担保物权的只占4%。为解决担保物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复杂、漫长且成本高昂的问题,2007年《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作了修订,其第195条第2款将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途径由《担保法》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变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正,其立法精神体现了对抵押权便捷实现需求的关注,降低了抵押权实现的成本,方便了抵押权人高效地实现抵押权。不过,《物权法》虽然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但是并未明确应以何种程序实现。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的规定极少被人民法院适用,实现担保物权仍按照普通的诉讼程序审理。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在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上有了重大突破与创新,在特别程序一章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列入特别程序审理,并在第196条、第197条两个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人民法院的受理、审查及裁定等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至此,担保物权实现的具体程序第一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特征与非讼案件的“非讼性”、“职权主义”、“公益性”等特征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适用非讼程序进行裁判与非讼程序快速、高效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也是一致的。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为非讼事件,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即为非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有机衔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完成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由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重大转变,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担保物权实现中程序机制的又一重大创新。
      二、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实践困惑
      新《民事诉讼法》仅用两个条文简约规定了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客观地讲,两个条文不足以规定好一个程序,其不精致是显而易见的。加之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是新增加的特别程序,司法实务中无先例可循,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及时跟进。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适用中,不少基层法院在处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不具体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此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即只能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对管辖法院进行变更。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没有问题,这是由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官方性、统一性、公开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容易产生分歧。但关于由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则难以适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诸多复杂情况,实践中争议较大,分歧较多。如担保物为多个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就存在不同的看法。有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向主要担保物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也有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分别向各个担保物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申请;还有法院认为,对此种情况,当事人有选择权,可以向任一个担保物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申请。又如多个抵押物同时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人提供担保,在实现担保物权时,不同的担保物权人同时分别向不同的法院提出申请,则会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同时受理对相同担保物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并可能做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拍卖、变卖相同担保财产的裁定,易引起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对于这些情况,显然亟需进一步明确。

    推荐访问:担保 物权 我国 程序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