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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国际法上国家元首刑事豁免及其限制

    时间:2021-07-10 00:02: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国家元首豁免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独立性。为了说明其在国际刑事领域的适用问题,本文将结合国际元首豁免理论和限制豁免理论相关内容。从而明确在国际刑事领域内,限制国家元首豁免成为大势所趋。并且通过独立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方式惩治国际犯罪和追究元首的国际刑事责任,为国家元首豁免权的限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制度保障和支持。
      关键词 国家元首 豁免权 国际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法庭
      基金项目:本文为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研人文2015018)“国家元首的国际刑事责任豁免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齐玲颐,贵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05-03
      从古至今,从封建的国君到现代的国家元首总是享有特权,可以免于受到法律的惩处。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法以动态变化的形式不断调整,国家元首豁免理论在国际刑事领域也产生了新的变化。
      一、 国家元首豁免具有独立性
      国家元首豁免是一项非常古老的国际法原则①,从其发展历史上看,与国家豁免和外交豁免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这三者都根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并且彼此间相互重叠和影响。因为国家豁免的概念涵盖范围较广,且本文主要探讨国家元首在国际刑事领域的豁免权问题,所以本文采用国际法上狭义的豁免概念,所说的豁免仅指司法管辖的豁免。
      (一)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
      国家豁免曾被认为是整个国际法中最古老的一部分规则,是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国家国内法院的司法管辖。 所谓“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豁免权产生的基础是国家之间主权平等原则,所以享有主权的国家必然享有豁免权。
      外交豁免不仅是国家豁免最初的一种表现形态,也是国家元首豁免最初的一种表现形态。这种特权制度最早得到确立。常驻外交使节早在13世纪就出现了,到17世纪其成为国家间的一种普遍的制度,所以外交使节的特权与豁免制度也相应的得到形成和发展。并且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之后,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交往逐渐频繁和加深,有了最早的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的实践。
      (二)君主个人豁免
      在17、18世纪是欧洲封建君主专制盛行的时期。首先,国君的权利越来越大,专制君主与国家同一化,专制君主本身就等同于国家;其次,外交使节仅仅是作为君主的代表进行对外交往。因此可以从两个方面验证了君主享有个人豁免这一观点的合理性:首先,外交的特权和豁免可以适用于被代表的君主;其次,由于国家与君主的同一化,在国家本身享有豁免权的情况下,君主同样不可能不享有这样的特权。尽管18世纪尚缺少关于君主个人豁免的实践,但是,已经有学者提出了相关的主张,尤为突出的是瑞士学者法泰尔和荷兰宾刻舒克两位。根据“代表理论”的观点,宾刻舒克就认为:“如果代表君主的大使,在有关合同和犯罪两个方面都不受接受国的管辖,那么至于君主本人,我们就不得出相反的结论。”法泰尔也认为:“归于国家君主的尊敬应该反应在它们的代表上,特别是应该反映在以最高等级代表本国国君的大使上。”
      (三)国家元首独立适用豁免的合理性
      那么,到了现代,国际法上的个人豁免理论产生了什么变化呢?19世纪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发展和君主王权的衰退,使得民主制的国家元首取代了封建专制的君主,即使在国内法上一国元首不再被视为“主权者”,但是在国际法上国家元首对外仍然具有“代表本国”的重要作用。此时,豁免权的适用由君主个人豁免发展为惠及总统在内的一般国家元首的个人管辖豁免。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制度中,国家机器的运行主要依靠的是政府及其部门的运作来维持,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评注,具有官方身份的君主或者国家元首可以被归类为国际机关。 并且在1932年哈佛研究草案关于“用语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国家包括国家元首和政府。” 所以从作为一种国家运作机器的层面来看,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元首成为了一种独立享有国家管辖豁免的主体。而且,国家元首个人享有管辖豁免权已经成为了国际习惯法上得到普遍认可的一项原则。并且在已有的国际法律文件中也不乏其相关的规定。
      因为国家元首的特殊政治身份和作用,其个人豁免原则问题对于国家间交往、国际秩序构建,以及国际法发展构成重要影响。所以即使与国家豁免和外交豁免有着紧密的联系,国家元首享有豁免权仍应该被视为是一项独立存在的权力去看待。
      二、国家元首豁免权在国际刑法领域的限制
      《奥本海国际法》中曾指出国家元首享有的豁免权包括刑事和民事管辖。最初,基于君主的特殊政治地位和身份享有的是绝对的豁免权利,并不区行为性质,当然也很难去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伴随着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发展,最先被排除豁免权适用的是民商事行为。但是,对于现代国家的国家元首豁免权在国际刑事法律领域内的适用问题来说,虽然总体发展趋势是逐渐走向限制和排除,但是这一直以来仍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元首刑事责任豁免的形成
      在历史上也偶有对国家元首进行刑事起诉和刑罚的例子,例如受到国内法院判处死刑的英格兰国王查理一世和法国国王路易十六,以及以法律的形式被流放的拿破仑。这些审判行为都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而且并没有形成系统的规则和普遍的标准。仅仅是因为他们失去了政治上的权力和国际上的支配力。在王权至上的时代,一位强大的君主即使恶行累累通常也很难会受到法律的审判。
      而国家元首的刑事豁免权,就是国家元首非经本国的放弃,另一国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执行。国家元首豁免这种根源于国家主权的特权与国际礼让的照顾,最初通过法律的形式得到确立,只是在许多西方国家的国内立法中体现,之后才逐渐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试图根据《凡尔赛合约》的规定向荷兰请求引渡战犯德国皇帝威廉二世,但是被荷兰以违反国家元首享有刑事豁免权原则为由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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