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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法理论之创新与应用

    时间:2021-07-08 08:00: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当今时代,我国的经济越来越发达,经济市场也日渐扩大,经济发达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经济法理论创新的实际应用,并且该理论一直深受国家高度重视和认可,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理论和实践具有辩证关系,理论没有被应用好,实践肯定会受阻,因此要研究如何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经济,就需要对我国经济法理论创新及其实践的差异性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理论创新;实践;差异性
      中图分类号:TP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2-0219-01
      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从改革开放年代才开始的,经济发展较晚,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开展也较晚。相比之下,国外的经济法发展的比较早,国内学者最开始对国外经济法理论进行研究时,各专家学者就对经济法理论看法不一,部分学者没有真正把国外经济法理论和我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
      此外,生活中的价格歧视、大牌不二价与品牌形象、数码产品的定价策略以及共享单车等日常经济现象都是依靠经济法理论来对其进行解释的,并且经济法理论的实践也会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现象出现。因此下文主要论述的是我国经济法理论创新和实践的差异性,最后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一、我国经济法理论创新概述
      经济法是国家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工具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社会经济关系在相对计划经济时期呈现出内容复杂、形式多样的新特点。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经济法的创新已经成为法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工具,包括总则、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调节法等几个基本部分。这些内容在内容上相互依存,同时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目前,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阶段,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经济法工作者面临着更为艰巨的任务。
      经济法的创新需要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下,分别在经济法的总体布局、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等方面进行调整。目的在于突破旧制度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和旧观念,使我国经济法体系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对法制的基本要求,为我国其他法律的完善提供经验和依据。
      (一)“国家调节说”出现的必要性
      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才开始研究经济法理论,这项研究开展的主要原因是当时我国将要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以及对法制进行建设。在研究的起始阶段,人们对其研究的很深入,但从总体上來看,多数人都是照搬前苏联学者拉普捷夫学者的“大经济法观点”,没有对其观点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及创新,而在以后的应用中发现这一经济法理论是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
      此外,还有一少部分研究学者没有照搬硬套,在该理论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国家调节说”,后来又被称之为“三三理论”。特定的法律只对一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国家调节说”不像“大经济法观点”那样认为经济法可以调节市场上的所有经济关系,它认为经济法只对把国家作为主体的经济关系进行调节。当时我国经济市场机制的主要缺陷是市场的障碍过多、市场过于看重利益获取、市场发展过于盲目和落后,因此国家就提出了三种调节方法以及相对应的相关经济法。归结起来就是市场的三个缺陷--国家调节三方法--经济法体系(反垄断法),这也被称之为“国家调节说”。
      (二)“国家调节说”经济法理论价值及意义
      “國家调节说”经济法理论提出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结合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概括总结,并且肯定了国家对经济调节的作用。该理论的价值主要在于对如何改进和实施国家调节、怎样应对市场机制与国家调节之间的关系进行指导。此外,要想实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要处理好市场经济问题,如若要妥善处理国家经济职能和市场经济问题,就必须依靠“国家调节说”经济理论对其问题进行解决,因为改善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经济职能必须依靠“国家调解说”经济法理论作支撑。
      二、经济法的法律关系重塑
      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理论创新的重大影响。当这种影响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时,经济法中的法律关系也将被重塑。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阐述经济法主体的变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新经济法在可持续发展影响下的责任。
      (一)主体的变化。一般来说,传统经济法的主体可分为宏观规制和市场规制主体两大类。这是一个特定的区域,当代,受制于经济法约束。在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下,经济法最重要的部分是子孙后代的概念。提出子孙后代的概念,以区别于当代人。这从根本上反映了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时间跨度的影响。经济法不仅是当代人的行为,也是后代人的利益。
      (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当代人享有利用现有资源的权利,但也确保现有资源可为子孙后代所利用。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消耗,阳光、空气、水等自然资源已不再是“公共产品”,而是稀缺资源。当代人尤其需要澄清与后代共享公共资源的权利。当代人过度消费或破坏公共资源,未必对世界有害,但会受到惩罚,因为它会危及子孙后代的权利。
      (三)经济法的新责任。在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下,经济法的责任必须在原有的经济法责任基础上加以修正。经济法律责任可分为三类:一是经济补偿,产生的损失补偿;二是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应的经济处罚;三是行为或条件的限制,和不合格的行为严重危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严格禁止的。严厉的惩罚。经济法应以上述三点为基础,实行新的责任和处罚制度。
      三、我国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实践的差异
      (一)经济法理论的先进性和政府管理层错误的认知的差异
      文章一开始提到过,在经济法理论研究前期,多数人只是照搬前苏联学者拉普捷夫的观点,没有考虑到中国国情,从而出现了该理论观点不适用于建立中国经济法的状况。之后一部分人提出的“国家调节说”经济法理论,被多数人以及政府管理人员所接受,但由于多数人的批判性思维的欠缺以及后来多样的经济法理论的出现,使学界人员对其看法不一并对经济法的理论创新持围观及质疑态度,最终结果是经济法理论在实践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被远远降低。
      (二)国家经济职能的发达和经济法立法的实施的差异
      20世纪70年代之前,我国的国家经济职能行使是有缺陷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过多地依赖个人来对计划经济实行管理,没有对国家经济进行严格调控。在我国的经济问题上,个人如果只注重自身利益的获取,就会造成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缓慢的后果,经济体制漏洞越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在后来提出了完善的经济法立法。而经济法就是为使经济市场运作更合理,但是随着国家经济职能的发展,对经济法立法之初的立法宗旨、立法原则、立法理念不加考虑,对市场经济进行的随意调控,国家调控的权力受到较少的监督以及法律的约束,使经济法立法如同一个空瓶子一样,拥有的实权较少,最终出现国家经济职能没有发展反而使经济法立法发展有轻微倒退的情况。
      结语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距离发达国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法律是使一个国家能够健康的向前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也需要对经济法立法的理论创新进行应用,更好的为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漆多俊.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及其同实践的反差[J].经济法论丛,2014,26(01):1-16.
      [2]漆多俊.中国经济法理论之创新与应用——30年回顾与启示[J].法学评论,2009,27(04):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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