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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都区“女赌徒”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时间:2021-06-16 04:01: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2000年至今,花都区女性嗜赌而诱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凸显涉案金额大和特大案居多的主要特点,且犯罪后果严重,酿成巨大损失。皆因病态赌徒心理所致,又欠缺内部监督。只有加强管理与制度建设,强化对女性文明道德教育,才能有效防范女性职务犯罪。
      关键词 妇女 赌博 职务犯罪
      作者简介:毕惠玲,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75-02
      一、“女赌徒”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一)案件概况
      2000年至2012年,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反贪局共立案查处因嗜赌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共5件5人。其中,涉及女性的案件占大部份,有4件4人,当中涉及公务员1人、国企工作人员1人、金融系统1人、农村干部1人;犯罪性质涉及贪污案2件2人、挪用公款案2件2人。
      (二)犯罪金额
      以上案件,涉及犯罪金额幅度较大,在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其中,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案件,1件1人;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案件,2件2人;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件1人。
      (三)案情简介
      2000年至今,花都区“女赌徒”职务犯罪4宗案件,分别是:
      1.原花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坭信用社白坭分社办事员梁某(1968年生),于1999年至2000年,挪用客户存款107笔(已亏空)共185万多元,绝大部份用于到澳门赌博;
      2.原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事故中队内勤殷某(1964年生),于2001年至2005年,利用办理交通事故保证金收退工作之便,通过开具各种虚假的保证金收条,或用真实的保证金收条填制虚假的呈批表等手段,先后侵吞交通事故保证金共79笔,共贪污270万多元,绝大部分用于地下“六合彩”赌博;
      3.原花都区广利得染织有限公司出纳谭某(1962年生),于2006年至2009年,利用负责财务管理的职务之便,先后59次私自开出公司现金支票,挪用公款共211万多元(尚有166万多元仍未归还),用于地下“六合彩”赌博;
      4.原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妇女主任兼出纳员凌某(1962年生),于2001年至2004年,利用负责管理村社资金的职务之便,多次贪污征地补偿款共15万元,全部用于赌博。
      二、“女赌徒”案件特点
      (一)涉案人员全是“60后”并以党员居多
      以上涉案“女赌徒”,全是“60后”,作案时年龄在31岁至47岁之间。除白坭分社办事员梁某外,其余3人均为中共党员(占涉案人数75﹪)。
      (二)涉案人员级别不高但手段相同
      上述4人,除交警内勤殷某(行政级别科员)是公务员外,其余3人均为一般工作人员,并无显赫级别。但她们职责相同,全是负责资金财务管理的出纳员、办事员,因而作案手段也相同,均利用经手支取现金的工作便利实施挪用或贪污。
      (三)作案猖狂次数多
      嗜赌成瘾,因赌而狂,是上述涉案“女赌徒”作案行为的典型特征。她们为寻求赌博刺激,一次次将罪恶黑手伸向掌管的公款,直接导致作案次数多。如作案次数最多的是白坭分社办事员梁某,共作案107次;交警内勤殷某则作案79次;染织公司谭某也作案59次。
      (四)涉案金额大并以特大案居多
      上述涉案“女赌徒”所犯案件,全是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上大案,其中超百万元特大案3件(占立案数75﹪)。故此,涉案金额大是这些“女赌徒”犯罪的又一共同点。其中,犯罪金额最大的是交警内勤殷某,达270万多元;次之,是白坭分社办事员梁某,达185万多元;第三则是染织公司谭某,达166万多元。
      (五)赃款流向相同且赌博形式多样
      涉案“女赌徒”,赃款流向一致,均将全部或大部份赃款用于赌博,而且赌博形式多种多样。如白坭分社办事员梁某,热衷于到境外赌博,尤其喜欢到澳门“博杀”;交警内勤殷某、染织公司谭某则沉迷地下“六合彩”赌博;而村妇女主任凌某,则在“赌三公、打麻将”时,将全部赃款输清光。
      三、“女赌徒”犯罪危害大
      (一)个人所得犯罪金额排在所立案件前6名
      自2000年以来,花都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图财型”职务犯罪案件,个人所得犯罪金额超过150万元的案件并不多见。如花都区处级、科级人员以及行政执法、文教等系统,发生的贪污受贿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其个人所得金额很少有过百万。而涉案的殷某等3名“女赌徒”,个人所得犯罪金额均超过150万元。如按个人所得犯罪金額排名,她们3人,竟然排在花都区检察院反贪局自2000年至今所立案件的前6名。由此说明,“女赌徒”犯罪严重程度,非比寻常,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二)退赃极少酿成巨大损失
      上述4名涉案“女赌徒”,所涉犯罪金额合计636万多元,退还赃款合计只有9万多元,退赃率超低竟只有1.4﹪,余下的98.6﹪款项则“去如黄鹤”,合共造成国家和集体损失627万多元。
      (三)个人和家庭代价严重
      狂赌,不但赌掉自由,更赌掉家庭幸福,其行为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尽痛苦和灾难。如村妇女主任凌某烂赌导致家庭一贫如洗,案发后其又在逃8年(近期才归案),给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尤其是她一双子女年已20多岁,因受其“臭名声”连累,丧失婚恋机会。据了解,上述4名涉案“女赌徒”,已有3人因赌离婚。其中,殷某更被判处无期徒刑、谭某则被判刑10年。由此可见,“女赌徒”贪腐行为,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了三重惨烈代价,即家庭破碎、返贫重现、漫漫铁窗生涯,令人唏嘘。
      四、犯罪成因
      (一)病态赌徒心理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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