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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相关:有效实现村民自治单元下移的条件

    时间:2021-06-07 20:03: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从村民自治三十多年的实践经验中可以看出,村民自治的探索已逐渐乏力,村民自治基本单元下移成为村民自治实践探索的新方式。通过分析村民的利益与自治单元的选择关系可以看到,越小的利益共同体会为村民带来越高的利益相关度,村民对于自治事务的参与也会越积极。利益相关是有效实现村民自治单元下移、促进村民自治有效进行的条件。
      关键词:利益相关;村民自治;单元下移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开展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这表明村民自治实践工作的进一步完善需要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进行下移。多个地区已经进行了村民自治基本单元下沉的尝试,文章试图分析探索影响村民自治基本单元有效下移的条件,促进村民自治有效进行。
      一、以往的研究
      (一)利益与共同利益
      利益,指“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不同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联系,产生利益关系。利益关系,指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的社会联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作为社会关系承担者的人,体现为特定的利益承担者和主张者”。由于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性,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形成。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社会成员所不可分割地享有的同一个利益即共同利益。共同利益的基础是个人利益,或者构成某一群体的各子群体的利益。共同利益具有公共性等特征。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恩格斯认为,氏族公社的自然形成“最初只是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这说明了利益与人们的行动具有相关性。人们基于个人利益做出有利于个人的行动,基于共同利益做出有利于集体的行动。
      (二)利益相关与利益共同体
      由于存在共同利益,个体利益主体之间会产生利益的关联。利益相关是指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产生的联系,利益相关度是指个体利益之间的关联程度。共同体的本质是关系本身即结合。利益共同体则指利益的结合。个体利益之间既存在一致性,又存在差异性,个体利益的一致性越强,利益相关度越高。个体间的利益相关度越高,个体会共同选择维护更大的利益,个体行动的一致性就会越高,越容易产生利益共同体。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目的都是为了完成某种善业”,建立城邦是为了过更好的生活。摩尔根则指出,国家的产生是以领土和财产为基础。由此看来,利益选择会产生共同体。马克思提出,“公社的存在本身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在利益相关的条件下,利益共同体将更容易构建,进一步将更容易产生自治。邓大才也指出,“利益相关度决定利益共同体的紧密程度”。因此,在利益相关度越高的地方,村民更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由此产生,并根据村民的利益共同体与范围以及村民的利益相关程度确定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的范围与位置。利益相关度和利益共同体会影响村民自治单元的形成与选择。
      (三)利益与村民自治
      1982年,《宪法》正式确认村委会是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表现形式在中国不断发展起来。随着农村地区进行村民自治的探索,各界关于村民自治实践成效的争论也日益激烈。特别是在2006年取消农业税之后,村民自治的实践环境变化巨大,再次引发了学界大讨论。针对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不同的立场与角度,不同的学者有不同意见。
      出于不同利益的考量,学者们大致持两种观点:一是利益相关产生的矛盾不利于村民自治。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发生矛盾,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发展。有的基层官员甚至认为,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存在权力纠葛,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存在利益矛盾,村民自治制度反而给基层农村带来了混乱。此外,村两委之间也存在着利益矛盾。一者是自上而下的党的领导,一者是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乡村变成了二元的政治权力结构。政府借“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这种“排他性权力”加强了对村庄的控制,村民自治陷入内卷化处境。受到各方不同利益产生的矛盾的影响,在部分农村地区村民自治存在着选举程序中贿选现象频发;村干部掌握决策权,村民会议沦为形式;村民自治章程成为空文,未能制约村干部;村务公开不彻底,村干部垄断权力等现象。二是利益相关有利于村民自治。利益相关会提高利益主体对利益共同体的认可度与归属感,有利于推进村民自治的实施。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以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学者为代表。徐勇认为,利益是村民自治的动力基础,“利益冲突是支配村民积极参与选举的原始动力”。特别是在存在较强利益相关的自然村,将其视为自治的有效单元,可以使“村民自治有名无实”的现状有所改观。尽管村民自治存在自治乏力、制度空转等一系列问题,但就中国三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村民自治制度仍有着存在的必要性,以利益为基础对现存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进行探索必不可少。
      二、利益促进村民自治单元下移
      就中国村民自治的实践现状看来,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下移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村级组织的财政来源从“三提五统”到依靠国家转移支付,直接改善了村民自治实施的环境,使村民自治的资金来源得到了保障。此后,全国多地开始进行合村并组、撤销村民小组等农村政治体制改革活动,村民的利益共同体范围扩大,村民进行自治的单元上移。但在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村民自治产生了诸多问题。首先是由于村民利益共同体过大,村民自治单元过大、參与人数过多而导致的村民对自治参与程度不足的问题;其次是村一级承担过多行政任务,导致了村民委员会的过度行政化问题;再次是村委会的管理参与成本过高,人才与职权压力大的问题;最后是村民自身由于过高的时间参与成本和较低的利益相关程度,缺乏自治参与积极性的问题。村民自治现今已陷入困境,在各地的探索中均有所体现。
      (一)利益范围与地域范围
      利益是村民做出个人行动的动力,共同利益是村民参与自治的根本动因。对村民来说,构成共同利益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地域范围的相近。地域相近就是指地域的适应性,即地势、地形等地理条件相近或者因地理而形成的聚集性和聚落性。受地理条件的影响,村民聚集起来。基于相似的地理环境和生产条件,同一个村落内的居民往往会发展同类产业、种植同类作物;由于相似的生活条件与相近的居住环境,同村居民会共享公共设施与服务;相似的利益基础,产生相似的利益诉求,对于周围的、关乎自身切实利益的事也会比对远方的事更加关心。因此,具有共同利益基础与诉求的村民对自治的参与度会自然提高。村民与村民之间,由于存在相关的利益,交往会更加密切;村庄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直接服务全体村民,会产生村民在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利益共同体;全体村民共同享有村居的安全保障服务和环境卫生服务,在人身与财产安全和优良居住环境方面结成利益共同体;村庄由于存在利益共同体,会提高村庄内村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由此,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庄之间产生了共同的利益诉求,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更有利于村民自治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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