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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关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新界定解析

    时间:2021-06-05 20:01: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提出多年,但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尤其是2015年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2016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宗教工作也由此焕发新的生机,给这一理论注入了诸多新鲜内容。首先肯定了宗教凭借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的促进作用;其次,宗教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还能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第三,宗教在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可能起到消极作用,需要完善各项条例规章,将涉及宗教的各项事务纳入法律法规的监督框架之下。
      [关键词]宗教 社会主义社会 习近平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03(2017)06-0061-04
      在2015年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明确提出四个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 [1]2016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说:“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2]这两次涉及宗教工作的重要会议,都重点提到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提法,并点明其实现路径,这充分说明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仅是过去的重要工作,更是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重点。这一提法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具体和深化,而且对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本质
      (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本质内涵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由来已久,是我党一直关注和探索的问题,它包含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含义。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关系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能否共存的问题。马克思认为“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3](P2),所以提出要把宗教当成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进行批判。列宁吸收了马克思宗教批判思想在推动革命上的成功经验,并进一步引申,他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中提到:“我们应当同宗教作斗争。这是整个唯物主义的起码原则,因而也是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原则。”[4](P250)这一理论打破工人阶级对资本主义制度的虚妄期待,指导苏联和中国的工人阶级与现实抗争,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但是,进入到社会主义建设阶段,这一理论的局限性就越发显露出来。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不断更新、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关于宗教的认识。
      其次,从实践上来说,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发展和应用,明确了宗教的定位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如何处理涉及宗教的诸类问题,是党和政府的宗教方针政策的具体和外化表现。以往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宗教部门,面对同样的问题,不仅不同地区处理标准不统一,甚至同一市县不同部门对同一宗教问题的处置意见也不一致。这一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宗教事务条例》及各地区的宗教政策不明确,而究其根本,是宗教在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定位不够明确和清晰。由于条例规定模糊,各部门尤其是基层部门对宗教的定位把握不准,处理问题的主观性较强,从而导致处理意见存在巨大的差异。2008年以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有了创新发展,明确了中国的五大宗教是中国文化中的一部分,可以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宗教还存在一些弊端,也要加以关注。
      (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些误解
      很多宗教界人士,尤其是基层的宗教界人士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提法存在误解。误解之一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不是要引导信徒放弃自己的信仰。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观点。1993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说:“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不要求信徒放弃自己的个人信仰,这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前提条件。信徒不需要放弃个人信仰,而是应在个人信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本宗教的积极作用,参与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中来。海口在双创建设期间,各大宗教都在例行宣道中加入了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等相关内容,佛教团体更是用行动参与双创工作,带领信徒一起做好周边环境卫生。
      误解之二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不是要对宗教进行政治改造。这种理解也是错误的。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将宗教进行面目全非的改造,而是“政治上團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2]。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不是为某一特定组织服务的,也不是为特定社会制度服务的,而是为建设和谐社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为增进人们福祉服务的。这样,宗教不仅能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延续、发展、壮大,宗教界人士作为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能积极参与国家建设,“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1]。
      二、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探索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的探索历程,可以简单分成四个阶段。
      (一)延续阶段(1949—1964年)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基本延续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宗教政策,对宗教采取基本包容的态度。1950年5月,周恩来同志在同宗教界人士座谈时表示,宗教界“应该在民主与爱国的立场上,健全自己,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5]。这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雏形。1957 年,毛泽东同志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6](P209)正是在这种包容、客观的宗教政策的指导下,我国的宗教工作取得初步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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