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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真寺财产管理使用的合法化探析

    时间:2021-06-05 20:01: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宗教财产是宗教团体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本文以乌鲁木齐市清真寺财产为例分析界定了清真寺财产的范围,归纳了其财产的来源,探讨了清真寺财产管理和使用面临的突出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合法管理和使用清真寺财产的具体对策,以期为宗教财产科学、有序合法的管理使用进言献策。
      关键词清真寺财产 管理使用 合法化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0年新疆财经大学校级课题《新疆城市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乌鲁木齐市为例》(项目编号:2010XYB0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婧,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23-02
      
      宗教财产作为宗教团体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广大信教群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实现经济自养的物质保障。由于新疆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政治背景,决定了清真寺财产成为一个相当重要而且敏感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清真寺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财产,如何从法律角度对清真寺财产管理、使用进行规制既是政治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因此,探讨清真寺财产管理和使用的有序化、正当化、合法化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清真寺财产范围的界定
      所谓宗教财产,是指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使用的土地,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用品、工艺品、文物、宗教收入、各类捐赠以及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合法收益和其他合法拥有的财产,而清真寺财产是宗教财产的一个方面。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21、25、26、30条和《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第5、8、20、21、23、24、25、26、27、28、30条的规定,清真寺财产基本涵盖以下范围:清真寺殿堂、附属房产、宿舍、土地、构筑物;宗教仪式活动用品;清真寺自办企业及其收入;非专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等寺产租赁收入;编印出版经营宗教经卷典籍、经书、宗教工艺美术品、刊物及音像制品的收入;清真寺投资开设旅馆、澡堂、饭店等经营服务性收入;经堂教育学费收入;教徒和群众捐助捐赠、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捐助捐赠、政府捐助捐赠;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照伊斯兰教教规和传统,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等。
      二、乌鲁木齐市清真寺财产的来源
      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的首府,其辖区内共有宗教活动场所462所,其中433个是清真寺,占94%,分布在8个区、县内。“宗教事务无小事,宗教财产是宗教事务中最为敏感的,也是信教群众普遍关注度最高的问题,宗教财产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在信教群众中引发纠纷,会影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在新疆这样一个多民族聚聚区域会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定以及民族的和谐稳定。”这是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马志元在接受本文作者访谈时说过的一席话。这段话语充分体现了对于宗教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对于民族地区的信教群众和社会安宁具有很重要的影响力。
      乌鲁木齐市的清真寺目前主要采用自养的方法。乌鲁木齐市政府鼓励清真寺“以寺养寺”多途径经营,原则上政府不投入资金。清真寺财产来源主要依靠清真寺自营和穆斯林信教群众的捐赠。目前只有位于南门的洋行寺曾由国家民委部分投资兴建成立,其余的清真寺基本是历史继承下来的。具体的说乌鲁木齐市清真寺财产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瓦合甫收入。“瓦合甫”是阿拉伯语的音译,泛指清真寺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清真寺的瓦合甫来源有四种形式:一是寺院修建、翻建、拆建历史继承下来的清真寺殿堂、附属房产、宿舍等如南门的陕西大寺、汗腾格里寺等或者是清真寺购置的土地、构筑物等不动产;二是部分富裕的教民自愿将其部分土地、产业捐赠大寺;三是教民亡故后,身后无子嗣者,财产无人继承时,捐赠给清真寺;四是借用大寺的钱无力偿还者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这部分房地产成为瓦合甫。目前,乌鲁木齐市的清真寺的瓦合甫收入主要是第一种形式。
      2.出租门面房获得的租金收入。凡是处在繁华商业区的清真寺会利用穆斯林舍散的资金修建临街铺面用来出租或派人经营获得大量租金收入。如乌鲁木齐市小西门西河坝沿寺因为临近乌鲁木齐繁华商业区,出租临街门面房数间,每年的租金收入约为160万元。
      3.利用清真寺的既有设施为信教群众提供有偿服务获得的收入。利用食堂和餐厅为在此处举行婚礼的信教群众举办结婚仪式和婚宴,或者举行丧葬仪式,做“奈子”。通常举办结婚仪式一次800元,奈子,600元。婚宴和喪宴依据菜单价钱在几百和千元不等。
      4.经营性收入。清真寺经营收入是清真寺经济的主要来源之一。一些较大的清真寺利用宗教节日,出售穆斯林文化教育用品、穆斯林服饰、生活用品和旅游纪念品等取得经营收入。
      5.天课收入。天课是穆斯林重要的天命功课。伊斯兰教教义“念、礼、斋、课、朝”其中“课”就是指天课即穆斯林凡有收入者,在资财达到一定数量(一般是收入的四十分之)就有交纳天课的义务。天课收入成为清真寺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6.乜贴收入。穆斯林会依据个人的经济能力对清真寺进行捐助,也是清真寺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7.社会团体或企业的资金捐助或实物捐助。社会团体或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影响力,树立形象给清真寺捐赠钱物,尤其是穆斯林的一些头面人物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商人、企业家在斋戒日或其他节日、庆典日活动中给当地清真寺数额较大的捐助。
      三、乌鲁木齐市清真寺财产管理和使用面临的主要问题
      1.清真寺财产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科学、严谨有效的管理方式。乌鲁木齐市清真寺财产收入来源广泛,如有房屋租金收入,天课收入,特殊节日收入,信教群众捐赠,社会团体或企业的捐助等多方面。但是这些财产收入在很多清真寺缺乏有效的管理,财务状况混乱,收支情况没有详细的数据记载,往往都是“良心帐”,收入和支出都没有规范的账务,当然不能排除有挪用和贪污的情形,虽然有些清真寺对收支情况进行了统计,但仍然缺乏有效的归纳、分析和总结。
      2.清真寺的财务人员无证上岗,缺乏专业财务知识。清真寺的财务人员是由信教群众担任的,大部分财务人员不具备会计上岗资格,没有经过专门的财务培训,缺乏专业财务知识,只是凭“良心”和对宗教的感情做工作,帐务通常采用流水账的形式,欠缺合法、专业的财务管理方法。
      3.清真寺财产收入与支出存在不平衡性。乌鲁木齐市政府鼓励宗教组织实行“自养”,但清真寺财产收入与支出的不平衡仍然在许多地方表现突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清真寺日常消费以外的宗教性消费的扩大是产生这种不平衡的根源。宗教性消费比例的扩大加重了财产收入的压力,这不仅加重了广大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也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
      4.清真寺基建工程扩建、改建存在无组织,无计划和资金浪费的现象。由于政府鼓励多种经营,积极实施清真寺“自养”的宗教政策,清真寺财产收入增长速度较快,加速了清真寺的扩建,改建和修建工程。但是,由于缺乏对基建工程的计划与组织,造成资金滥用,重复建设的例子屡见不鲜。
      5.清真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是目前清真寺财产管理的薄弱环节。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目前既有清真寺的固定资产无法计算折旧,固定资产的维修、翻建、拆建资金来源主要是穆斯林的私营业主、老板的捐赠,使用“白条”记账的情形较多,因此目前对于固定资产管理方面比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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