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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进程与内容分析评价

    时间:2021-05-31 12:01: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目的/意义]移动互联时代,以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开启了一种新型的商业化自媒体信息服务模式,国家对自媒体信息服务产业的管理也由宽松逐步进入制度规范时期。[方法/过程]运用历史研究法、文献分析法对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演化历程进行分期,分析了不同阶段的立法背景与演化路径、对立法内容进行分析与总体评价。[结果/结论]随着自媒体信息服务法律法规的精确化、制度化,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进入有序、健康的良性发展阶段,自媒体信息服务法律制度建设也将进入不断完善时期。
      〔关键词〕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法律法规;演化;评价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8.09.021
      〔中图分类号〕G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821(2018)09-0132-07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Legislative Process and
      Content on the We-Media Information Service in ChinaLi XuefengHuang Yao
      (School of Journalism,Shanxi University,Taiyuan 030006,China)
      〔Abstract〕[Purpose/Significance]In the era of mobile Internet,the management of We-Media information service industry has gradually moved from loose to standard.[Method/Process]Using the historical research method and the literature analysis method,the paper studied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Chinas We-Media information service legislation,analyzed 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and evolution path in different stages,and evaluated the main content of legislation.[Result/Conclusion]With the precision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We-Media information service,Chinas We-Media information service has entered an orderly and healthy stage of benign development.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We-Media information service would also enter into a period of continuous improvement.
      〔Key words〕We-Media;information service;laws and regulations;evolution;evaluation
      所谓“自媒体信息服务”是指在一定的网络技术环境下,特别是移动互联技术环境下,由非专业媒体(个人或组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个体或组织)提供信息内容服务与传播平台服务的新媒体信息服务模式。
      自媒体信息服务在我国的发展与网络技术的发展直接相关。网络时代(Web时代)自媒体的特点表现为:信息传播主体的单一性,即公民个人;信息传播客体的特定性即公民新闻或公众信息;传播渠道论坛、博客、微信、微博为主;功能主要是网络社交。美国学者Chris W等认为自媒体是“运用广泛化、私人化、大众化、科技化的方式,将规范化或者不规范的信息传递至精准范围内的特定用户或者大范围内的不特定用户的新媒体的总称。”[1]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Web+APP时代)的到来,我国自媒体涌现出新的特点:信息传播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既有个体也有组织。彭兰(2017)认为:自媒体“是指在网络技术特别是Web20技术环境下,从不属于专业媒体的个体或组织通过各种网络手段进行自主的信息传播的新形式。”[2]在我国,以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信息服务开启了一种商业化的新型信息服务模式,进而形成了一种新的产业链:广告、订阅、众筹、打赏、稿费、微商等等,各种商业行为与模式随之产生。但与此同时,虚假新闻、色情视频、网络语言暴力、隐私权被侵犯等等一系列有悖于网络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社会现象与行为,借助自媒体平台的自由而肆意传播,不仅对社会诚信和伦理道德,也对网络信息生态与社会安定发起了巨大的挑战。为此,国家自2004年起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
      近十年,国内外学者从法学、新闻传播学、信息管理学、情报学等不同学科角度对自媒体信息传播与服务,特别是对以微信、微博、Twitter、Facebook等为代表的中外网络社交媒体服务中法律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郭利伟[3]、宋楠[4]、王凯[5]、罗胜男[6]等分别研究了自媒体传播与个人表达自由权、个人隐私权利关系等问题,均对自媒体侵权的制度防范与法律完善提出了建议。Graeme Horsman等[7]和Thomas Heverin等[8]研究了Twitter社交网站上的识别罪犯与执法问题。赵楠[9]、刘韵竹[10]、吴玉霞[11]等分别研究了自媒体信息服务中的失范行为与现象,如虚假信息、网络侵权、惡意炒作、低俗色情内容及隐蔽性广告等,均提出加强我国现阶段自媒体管理及监督机制的重要性。T M Stevens等[12]对社会媒体炒作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王洪华等[13]、丁利等[14]王曰芬等[15]学者分别针对网络舆情的监测与评价问题;YAO Tian-chong等[16]对地方政府通过规制自媒体信息服务处理公共危机问题;Tiance Dong[17]对社交媒体与网络公共事件问题;李昊青[18]对网络谣言治理问题分别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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