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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检察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的实践探索

    时间:2021-05-14 12: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公安派出所作为基层社会治安管理和防控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人口管理、公共安全、治安防控等艰苦复杂的工作,其与群众接触密切,已然成为行政权在基层的重要形象代表。近年来,公安派出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排解矛盾纠纷、强化社会管理方面作出了许多贡献,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作风、执法规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在探索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检察监督,并形成了多种各具特色的工作模式。以上海为代表的社区检察室模式把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主要职能交由社区检察部门履行,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并与上海市公安局签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在全市范围内规范统一了工作模式。
      一、上海检察机关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职责定位的动因
      公安派出所承担的刑事执法活动职能是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的主要对象。根据我国宪法和刑诉法,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是履行检察权的本质要求,是检察监督中的应有之义,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而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当下,面对基层公安刑事办案重心的下沉,构建一套符合司法实际需求的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机制更有其紧迫的意义和价值。
      (一)积极贯彻中政委深化司法改革的要求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规范公安派出所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以适应公安刑侦体制改革中侦查工作重心不断向派出所下移的变化。”高检院也作出“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全面部署。上海检察机关采取由社区检察部门对派出所进行监督,能够对公安刑事执法活动中地位日益凸显的派出所进行对应的监督,抓住了对公安基层刑事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主体和源头,更好地贯彻检查监督原则,实现公检之间的分权制衡,符合司法改革追求的现代法治价值。
      (二)有助提升政府执政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公安派出所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从事执法工作,其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关系到普通公众的切身利益。可以说在许多人民群众的概念里基层政府组织中最有知晓度的执法主体就是公安派出所,派出所代表着基层公安执法形象,也是政府公权力的代言人之一。随着当下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基层规范执法服务的要求更加迫切,对公平正义的渴求也更加强烈。基层派出所工作的程序规范直接关系到民众对政府的印象和司法公正的感受。所以通过检察监督促进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规范,有助于塑造良好的政府执政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适应上海基层刑事执法活动的现实需要
      公安派出所承担着多种基层公安职能,其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协助破案”的职责让派出所成为刑事侦查活动的前沿阵地。本市约80%的刑事办案警力在派出所,约80%的刑案由派出所立案侦查,约80%的办案质量问题发生在派出所阶段。随着新刑诉法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进一步明确,司法流程中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瑕疵容忍度越来越低,整个刑事司法体系都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提出更高的质量要求。而监督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能够最有效的提升本市刑事执法整体水平,减少因侦查违法或瑕疵导致打击不力或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充分弥补检察机关传统监督模式的不足
      凡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处于前端的侦查权一旦被滥用,比公诉权、审判权这样证据在案情况下进行徇私枉法要容易得多,而发现、揭露的难度却大很多。这些权力滥用问题在基层公安派出所办案过程中可能更为突出,但长期以来这些在公安派出所阶段的刑事执法隐患存在检察监督的缺失。以刑检办案为手段的侦查活动监督对未流转到检察办案环节的传统检察工作中的监督方式大多围绕侦查违法或瑕疵的纠正和补证,很少关注到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的机制性、根源性问题,还有监督意见政出多门,令公安派出所无所适从,更不用说大量案件因未向后道程序流转而成为监督的盲区。所以由具备独立编制的社区检察部门开展专职的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以积极能动的方式进行监督,能够弥补传统被动消极、各自为阵的传统检察监督模式中的不足。
      二、社区检察开展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的原则
      上海由社区检察部门开展公安派出所监督就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检察工作的架构和规范、遵照基层执法活动的规律。在监督工作开展中不能打破现有的“检警关系”结构,不能搞乱现有的检察内部职能,不能侵犯公安正常办案秩序,所以我们在监督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强化工作监督为抓手
      上海社区检察部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定位立足于“工作监督、事后监督和类案监督”。社区检察部门职能定位中的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与检察机关内部的侦监、公诉等其他机构具有的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形成错位监督模式。社区检察部门主要针对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刑事执法活动和特定执法场所进行监督,属于机制性、常态性的监督。
      工作监督不同于以往侦监部门或公诉部门通过办案为抓手进行监督的方式。依托案件的监督便于发现具体问题,但监督范围受到限制,并不能很好的针对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工作监督相对案件监督而言,更符合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工作实际。脱离案件的纯粹监督虽然在实务检警关系上有着微妙的变化,但检察机关能够更为广泛普遍的深入到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刑事执法工作中去,可以说工作监督是一种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不再被动受限。
      (二)以注重一类问题的监督为核心
      社区检察部门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应注重一类问题监督。这不仅是出于同其他检察部门监督职能的错位划分,更是为发现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中的源头性、普遍性、机制性问题,遵循公安工作特点,把握对口派出所的执法特征和需求,追求具有针对性、能够产生实效的监督产品。由于公安派出所是工作监督,其不可能像个案监督那样仅关注某个证据是否具有违法或瑕疵,而是需要分析公安派出所的办案机制是否存在瑕疵,队伍规范是否存在不足,是否因为某个瑕疵或不足导致同样的问题反复发生,这就是一类问题监督。这种从源头上的监督旨在纠正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程序,其产生的效果则是确保长期、稳定的办案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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