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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刑罚适用剖析

    时间:2021-05-12 16:02: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现代交通工具汽车等进入千家万户,驾驶机动车已成为当今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类案件的发生。因此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准确对肇事人定罪量刑,直接影响到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性。结合司法解释,根据法律逻辑,对现行刑法交通肇事的处罚规定进行分析,提出了适用不同量刑幅度的基本条件和原则。
       关键词:交通肇事 刑罚适用 逃逸 逃逸致死
       中图分类号:F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098-03
       随着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现代交通工具已进入到千家万户,驾驶机动车已成为当今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交通问题,其中,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数量大大增加,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李召亮执笔撰写的《关于交通肇事罪刑罚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一文中指出,山东省全省2009年交通肇事收案7800件,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17%;2010年收案7868件,占17.5%;2011年收案9286件,占19%,2011年,全省交通肇事案件数量已经超过盗窃和伤害,位列第一,成为常见多发性犯罪。同时也指出司法实践部门在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着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内容理解不一之处,如对部分犯罪情节是否具有定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理解运用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之结果。因此,如何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贯彻罪刑均衡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是我们刑法学界和实务界都必须正视的问题。以往刑法学界对本罪的讨论视角偏重于讨论的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内容的合理性问题,而对在现有规定下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如何适用的系统论证较少。鉴于此,笔者将在本文在不探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内容的合理性的前提下,将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对交通肇事罪的刑罚适用进行剖析,合理提出各不同量刑幅度适用的基本条件。
       一、交通肇事罪基本刑的适用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正确适用该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现行刑法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对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状的设定和基本的处罚,笔者将该处罚称为基本刑,第二档和第三档分设不同条件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均为加重刑。笔者首先对基本刑的适用进行剖析。基本刑的适用在刑法理论上无争议,在满足了交通肇事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主要是看危害结果,刑法规定只有发生了重大事故的交通肇事行为才引发刑事责任,否则行为人只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达到了刑法规定的重大事故,对行为人就可以适用基本刑裁量刑罚。对于重大后果的认定,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三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行为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事故所负责任的大小。三是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种类。结合这三个要素,重大事故有以下几种表现,第一种是指行为人不管是违反何种交通管理规定,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二种,行为人不管是违反何种交通管理规定,且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死亡三人以上的(笔者将其上述两种情形称为普通肇事行为);第三种,行为人违反特定交通规则(笔者将其称为特定肇事行为),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一人以上重伤的。违反特定交通规则的种类如下: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从上述三种重大事故情形的认定来看,只有第一种情况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都只有人身损害情形,不包含财产损害,这是在适用该基本刑要注意的事项。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刑罚适用
       (一)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适用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档刑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刑的适用包括影响量刑的两个因素,一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一是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对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适用,其困惑主要表现为哪些因素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为解决这一实务中的难点,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解释,包括以下三种情形: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从上述三种情况来看,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主要是表现在事故的程度上,发生了与基本刑适用情形更大的事故,即在事故中出现了更多的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受损。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适用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入刑的理由。对于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适用,目前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多。为了正确把握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量刑情节的入刑进行深刻理解。该量刑情节入刑的理由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司法现状的需要。在现行刑法颁行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几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导致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当然这也与我们当时的交通管理现状有关,由于我国在过去交通管理设施落后,不能及时发现肇事行为,因而对肇事行为的及时查处力度不够,使得很多肇事人员因逃逸而逃避了法律的惩处,这在一定程度上无疑促长了逃逸行为的发生。二是法定义务的履行。道交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上述规定看,肇事后的行为人负有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和配合调查事故真相的法定义务,因为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及程度,逃逸最先逃避的就是这些专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道交法对法定义务作出了规定但只设定了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而并没有设定其他法律后果。这就如同刑诉法对证人作证义务有规定而没有设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一样,我们不得对消极的不作证的行为进行处罚。三是对法益造成侵害危险,因为在交通肇事后致使被害人受伤而逃逸的,被害人就存在由轻伤转化为重伤、由重伤转化为死亡的抽象危险,同时,交通肇事往往导致道路破坏、交通设施损或者肇事车辆横亘在道路上而形成交通障碍,道路交通法要求肇事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道路上的危险,行为人逃逸的也会对道路交通安全形成抽象性危险,因此,处罚肇事逃逸就是要求肇事者积极救助伤者以避免重伤和死亡的发生和对道路交通安全形成新的危险,避免发生新的交通事故。综上所述,从该情节的立法背景来看,其意图在于加大对逃逸者的惩罚力度,防止因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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