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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受贿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成因分析

    时间:2021-05-08 12:00: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受贿罪是最为常见的严重职务犯罪,其不仅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还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受贿罪可以归类于财产型犯罪,而将受贿人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从犯罪学犯罪人行为动力对受贿犯罪人行为成因进行分析,得出在我国现阶段受贿案件多发、易发且有不断增多趋势具有一定客观必然性的结论。
      关键词:受贿罪 犯罪学 犯罪行为成因分析
      一、我国当代惩治受贿犯罪的特点及问题
      受贿犯罪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和亵渎,是严重危害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现阶段我国受贿犯罪的主要特点是案件的数量逐年不断攀升,大案要案不断增多,涉案人数增加,案犯级别越来越高;受贿犯罪涉及部门增多,范围扩大,犯罪部位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经济热点领域拓展;犯罪主体由单一型向纠合型主体犯罪;行贿受贿公开化,贪污腐败见怪不怪。①
      在惩治受贿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是查处的少、采取强制措施的少、不起诉的多、定罪免刑的多、判处缓刑的多、适用减刑、假释的多,总体上说存在从严不够的情况②。
      1、免诉率过高。免诉率过高将直接导致有部分受贿罪得不到应有处罚,使得受贿罪者逍遥法外,继续蚕食国家和个人财产,严重侵害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受贿罪的量刑失衡。受贿罪的量刑失衡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背离刑罚的目的。正如边沁所言:"一个不足的刑罚比一个更严厉的刑罚更坏。因为一个不足的刑罚是一个应被彻底抛弃的恶,从中得不到任何好结果,对公众如此,因为这样的刑罚似乎意味着他们喜欢罪行;对罪犯如此,因为刑罚未使其变得更好。"惩治受贿罪量刑不均衡不确定也不利于预防犯罪。
      3、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问题。
      (1)构罪起点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且各地人为拔高立案标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各地司法机关以此为由纷纷人为拔高立案标准,这样以来各地的立案标准就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致使出现各地对受贿罪立案追诉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别。
      (2)死刑起点过低,刑罚过于严苛且超过刑罚的边际效用。我国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符合现在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受贿罪的死刑规定不会被取消这是一个重要前提,但是将10万元作为死刑起点明显地存在刑罚过于严苛的问题。
      (3)仅限于经济利益--性贿赂犯罪没能入刑。"性贿赂"最容易把一些思想不坚定的官员拉下水,其是一种方式十分隐蔽的行贿方式。而最近一些年来,我国纪委查处的官员受贿案件中,绝大多数都与性贿赂有着密切关系。这种"权色交易"不同与"权钱交易"不能在刑法中加以量化,所以迟迟没有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出来。
      二、受贿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成因分析
      犯罪原因是导致犯罪发生的条件和引起犯罪发生的动力,研究犯罪原因是为了进一步认识犯罪现象及其形成的机制和解决的方法,探索预防、控制和消除的方略。
      犯罪原因是影响和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分为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原因。本文上述所概括的我国受贿犯罪现状及惩治情况,即是对受贿犯罪原因的简单分析。下文将主要针对受贿犯罪人行为的原因稍加分析,对行为人行为原因分析将以我国受贿罪现象原因为前提与基础。
      1、犯罪原因的动力形式
      就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来说,其犯罪动力由四种力量构成,即犯罪的内动力、犯罪的内控力、犯罪的外诱力和犯罪的外控力。犯罪的内动力和犯罪的外诱力是推动和诱发犯罪发生的动力,它们方向一致,相互结合,促使犯罪发生。犯罪的内控力和犯罪的外控力是遏制、阻止犯罪发生的动力,它们的方向也是一致的,它们相互结合,阻挡着犯罪的发生。因此,犯罪能否发生,取决于这两组动力结合的对比关系。
      现将潜在受贿人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看待,进行犯罪原因的动力分析:
      (1)内动力。受贿犯罪的内动力无非就是潜在受贿人对金钱的渴望和对物质利益的需求。
      (2)内控力。受贿罪的内控力是指潜在受贿人自己的素质修养、对党、国家和人民的忠诚,同时还有对犯罪惩治的恐惧。
      (3)外诱力。外诱力自然是来自外部环境的刺激,主要是外界给予的容易导致犯罪的环境以及他人的"鼓励"与帮助。
      (4)外控力。外控力主要是指国家、社会对受贿罪的惩罚力度和刑法中受贿罪刑罚的严厉程度以及惩罚实现的或然性。
      2、我国受贿犯罪人受贿行为的举例分析。作为一个行政官员面对我国受贿罪免诉率高的现实情况,而其本身又对物质与金钱有着较为强烈的渴望,那么,他受贿的内动力就会较强,便会产生贪污受贿的犯罪念头。有了犯罪念头之后,他必然会考虑犯罪成本问题,如果他一年的工资待遇为6万元,现年40岁的他,退休之前20年的总工资只有120万元,而这个数值看起来较大但毕竟需要20年的光景才能换来,如果其家庭只有这一经济来源,那么对于追求物质享受的他当然是不会得到满足的,而只要他能接受贿赂,很快就可以获得这120万元而不用20年的时间。这时他便将"风险"与"收益"进行对比和衡量,这些他自身内部的众多因素还不足以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倘若其身边有同事或领导受贿了20万元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有些受贿人受贿了100万元而只是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还有人受贿1000万元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更有甚者受贿多的人比受贿少的人受到的刑罚还少,那么这些刑罚失衡情况将模糊他对刑罚的判断,使得他对受贿之后能否被察觉抱有较大侥幸心理,再加之,我国惩治受贿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是查处的少、采取强制措施的少、不起诉的多、定罪免刑的多、判处缓刑的多、适用减刑、假释的多的问题。 此时行贿人保证对贿赂事项绝对保密,这样一来这些现象将进一步"鼓励"与"引诱"官员走上受贿道路。正当官员犹豫是否受贿时,他知道了他所在地方的受贿罪立案标准是2万元,而刑法规定才是5000元,而很多受贿人没有收到追究,或在被追究前退还受贿财物之后"安然无恙",还有更多的受贿行为没有被检察机关察觉,使得其觉得只要自己小心就不会倒霉到被检察机关发觉。因此,这些外部极强的外诱力和较弱的外控力促使了官员走上受贿犯罪道路。
      三、结语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已经经过了16个春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规定也不再适应当代中国社会惩治受贿罪的需要,而受贿10万元就可以被判处死刑的规定显然超过了刑罚的边际效用。加之,司法实务中受贿罪免诉率过高、量刑失衡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潜在受贿人对刑法的认识产生错误,对受贿之后能否受到处罚产生较强的侥幸心理。因此,在强大的内动力与外诱力的合力作用下,抵消了内控力,冲破了外控力,使得受贿行为发生。犯罪人能用较低的犯罪成本获得较大的犯罪收益的前提下,面对我国刑罚严厉程度的模糊状态,刑罚实现的或然性较大等司法现实时,走上受贿犯罪道路也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因此,我国贪污受贿案件数量逐年不断攀升,大案要案不断增多,涉案人数增加,案犯级别越来越高的现象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注释:
      ①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载自《山东审判》 2007年第6期
      ②孙国祥 《宽严皆失: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失衡之乱象及解》,载自《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9年9月
      参考文献:
      [1]张远煌 《犯罪学原理》(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
      [2]宋浩波 《犯罪学》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3]吴鹏森 《犯罪社会学》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6年版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2007年
      [5]吴学斌 史凤琴 《贪污受贿罪数额起点辨析》 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 第33期
      作者简介:梁建武,男,陕西蒲城人,1986年3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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