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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新刑诉法背景下侦查监督工作中对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

    时间:2021-05-06 04:00: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针对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监督工作中对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在分析具体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在新刑诉法背景下侦查监督工作中对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的具体对策,具有一定的社会参考价值。
      关键词 侦查监督 辩护制度 控辩平衡
      作者简介:郑丽楠,中共讷河市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33-02
      在新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主要体现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并提供了明确的法法律依据,但如何在实践中将刑事诉讼权利保障工作顺利、彻底的开展,仍需要不断的研究和摸索。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处于承上启下的环节,并肩负法律监督的职责,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有着重大作用,而这其中侦查监督工作又是重中之重,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批捕工作,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前期侦查工作的进行审查和监督,其对证据的合理认定和排除,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等等这些都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有重大作用。
      一、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权利的基本情况及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亮点
      (一)我国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现状
      我国原《刑事诉讼法》在对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方面做了相关的规定,在中国的司法制度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进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如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使得当事人的辩护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完善和规范了强制措施和审判方式等。但由于立法当时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及社会的发展,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之间的差距逐渐凸显,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也呈现出了许多的问题,如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并未真正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仍存在某些限制,在适用拘留、逮捕和羁押等强制措施方面与国际标准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审判独立尚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二)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
      1.完善了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内容,重视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从制度上保障了不会再出现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搜集证据等行为,给予了犯罪嫌疑人主体地位。不仅对言辞证据做出了规定,同时规定了实物证据如在违法程序严重影响公正的情况下做出的也需要排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和突破。明确将检察机关列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为侦查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完善了强制措施。明确了审查逮捕的条件,将原诉讼法中“发生社会危险,有逮捕必要”细化为五项具体的规定,再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对提讯和审查逮捕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以下3种行为必须进行提讯:一是犯罪嫌疑人对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第三种情况是侦查活动可能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其它情况下侦查监督部门可以选择提讯。给予了侦查监督部门一定的裁量权,有助于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针对不同情况灵活变通,并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规定对捕后人员的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发现不需要羁押的应予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体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和强制措施应具有和实行、必要性的比例原则。
      3.完善了辩护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时间为侦查机关进行第一次讯问之后或者是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并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有权查阅、摘抄或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一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律师阅卷制度,同时也说明律师法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影响和价值。
      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侦查监督工作中保护刑事诉讼权利的可行性尝试
      (一)在审查批捕环节加强对证据的把握和非法证据排除
      审查批捕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排除非法证据重点是审查证人证言和非言辞证据。审查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杜绝错案的发生,应改掉过去那种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做法,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提供对陈述自己不利的或证据的义务,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翻供或拒不供述为理由进行批准逮捕。
      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够有效遏制司法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从而减少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发生。检察机关被刑事诉讼法列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之一,在检察机关的第一道诉讼关口即侦查后的审查批捕环节是对非法取证予以排除的最佳时机。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都是一种伤害,同时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严重背离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使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够遵循程序正义,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基础。
      在审查批捕环节中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力。
      (二)对批准逮捕条件的准确解读
      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对于批准逮捕条件有了更为明确的限定,逮捕有三个条件:一是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三是必要性条件,有逮捕必要。具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即被确定有逮捕必要:一是可能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二是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三是可能毁灭、伪造、隐藏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四是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五是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干扰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可以看出在我国刑诉法严格限定逮捕条件的趋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争取办案时间,大多犯罪嫌疑人都会被逮捕,理由例如为:该人是外地进青岛人员,在青岛没有固定工作和住址等等,但这并不一定说明犯罪嫌疑人有逃跑的可能。在实践中为了防范其逃跑的可能,可采用开具结保证书,扣押有效身份证件等这些灵活,可行的方式,以规避潜在的危险而导致过高的批捕率。
      (三)在侦查监督工作中促进控辩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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