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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阶段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保障

    时间:2021-05-06 00:00: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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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证人证言作为有人的思维参与而产生的具有主观性的证据,具有不同于实物证据的特点,其真实性可能因多种因素而改变。本文通过对冤假错案的分析,根据来源将影响证言真实性的因素分为证人自身的影响、警方行为产生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为产生的影响。询问证人作为获取证人证言的主要手段,极易受到影响而改变。因此,需要通过规范取证行为、提供权利救济以及加强证据审查来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关键词:证人证言 真实性 冤假错案 刑事侦查
      侦查阶段,证人证言能够起到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作用,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为侦查人员进一步收集其他种类证据提供帮助。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据,证人证言可以与同案中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虚假的证人证言则可能误导侦查方向,甚至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侦查机关应当重视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性,通过多种途径做好保障,以防止虚假的证人证言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侦查阶段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问题解析
      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证人证言非常不稳定,很容易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证言内容的失真既可以是证人有意而为之,即“能真而不欲”,也可能是证人无意中造成的,即“欲真而不能”,可能发生在感知、认知、记忆或陈述中的任何一个环节。笔者收集了20起由虚假证人证言而导致的冤假错案(见下页“错案中虚假证言表”),在收集案例時有几方面考虑:一是案件均经过一审判决并通过二审或再审予以纠正;二是错案的产生均与侦查阶段收集的虚假的证人证言有关;三是案例均被国内权威媒体报道过或来源于相关刑事错案的专著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网站。笔者通过对所选案例的分析,以造成虚假证人证言的来源为依据,分三方面进行阐述。
      (一) 证人自身原因导致证言虚假
      1.证人伪证。证人伪证是指证人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而做出的虚假证言,是受伪证动机支配的行为。在收集的20起错案中,有5起存在证人故意作伪证的情况,包括证人与当事人有仇怨矛盾而作伪证,犯罪嫌疑人与证人具有亲属关系而作伪证,牢头狱霸听从警方安排或者为了立功减刑而作伪证等。有学者将伪证动机归类为四种:防御型伪证动机、情感型伪证动机、利益型伪证动机、自我满足型伪证动机, [1]可以看出虚假证言是证人为满足某些心理需求而做出。侦查机关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往往认为证人是中立客观的,却忽略对证人作证动机、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审查,从而轻信证人,导致被引入错误的侦查方向,抓获错误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应采取不同于物证的审查方法,可以通过审查证人作证的心理需求、动机以及人际关系网络情况,来判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2.证人错证。证人错证是指证人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想要如实陈述却造成了偏差,在收集的案例中,有两起因证人错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如前所述,影响证人证言稳定性因素众多,因此,警方在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控制诸多因素中可控因素对真实性影响。在审查证言时,应注意证人证言与其他种类证据的相互印证,在现场勘查时应注意证人目击时的现场环境,观察是否与证言所说的相符合,盘查判断证言是否合情合理。另外,证人年龄作为影响证言真实性因素之一,是侦查人员无法控制的因素,未成年人作为证人中特殊的一类,因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控制能力、社会经历缺少,因此影响其证言真实性的因素相对于成年人更为广泛,应着重注意。[2]
      (二) 侦查机关导致证言虚假
      一直以来,众多关于虚假证人证言的研究一直集中于对证人自身因素的考察,而忽略了刑事诉讼中其他主体,比如侦查机关的行为对虚假证人证言造成的影响。笔者通过对20起案例的梳理,发现有13起中存在侦查机关不当的取证行为,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占总数的65%,可见侦查机关不当的取证行为对证言真实性的影响已经超越证人自身。
      1.侦查机关威胁逼迫证人作证。在收集的案例中,有7例存在侦查机关通过暴力手段对证人进行威胁从而获取证言的行为,占总数的35%。其主要表现为侦查人员在起初侦查阶段直接对证人进行威胁逼迫获取虚假证言或在开庭审判后侦查机关威胁逼迫证人做出相反证言或放弃证人地位。由侦查机关通过威胁逼迫获取证言的案例在笔者搜集的冤假错案中所占的比例可以反映出这种证言收集方法和模式并非仅在个案中出现,而是冤假错案形成的主要原因。
      2.侦查机关捏造虚构证人证言。诸多冤假错案中由于受有罪推定、经验主义的影响,案件事实与侦查人员内心勾画的真相必定有很多矛盾出入,于是侦查人员为了解决这些矛盾,让“侦破”的案件的过程显得顺理成章,落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虚构证人证言便成为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的手段。在收集的案例中,有3起冤假错案是当案件面临侦查困境时,侦查人员并没有分析判断选择的侦查方向是否正确,而是通过捏造虚假的证人,伪造虚假的证言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推动侦查进程。由于侦查阶段的封闭性,侦查人员的伪造行为并不容易被及时发现,而且在庭审时,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较为突出,刑事案件的证人往往仅凭一纸书状就充当证人证言以证明案件事实,导致部分侦查人员捏造证言的行为更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审查。
      3.侦查机关对证人证言选择性提取。在侦查阶段,由于案件信息是绝对对外界保密的,而且只有侦查人员能够行使侦查权实施调查取证工作,这就决定了侦查程序具有保密性和封闭性,证据收集主体具有单一性。这种保密性和封闭性往往会限制侦查人员侦查思维的扩散,同时受有罪推定的影响,侦查人员大都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忽视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这就给冤假错案的形成埋下了可能。在收集的案例中,有3起案件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当中存在选择性提取证人证言的情况,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
      (三) 犯罪嫌疑人导致证言虚假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活动是一种双方博弈,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是对抗的双方,随着案件事实被警方发现,犯罪现场被警方封存,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证被侦查人员收集固定提取,犯罪嫌疑人再也无法对其改变,只能通过改变证人证言的方式来干扰侦查机关的侦查,以此来提升自己在侦查对抗中的有利地位。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对证人实施暴力威胁,阻止证人为侦查机关提供证言或者胁迫证人为侦查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以干扰警方视线、逃避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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