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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1-05-05 20:00: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诱惑侦查是我国刑事侦查理论界近几年兴起的研究热点和前沿问题,对其概念的界定我国学者的认识并不统一,但可概括为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作为刑事侦查中的特殊侦查手段,在我国的运用由来已久,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其加以规制,使得诱惑侦查这一特殊侦查手段饱受争议。鉴于此种情形,本文仅就诱惑侦查的概念、价值功能及其分类、适用限制和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推进它的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诱惑侦查;机会提供型;犯意诱发型;法律规制
      刑事侦查基本原理、刑事侦查认识论和方法论一直是传统的刑事侦查理论研究和探讨重点。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刑事侦查价值论、程序论、模式论等刑事侦查前沿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已成为热点,并在推进社会法制化进程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一些传统的和新兴的刑事侦查手段的法律规制问题也摆在了我们面前,其中作为特殊侦查手段的诱惑侦查就是突出表现之一,特别是在毒品侦查、网络犯罪侦查、性犯罪侦查等方面得到更广泛的运用。笔者仅就诱惑侦查的概念、价值功能及其分類、适用限制和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推进它的法制化进程。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
      (一)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定
      诱惑侦查在侦查实践中长期存在,对某些犯罪的侦查已是必要手段之一,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针对秘密侦查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中,才能从其最外化的语义看出,侦查人员必须依法侦查,不能为达到侦查目的而诱使他人犯罪。诱惑侦查作为在我国长期存在的侦查手段也应当适用这一规定,因此诱惑侦查也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别。
      (二)诱惑侦查的概念
      诱惑侦查是我国刑事侦查理论界近几年兴起的研究热点和前沿问题,对其概念的界定我国学者的认识并不统一,因而有多种观点并存。观点一: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以欺骗、隐瞒手段设置诱饵、圈套、暗示、诱使侦查对象实施犯罪或等待其暴露,以便将其拘捕(或收集证据)的侦查方法;观点二:诱惑侦查指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为了侦破某些具有隐蔽性的特殊犯罪案件,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观点三:诱惑侦查,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1]。将以上三种观点的主干剥离出来可知,对诱惑侦查的定义模式无外乎是“特定主体以其特定行为诱使侦查对象进行犯罪活动并将其抓获的侦查措施”。
      二、诱惑侦查的价值功能及其分类
      (一)诱惑侦查的价值功能
      一直伴随诱惑侦查而存在的是肯定和否定的两种价值观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分别揭示了诱惑侦查的价值所在及其弊端。“肯定观点”主要是从侦查主体侦破案件、降低犯罪率的角度出发,认为诱惑侦查是侦破特殊犯罪、减少犯罪发生的锐利武器。诱惑侦查对提高侦查效益主要表现在:一是侦查对象的明确性和特定性;二是犯罪过程的可控性;三是探证的直接性和强大的探证功能[2]。
      相反,“否定观点”则主要是从维护国家法治和保护公民意志自由的角度出发,认为诱惑侦查可能导致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使部分人在强加的外力干扰下选择犯罪,从而扩大刑法惩处面,破坏司法机关形象和国家法制[3]。
      (二)诱惑侦查的分类
      根据国外对诱惑侦查的学理研究,可将其分为两类,分别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人具有一定的犯罪意图,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或者正处于犯罪预备阶段,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案件的需要,获取有关的犯罪证据,而向犯罪分子提供有利于其进一步实施犯罪的机会和条件[4]。其特点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侦查对象的犯罪意图本已经存在,不因侦查员的行为而改变,侦查员的诱惑行为仅仅是为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或创造了条件;二是侦查人员的目的在于暴露潜在的犯罪分子,为抓捕行动做好先期工作。
      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其特点则是侦查对象本身没有犯罪意图和倾向,由于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而使其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行为。
      三、诱惑侦查的适用限制
      诱惑侦查的实施是基于侦破特殊案件的必要性而产生,然而一旦被侦查机关滥用,则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非法手段,所以各国普遍地对诱惑侦查从放任到规制,逐渐形成了一套将诱惑侦查严格限定在法律范围内的制度,具体适用条件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严格限定适用主体。侦查活动本身是由特殊主体进行的,只有侦查机关指派的侦查员才能从事侦查。因此在诱惑侦查中,只有侦查员本人进行或侦查员主持进行的诱惑侦查活动才是合法的,其他人员的自行决定为非法。
      第二,严格限定适用案件的范围。诱惑侦查属于特殊侦查手段,因而有一定的危险性,其适用范围可限定在以下三种犯罪:(1)无明显被害人的犯罪,此类犯罪难以依靠被害人的检举和告发进行打击,只有通过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才能掌握犯罪证据,例如毒品犯罪、网络色情交易犯罪等;(2)有组织犯罪,此类犯罪组织严密,反侦查能力强,侦查人员难以获取犯罪证据,通过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牵一发而动全身”才能打开犯罪组织的缺口;(3)在发案时间和地点上有较强规律性的系列犯罪,这类犯罪的实施者在贪欲的驱使下不易抵挡诱惑,有利于侦查人员获取犯罪证据。
      第三,注意有效控制和必要监督。诱惑侦查的目的是为了让潜在的犯罪暴露于外进而对其进行打击和惩处,因此必须对因诱惑侦查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实施有效的控制,防止犯罪后果的扩大化对社会真正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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