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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诱惑侦查的思考

    时间:2021-05-05 12:01: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具有普通侦查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对提高办案效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其具有诱惑性、隐蔽性,所以很容易造成侦查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要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加以限制,从而使我国的诱惑侦查走上法治化轨道,使其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价值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
      关键词诱惑侦查机会提供型犯意诱发型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59-01
      
      一、诱惑侦查概述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
      所谓诱惑侦查就是由侦查人员设置圈套或者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
      
      (二)诱惑侦查的基本特征
      1.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
      侦查与犯罪从时间顺序上来说一般是犯罪在前,侦查在后。而诱惑侦查常常表现为先有侦查性质的诱惑,然后有犯罪,最后再有侦查,有时甚至是被诱惑犯罪的实施与侦查行为同时进行。
      2.诱惑侦查具有直接性
      传统的侦查方式是通过收集证据,去证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而诱惑侦查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过程却直接地展现在侦查人员面前,侦查人员可以直接去感知。
      3.诱惑侦查具有欺骗性
      诱惑侦查的最大特色在于侦查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性的手段。其一般表现为使用一些带有欺骗性的侦查方法来对被侦查者进行引诱,使嫌疑人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暴露犯罪意图,实施犯罪行为。
      4.诱惑侦查具有局限性
      诱惑侦查所具有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适用案件的范围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只在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犯罪案件时使用到诱惑侦查。
      
      二、诱惑侦查的价值分析
      
      (一)“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不具有合法性体现在:一、破坏司法公信力、违反司法道德。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三、侦查权力可能会被滥用。
      
      (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为己经具备犯罪意图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机会,使其暴露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的侦查手段。对“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为我们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构建设想
      
      (一)诱惑侦查的程序性限制
      1.适用范围特定
      诱惑侦查作为特殊的侦查手段,为确保其使用过程的有效合法,国家必须以立法的手段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定。适用诱惑侦查的案件必须具有作案方式隐蔽、无直接被害人、案情较为重大等特点。
      2.实施主体特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此项规定表明,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其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
      3.诱惑对象必须明确
      首先,诱惑侦查只能适用于有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禁止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适用此种侦查手段。其次,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已经有证据证明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公民。
      4.建立完整的证据规则
      根据我国目前刑事侦查活动的实际情况,应当尽快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而达到规制诱惑侦查的目的。
      
      (二)诱惑侦查的实体性限制
      1.诱惑者的法律责任
      由于诱惑侦查情况的复杂性,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对侦查机关的责任进行分析:一方面,一般认为“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如果不超过合理的限度,应该被允许使用;但如果侦查机关的行为超过了合理的限度,侦查机关仍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是违法的,应当明令予以禁止。
      2.被诱惑者的法律责任
      在“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中,由被诱惑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是符合我国罪刑法定以及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而“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虽然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但是从实体公正的角度来看,无论诱惑侦查手段是否合法,被诱惑者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惩罚。
      虽然被诱惑者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基于以下理由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一,被诱惑者处于类似从犯的地位。从被诱惑者的主观上看,有的被诱惑者本无犯罪意图,而是由于侦查人员的诱惑才产生或加强的。
      第二,被诱惑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形态。在实践中,许多被诱惑者在实施犯罪当时被抓获,事实上并没有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这种情况可能构成犯罪未遂。
      第三,非法诱惑侦查程序的非正义性,成为给予被诱惑者较轻处罚的正当理由。如果被非法诱惑的犯罪是轻罪,司法机关应当侧重程序正义,不宜对其处以刑罚处罚;如果被非法诱惑的犯罪为重罪,但是由于其程序上的非正义性,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用较重的刑罚并不一定可以减轻或消除被诱惑者的人身危险性。
      因此,可以考虑将“对于被侦查诱惑而实施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况特殊的,不以犯罪论处。”作为一项刑法的量刑原则在刑法典中加以规定,从而使法院在对被诱惑者定罪量刑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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