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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研究

    时间:2021-05-04 16:00: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进行的掩盖事实,隐藏、销毁犯罪证据,收买证人,串供,包庇犯罪嫌疑人等各种反侦查行为,并在这些行为中形成并经侦查机关固定下来的证据。本文拟对再生证据的特征、运用、收集以及在运用收集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作一阐述,以期有助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关键词再生证据原生证据职务犯罪侦查侦查谋略
      作者简介:杨奕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一、再生证据区别于原生证据的特征
      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进行的掩盖事实,隐藏、销毁犯罪证据,收买证人,串供,包庇犯罪嫌疑人等各种反侦查行为,并在这些行为中形成并经侦查机关固定下来的证据。再生证据作为证据,必然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些性质,下面笔者就再生证据与原生证据相比具备的一些特性作出总结和比较。
      (一)再生证据是以原生证据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再生证据依附和从属于原生证据
      再生证据存在的基础是犯罪事实和证明该犯罪事实的原生证据,因此,相对于原生证据来说,再生证据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原生证据的依附和从属。如果没有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就不用进行反侦查活动,也就没有再生证据;如果没有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原生证据,犯罪嫌疑人就不用隐藏、销毁证据,因此,再生证据是以原生证据的存在为前提的,再生证据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
      (二)原生证据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而再生证据形成于案发后,是逆向证明犯罪事实的
      再生证据的产生并不以侦查机关开展的具体侦查活动为标准,而只要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而进行的活动形成的证据,都可以是再生证据。由此可见,再生证据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再生证据要通过与原生证据的配合使用才能重现被掩盖的犯罪事实,其与原生证据直接证明的作用相比,是反向推定和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
      (三)再生证据的目的在于掩盖隐藏犯罪事实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一般来讲,再生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在案发后所进行的掩盖事实,隐藏、销毁犯罪证据,串供、收买证人、包庇犯罪嫌疑人等反侦查活动从而形成的证据,其进行的反侦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具有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四)再生证据的取证时机往往稍纵即逝
      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在进行反侦查活動时,一定是秘密快速进行的,因此,再生证据的存在时间往往十分短暂,在一瞬间就有可能丧失。而再生证据的取证时机更是稍纵即逝,有关再生证据的收集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五)侦查人员可以采取侦查谋略,促成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采取反侦查行为,从而收集并固定再生证据
      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过程中,也可以根据案情发展需要,采取侦查策略,运用侦查手段来促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自乱阵脚,实施反侦查行为,从而促成再生证据的形成,也就是说,在对再生证据收集利用过程中,侦查人员并不只是被动的收集证据,也具有一定的能动性。
      二、再生证据的作用
      (一)再生证据可以补充原生证据的不足,有助于侦查机关还原犯罪事实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提高侦查取证、固证能力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侦查人员无法取得足够的原生证据,这不仅阻碍了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更加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改变侦查思路,树立采集再生证据的意识,收集到一定数量的再生证据,并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犯罪事实。因此,一旦反侦查活动被查明并以再生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就能否定靠反侦查活动确定起来的伪证,并发现和固定一些原生证据,补充原生证据的不足,有助于侦查机关还原犯罪事实,成功侦破案件。
      (二)瓦解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对于突破案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由于证据不足等一些原因,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口供方面往往使侦查人员一筹莫展。如果能够获取并运用再生证据,证实其实施了反侦查行为,有助于制服犯罪嫌疑人,突破其心理防线,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造成致命的打击,不得不认罪伏法。根据案情需要,侦查人员也可以适时运用侦查谋略,打草惊蛇,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自乱阵脚,实施反侦查行为,促成再生证据的形成。当侦查人员收集并固定再生证据之后,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出示再生证据的时候,他们就会放弃侥幸心理,如实供述。例如,在贪污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采取谋略,“放出风声”,故意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知晓案件侦查的有关请况,让其自乱阵脚,可能会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谋划转移赃款赃物,侦查机关可以将短信、电话内容加以固定,形成再生证据,再用此证据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让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十分容易了。
      (三)再生证据有助于正确量刑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侦查过程中的态度和表现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再生证据证明了犯罪嫌疑人不仅没有悔过表现,而且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因此,再生证据所具有的证明作用,证明了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表现,担负了量刑证据的作用,有助于正确量刑。
      三、再生证据的收集
      (一)根据案情制定严密详细的侦查方案
      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因此,在侦查案件初期,侦查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制定一个周密的侦查方案,使侦查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侦查方案应该包括确定侦查的方向和范畴,侦查人员的分配和分工,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等各个环节,侦查方案的设计应尽量周密、科学。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侦查方案的时候,要将发现、收集和固定再生证据作为侦查方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尽量考虑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可能采取的反侦查活动的途径和方式,并提出应对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顺利完成侦查工作。
      (二)重视各种侦查谋略的运用
      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我们常常碰到在侦查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进行了串供、收买证人、毁灭证据等反侦查活动,在面对这种案件时,侦查人员必须首先要进行细致深入的初查,防止“未谋而动”,不经认真初查便接触被调查对象的情形。所谓“百密一疏”,通过细致入微的初查来寻找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反侦查活动的疏漏环节,查获反侦查活动的痕迹。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正在进行的各种反侦查活动,可以欲擒故纵,加强监控,获取其进行反侦查活动的再生证据。而对于还没有开展反侦查活动,原始证据又不足的情况,可以安排侦查人员打草惊蛇,故意透露有关情况,促使其开展反侦查活动,从而获取再生证据。
      (三)高度重视搜查
      搜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是侦查工作极为重要的情报信息和证据来源渠道。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应当高度注重搜查,从犯罪嫌疑人电脑、来往的信件及其生活、办公场所的状况,来了解目标对象是否已对侦查工作有所警觉,是否已经从事了反侦查活动,甚至搜集到一些再生证据。
      (四)高度重视侦查技术的运用
      再生证据收集的机会往往稍纵即逝,因此,我们应当加强侦查技术的的运用,以固定夯实再生证据。侦查技术及侦查技术装备的落后,长期制约着检察机关侦查能力的发展。但是,越来越多的实践证明,加强侦查技术手段的运用对证据的收集固定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一要将高科技领域的成果注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实现侦查工作信息化,大力发展测谎仪、电子证据、手机话单分析、手机定位等侦查技术,不让收集再生证据的机会溜走,切实为侦查工作服务,为提高案件质量服务;二要加强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声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高科技检验鉴定手段,及时固定证据,无疑会使我们在收集固定再生证据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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