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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思考

    时间:2021-04-12 20:01: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交易复杂程度的不断加深,世界各国的税收征管需要外国政府提供相关信息,文章首先介绍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的进展及其重要性,再对当前建立该机制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际税收,协调,情报交换
      一、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进展及意义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一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该国与其他国家税务当局之间进行征管合作以及保护该国合法税收权益的重要方式。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化的大背景下,跨国企业经营模式日益多样化,其跨国经营的深度和广度的不断深入使得跨国经济交易复杂程度不断加深。然而,由于世界各国税收政策的不同以及各国税收政策的变动,使得一国政府所掌握的跨国纳税人的国外收入以及纳税情况等税收情报往往无法做到准确全面,跨国经济交往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监控国际税源、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各国、各大国际经济组织越来越重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其中,针对避税地的危害,OECD 于1998 年发起了“反有害税收竞争全球论坛”,发布了题为《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一个新兴的全球性课题》的报告,明确了判定避税地和有害税收优惠机制的标准,将缺乏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确立为判定避税地的主要标准。2004 年,OECD 对其税收协定范本税收情报交换条款进行了全面修订,以推动银行信息交换。2005 年12 月,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特别专家组也开始酝酿修改《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税收情报交换条款,以进一步推动税收情报交换,解决经济全球化下的资本外逃、国际偷逃税以及税收征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断规范国际税收秩序。在这次修订中,联合国将更多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并吸纳其意见。
      二、 当前国际税收情报交换面临的阻力
      (一)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最大阻力在于国家间利益与国际社会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即一国独立行使其税收主权时可能会受到国际社会集体利益的要求限制。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从情报交换中获利水平以及对国际税收情报的供需程度不一致,基于各国自身利益进行考虑,因此情报交换双发的动机不一致。另一方面,若要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种自动的、规范的税收情报交换机制需要较高的交易成本,这又是各国衡量是否积极参与情报交换机制建设的重要因素。此外,大多数国家对国际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时常发生无视税收协定的现象。
      (二)技术层面的阻力
      当前世界各国对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一般是以两个国家之间的协定为基础,对情报交换的标准、条件、范围和形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往往有所差异。而这些具体规定正是情报交换的技术层面的内容,是国家间开展情报交换工作的技术基础。由于这些有关情报交换的协议往往仅限于两个国家之间,因此情报交换的质量和效率不高。另外,由于各国没有形成自动交换的意识,在实际中更多是应请求式的情报交换,也使得情报交换面临更多阻力。
      (三)政府与企业间利益博弈
      由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涉及跨过纳税人的商业信息,因此对于一些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跨国纳税人,其会要求所在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保护其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中的利益。这些政府、国际组织和跨国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对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有着重要影响,尤其是在保密、限制使用、拒绝提供等方面的规定。
      三、 完善国际税收协情报交换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在全球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升,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我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境外涉税信息的依存度不断提高。为此,我国应积极加入国际建设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行列,充分发挥国际税收情报的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增强我国整体国际税收征管能力。
      (一)积极签谈,维护国家自身利益
      2002 年,OECD发布《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签谈税收情报交换协议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处理同离岸金融中心税收关系的一种国际惯例。当前,我国实际利用的外资有一定的比例源于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区。然而,由于我国与这些地区没有建立起情报交换机制,因此无法掌握我国纳税人在这些地区的涉税信息,大大助长了这些纳税人进行有害税收筹划和恶意避税的动机和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税收流失。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遵循国际惯例、与上述离岸金融中心谈签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已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
      (二)运用新成果,建立保障措施
      在进行税收协定的签谈以及修订中,我国应考虑实际情况,运用税收情报领域的最新成果,以拓展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税收情报交换形式,并以此为契机,加强银行信息的交换。银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对于一国银行系统的稳定至关重要的同时,银行信息也是防止避税的重要信息来源。因此,在建立于银行的合作关系时,要注意税务机关对所获得的银行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给与税收协定、相关国内税法的执行及情报收集、调查或与情报相关的税收征管、复议、诉讼等无关的人员。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国际税源管理质量
      税收情报交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较好的外语能力和较强的业务水平。税收情报交换涉及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等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只有不断培养和任用具备上述素质的人才,各级税务机关才能够在国际税源管理中敏锐地发现问题的焦点,准确地提出或回复税收情报请求。税收情报交换既是我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国际义务,也是重要的税收权益。在履行好税收情报交换义务的同时,应针对我国国际税源管理的主要问题,有的放矢地对外提出税收情报请求,使税收情报交换真正为我所用。在这一过程中,征管、稽查、国际税收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和协调,使税收情报交换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
      参考文献:
      [1]王裕康,《OECD修改情报交换条款的介绍及简要评价》,[J]涉外税务,2004(10)
      [2]郑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最新动态与中国对策》,[J]涉外税务,2006(12)
      [3]崔晓静,《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及启示》,[J]涉外税务,2008(11)
      作者简介:黎静文(1988.2—),女,汉族,广东番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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