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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建刑法思想儒家化视角下重刑主义的演变

    时间:2021-04-11 00:01: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融城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 410005)
      【摘 要】重刑主义,源于法家思想,为战国时期、秦朝的刑罚思想。而秦朝的迅速灭亡使得统治者确立了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刑法思想也走向了儒家化的道路,重刑主义思想逐步被仁政思想所取代。整体而言,虽然封建刑法仍体现重刑的特点,但是其思想之转变对于当今还是有着十分深刻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重刑主义;刑法思想;儒家化;刑罚
      一、重刑主义——严苛而久远的刑罚观
      重刑主义,指中国刑法中的严刑峻法的制度与思想。重刑主义源于法家,其哲学基础是法家所坚持的“性恶论”,在刑法作用的理论上坚持恐吓主义。就其内容而言,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刑种苛杂;(2)罚不当罪;(3)肉刑发达;(4)死刑残刻。其具体体现为:
      (一)在刑种方面,严酷而繁多
      如《尚书大传》有云:“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虽这些史料记载的是秦汉之前的刑种,难以核实其所称是否精确,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当时的刑罚数量之多,刑种之严酷。秦汉之后,史料记载逐渐增多,我们可以从史料中得到更为直接的证据:“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程树德的《九朝律考》称,汉之刑罚有十五种,死刑三:枭首、腰斩、弃市;肉刑五:宫、刖右趾、刖左趾、劓、黥;髡刑一:髡钳城旦舂;完刑一:完城旦舂;作刑五:鬼薪、白粲、司寇作、罚作、复作;赎刑、罚金、夺爵、除名、夷三族、徙边、督;鞭杖;顾山;禁锢各一。
      (二)在刑罚方面,罚不当罪
      这既包括轻罪重罚,也包括殃及无辜。比如,殷代规定“路上弃灰者斩手”,也就是说,在路上污染环境的就要斩手,刑罚之重可见一斑。再如,《法经》中规定“拾遗者刖”,将侵占这一危害性较小的轻罪,配以斩足的重刑,可见刑罚之严酷。罚不当罪最为标志性的体现当属“株连”制度。自秦文公创制“株连三代”的刑罚制度,后世君王更是变本加厉,发展为“株五族”、“株七族”、“诛九族”,甚至于明代方孝孺因不肯为明成祖写登基诏,被株十族。这些都是严重违反现代刑法有关“责任主义”原则的,但在当时却是维护皇权的严酷手段。
      (三)在肉刑方面,极为久远且毫无人道
      肉刑的处罚依据在于同态复仇。奴隶社会时期,《周礼·秋官·大司寇》中记载:“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由此可知,奴隶制五刑中,肉刑占了四种。尤其春秋战国时期,肉刑盛行,便产生了“履贱踊贵”的异常的社会状况。秦始皇时期更是有“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人之徒”的记载。
      (四)在死刑上,罪名繁多且手段过于残忍
      首先,在罪名上,《周礼·秋官·掌戮》记载:“掌斩杀贼谍。”注曰:“斩以斧钺,若今之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礼记·文王世子》记载:“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西周初死刑达到500条,后减少至200条。《汉书·刑法志》中记载:“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魏书·刑法志》记载:“于定国为廷尉,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涉及罪名除了大逆不道、大不敬、不孝、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传统重罪之外,还包括了监守自盗、乱伦行为。
      其次,在死刑执行上,方法繁多而残忍。如:诛、戮、燔等;商朝创制了许多更为残酷的死刑方式,如:挖心、炮烙、醢、葅、剖、活埋、焚炙、刳剔等。《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的秦朝死刑包括:戮、弃市、磔、定杀、射杀、具五刑、腰斩、车裂、枭首、囊扑、凿颠、坑、绞、族刑等。
      尽管从刑罚制度角度来看,各朝代都未能走出重刑思想的藩篱,但从刑法思想角度来看, 对重刑的批判从未停止,其中最具影响的当属儒法两家刑罚思想的激辩。
      二、重刑主义的争辩——先秦战国时期儒法两家的论战
      法家和儒家及其所秉承的三代时期的刑法思想都主张“以刑去刑”,“刑期无刑”。然而两者的方法截然不同。
      (一)法家的刑罚观
      法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重刑主义的代言人,几乎所有的法家都坚持严刑峻法。管仲曾说“民予则喜,夺则怒,民情皆然”,因而“赏不可以不厚,禁不可以不重”;商鞅认为“ 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 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 则刑去事成, 国疆;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 国削。”他还坚持“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韩非在理论思想上大体继承了商鞅的重刑思想,其在著书中写道:“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与重罚。”简单解释而言,管仲认为百姓喜欢奖励,不喜惩罚,趋利避害为人之本性,因而奖励和惩罚都要加重,以引导人民从善而为。商鞅和韩非则认为若要国家兴旺发达,必须严刑峻法;不仅如此,还要轻罪重判,这样不仅能惩罚罪犯,也可以威慑百姓。
      探究重刑主义存在的依据,我们不难发现:理论上,“性恶论”是当时普遍的见解。如商鞅所说的“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从现实角度,重刑思想契合了强权政治的需要,是当时结束战乱与动荡的铁腕政策,但在能否将其作为动乱结束之后的国家管理上,法家的重刑思想受到了强烈的质疑,其中最为有力的是来自儒家的批判。
      (二)儒家的刑罚观
      与法家不同,儒家在刑罚上一方面强调“仁政”“爱民”,主张矜老恤幼,慎刑轻刑,强化道德的作用,减少刑罚的适用范围,反对暴政苛刑。儒家经典著作《尚书》中批判苗族的重刑是亡国亡种的根源,主张刑罚应当宽简适中。孔子曰:“ 子为政,焉用杀”,“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孟子说过“ 杀一无罪,非仁也”,“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另一位儒家代表人物荀子关于赏罚曾发表过如下观点:“赏不欲僭, 刑不欲滥,赏膺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若不幸而过,宁僭毋滥。与其害善,不若利淫。这段话将仁政更进一步,在谈及赏罚之度时,荀子认为尽管有时奖赏会让小人得利,但是可以超过必要的程度,然而,惩罚则不可以滥用,以免伤及无辜。对于法家所惯用的族刑,荀子曾深刻地评价道:“ 故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德虽如舜,不免刑均,是以族论罪也。先祖当贤,后子孙必显,行虽如莱封,列从必尊,此以世举贤也。以族论罪,以世举贤,虽欲无乱,得乎哉”由此可知,荀子在一定程度上是奉行“责任主义”的,其反对刑罚的滥用,认为族刑是非常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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