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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古代律学与道德

    时间:2021-04-10 00:01: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古代的律学和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一样具有浓厚的中华法系的传统色彩。在律学的发展中,无不反映着道德的核心地位,笔者拟从这一方面作探讨。
      [关键词]中国古代;律学;道德
      一、我国古代律学的萌牙
      中国古代律学萌芽于先秦时期,那时的律学还很稚嫩,基本处于偶然和自发的状态,其初衷甚至还具有一定的政治功利性和一味用刑的法家偏激主义倾向;然而它却为律学在秦汉时期的发轫乃至于后世的长足发展提供了适宜的背景,作了十分有益而必要的准备。以《法经》为代表的封建成文法典,已经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思想 。
      秦朝以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的理论,秦王朝虽然由于其高压的集权统治而对几乎所有的学术研究活动均予以取缔和镇压,但却异常重视法制,实行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国策,从而为律学的诞生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国家支持(以《法律答问》为代表的法律注释书的风行即是很好的例证) 。虽然秦以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为其指导思想,但秦代律学对宗法伦理思想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如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
      至汉代,汉初统治者采用黄老之学的清净无为、约法省刑为其指导思想。并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奠定了“休养生息”的基本国策,经半个多世纪而至“文景之治”的盛世。西汉中期汉武帝为加强其统治,采用儒家公羊派大师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采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治国方针,而在法制上表现为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仪规范纳入法律法令,同时律学也发展到一个新的时期。通过说经解律、引礼入法以及推行春秋决狱等,把封建法制与儒家伦理密切结合起来,从而开始了封建伦理法制化、封建法制道德化的进程。因应这种时代的政治背景,两汉时期的律学研究也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突出表现为董仲舒等儒家经学大师的以经释律及东汉学者将经学方法应用于律学研究并进行的以经注律的实践。如: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①
      父亲隐藏犯了杀人罪的义子,依据“父为子隐”的“春秋之义”判为不应治罪。这就部分否定了当时法律中“告奸免罪”的条文。在董仲舒看来,“父为子隐”符合儒家的道德原则,不应受法律的制裁。把这一原则引入司法审判并据此对法条进行注解,无疑是对儒家所维护的宗法伦理的一种强化。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但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又称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之风的盛行,又开启了引经注律的风气。这是因为在引经决狱的过程中,遇到经义与法律有矛盾的时候,总是需要作出解释,而当时修改律典不太容易,故一些儒生就撰写一些用儒家经义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得律典中的条文合乎儒家的经义。这样,当其所作的法律解释得到皇帝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时候,法律也就儒家化了。西汉时有杜周、杜延年父子解释《汉律》,其法律解释方面的著作被称为《大杜律》、《小杜律》,并成为当时司法实践的依据。
      可见在中国古代律学中的道德色彩越来越厚重了。
      二、儒家道德与律学的结合
      尽管律学于秦汉时期诞生,但对律学研究予以明确记述并使用“律学”来指称法律注释及其相关的理论研究,却是魏晋以后的事。这时的律学,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晋代律学家张斐所作的律表为《晋书·刑法志》全文收录。张斐引《周易》说律,认为“律有变通之体”,深含“玄妙之理”,“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这都是《周易·系辞》中的话。同时,张斐提出进一步融合礼法,使礼成为用刑的准则,即“理正刑直”,张斐认为:“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而“理”即为“三纲五常”。
      最为突出的是在西晋时确立了“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将儒家的“三纲五常”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之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使《晋律》成为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这既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也是法律进一步道德化的标志。同时,“重罪十条”、“八议”等出现。“重罪十条”将涉及封建等级制度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内容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予以法律制裁。“八议”来源于《周礼》中的“八辟”,体现了在法律适用上的尊卑等级秩序。围绕“重罪十条”、“八议”的入律,律学家们从经义学理的角度对其进行的深入研究和阐述。“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对当时十种最严重犯罪的规定。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都是涉及封建等级制度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的内容的罪名。张斐注律时说:“逆节绝理,谓之不道;亏礼废节,谓之不敬;陵上僭贵,谓之恶逆”。②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的过渡时期,秦汉早期的封建法制经由它完成了向成熟完备的隋唐封建法制的转变。在长达近四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由于封建集权统治的相对削弱及周边少数民族的大规模内迁,整个社会的结构(包括文化结构)在剧烈的变动中得到了新的整合。因应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律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独立性明显增强并呈现较前代更为昌盛与活跃的形态。尤其是儒家思想在律学研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律学研究儒家化基本完成。可以说,律学的诞生过程,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封建正统法学世界观的形成过程,也是律学研究儒家化趋势日益发展的过程。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在国家立法、司法活动中,在社会的律学研究中的影响,不仅较秦汉更加广泛、深入,而且出现了系统化、制度化的倾向,为隋唐及后世律典的“一准乎礼”奠定了基础。
      三、律学中主张的道德与法律
      至唐代,律学研究进入成熟期。在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法律条文与注释结合于一体,律疏同条、律附于疏,在每一条文之后,都有对该条注释的疏文,疏文约占总字数的百分之八十。《唐律疏议》能保留至今,也得益于“疏议”之中的丰富内容。而在对律文的注释中,主要是以“礼”作为最高标准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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