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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亲亲相隐”与亲属作证

    时间:2021-04-10 00:00: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文章介绍了一些关于“亲亲相隐”、亲属拒证等方面的知识。“亲亲”、“尊尊”之说,在中国古代早就有,而亲亲相隐就是这个“亲亲”得来的,“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即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互相爱护团结;“隐”是指不宣言自己亲人的过失。
      关键词:“亲亲相隐”;亲属作证;亲属拒证权
      中图分类号: 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8-0135-03
      一、“亲亲相隐”的内涵
      亲亲相隐就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并且相隐者不为罪,通说也称这个制度为容隐制度。中国古代早就有“亲亲”“尊尊”之说,而亲亲相隐就是这个“亲亲”得来的,“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即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互相爱护团结;“隐”是指不宣言自己亲人的过失。
      二、亲亲相隐的价值
      (一)尊重了人性
      亲亲相隐制度从人的本性出发,承认人在具体场合、具体情况下因为亲情的原因而无法实施法律所要求的揭发,作证义务,将一些个案的司法价值让位于家庭关系,让位于亲情,让位于人性,从而避免了将无辜的罪犯近亲属置于指证罪犯的尴尬境地,从而维护了一切爱的起点——亲属之爱,也间接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这种稳定的社会反过来又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和满足人性的根本需求。
      (二)维护了国家利益
      国家的长久利益就在于民众淳厚、社会和谐、百姓亲法,如此才能达到长治久安。要达到这一目的,法律就必须立于人情,不能悖逆众情众心,不能强人所难。“亲亲相隐”允许亲人相为隐,在一些不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上,赋予百姓在亲情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选择亲情的权利,虽然从短期来看可能包庇隐匿了亲属的犯罪行为,但是从长远来看加深了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对荣誉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维护国家的利益。
      (三)体现了刑法的人文情怀
      英国著名哲学家休谟说过:“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活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归到人性。”刑法学是专门研究犯罪、责任和保护正常法益不受侵害的一门学科,肯定也不例外,非但如此,人性还被称之为刑法的基础。也就是说刑法的发展必须以尊重人性为基础。亲亲相隐制度的运用和发展更是从侧面表述了 “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实质,树立了刑法为“良法”的理念,维护、保护、尊重了人权,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这正是刑法存在的伦理基础,这也正是“亲亲相隐”的思想的精髓所在。
      三、亲属拒证权的建构
      (一)我国证人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们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7条第2款规定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很明显看出我国的并没有亲属拒证权的规定,立法者想让所有适格证人都能承担作证义务,以尽可能的追求案件真相,但在现实中,罪犯的亲属不愿作证、甚至作伪证的现象屡见不鲜,从而使得作证效果不如人意。
      (二)我国强制作证义务规定的弊端
      上述表明我国现在的强制所有人都有作证义务的规定有很多弊端。主要有:首先,大部分证人亲属因为亲情关系,不愿作证或者干脆作伪证,这使司法工作更混乱,就算亲属被迫作证了,将造成犯罪嫌疑人和其他亲属对证人的仇恨,破坏了正常的亲属之情和亲属间的信赖关系。其次,上面的部分已经提到就是缺少人情味,没有尊重人性和人权。法律的规定将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推向两难的境地,让人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做选择,人往往为了亲情与家庭,就很可能选择规避现在的法律,结果是又有更多的人站在了国家的对立面,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样的法律违背了人性,就不是一部良法,那会有多少人去遵从呢?这又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三)亲属拒证权的提出
      亲属拒绝作证权(亲属拒证权),是拒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指具备证人资格的人由于与被告有亲属关系而享有法律规定的拒绝作证的权利。
      (四)亲属拒证权的构建
      1.首先要确定的是“亲属”的范围,也就是亲属拒证权的适用对象的范围。亲属拒证权中所指的“亲属”,在不同的法系所界定的范围也不大相同。英美法国家中的大部分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受亲属拒证权保护的仅限于夫妻关系,即婚姻特权夫妻特权。而大陆法国家的亲属拒证权规定范围较广,不仅夫妻关系受保护,父母子女与其他近亲属关系也在保护的范围之内。本人认为,这个范围不宜太宽泛,应当控制在共同生活、关系密切的核心家庭成员。具体的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血亲和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或二代内的姻亲。
      2.亲属拒证权适用的案件范围。在充分考虑到亲属拒证权设立目的和国家利益的综合情况下,证人拒绝作证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对亲属不利的证言(证明亲属有罪的和有可能加重亲属刑罚的);二是涉及被告人亲属的隐私的或者亲属间的秘密交流。这些情况下是亲属拒证权适用的案件范围。
      3.亲属拒证权是一项证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的权利,而不是一项义务。现行刑法中规定作证是我们每个人的一项义务,这是亲属拒证权确立之时就应该讲清楚的。在其亲属作为被告人的案件中,证人可以选择是否提供证言,这是项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这个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被告人的亲属。这样既可以避免亲属间反目成仇,也可以保证被告人在没有亲情利益需要保护时逃脱罪责。
      四、亲属拒证权的适用范围的例外,例外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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