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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新罗封建律令制的特色

    时间:2021-04-09 20:01: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公元7~9世纪,中国唐朝的封建制度高度发展并臻于完善,这深深影响了新罗封建律令制的形成与发展,使新罗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封建律令制度:以“执事部”为核心是新罗中央政治体制的特点;以“九州五小京制”为核心是其地方制度的特点;以“幢”、“停”为主是其封建律令军制的特点。
      [关键词] 新罗;唐朝;日本;律令制度
      [中图分类号] K3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007(2011)01-0006-07
      [收稿日期] 2010-08-20
      [作者简介]1.李宗勋,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韩国史和东亚关系史;(延吉 133002)2.高在辉,韩国东新大学东北亚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韩国古代史。
      
      新罗原是一个地处朝鲜半岛东南一隅的古代弱势国家,但通过积极受容佛教文化,并通过培养人才、采取积极的外交策略,终于与唐军联合消灭了百济和高句丽,结束了朝鲜半岛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混战和对峙状态,完成了相对意义上的统一大业。新罗统一三国后,国家百废待兴,迫切需要治国经验。以此为契机,新罗积极汲取中国先进的封建律令制度,逐渐成为相对完善的封建律令制国家。但一种文化的全面引进,会遭遇到对抗、消化、异变和本土化等各种发展变化过程,因此,研究新罗封建律令制的特色,不仅可以印证中朝两国历史文化相互交融的渊源关系,而且还可以揭示新罗封建律令制的特点。本文将新罗律令制与当时的唐朝和日本的政治制度相比较,进一步阐明东亚中、朝、日三国封建国家体制的发展进程和相互间的异同关系。
      
      一、以“执事部”为核心的新罗中央政治体制特点
      
      中央政治体制最能体现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实质。隋唐的中央集权体制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顶峰,形成了非常完备的统治体系,其先进性是当时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比拟的。在中国的影响下,作为其邻邦的新罗和日本,也先后建立了律令体制,并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官僚政治组织。但由于新罗和日本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与唐朝不同,故而新罗和日本的统治体制又保持了其独特性。
      新罗统一三国以后,开始致力于建设律令体制,加强君主专制统治。新罗的政治国家体制的核心是执事部。关于执事部,《三国史记》职官志载:“执事部,本名禀主(或云祖主),真德王五年改为执事部,兴德王四年又改为省”。[1](454)《三国史记》新罗本纪又云:“二月,改禀主为执事部,仍拜波珍餐竹旨为执事中侍,以掌机密事物。”[2](72)执事部是与唐三省相类似的机构,主要职能是掌管国家机密事物(似唐中书省),长官称中侍(似唐门下省),统辖其他各官署(似唐尚书省)。可见,新罗中央统治体制的建立参照了唐三省的模式。但是,新罗执事部与唐三省又不完全相同。
      首先,执事部的名称是新罗的独创。新罗的执事部虽然是根据唐律令制原则和为了加强王权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但是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以骨品制和上大等为主的门阀贵族的制约。骨品制对新罗政治的影响极为深刻。骨品制中的真骨从新罗初期开始就完全垄断了国家的最高官职,除特殊情况外,晋升哪一级官位或官职都严格受到骨品制的制约,故而常常造成新罗官位与官职不相对应的现象。以门阀贵族为主体的和白会议和上大等制度对执事部也产生制约作用。和白会议是真骨贵族和大等们参与的群臣会议,是古代新罗合议制政治的一种形式,它还制约着王权。“大等”并非实职,而是对门阀贵族及要臣们的统称。新罗和白会议的职能范围较广,可以就对外关系、王位继承和废黜等国政大事进行讨论。如此大的职权,自然大大淡化了执事部的职能。上大等是新罗官制中的最高官职之一。关于上大等,《三国史记》职官志云:“上大等,或云上臣,法兴王十八年始置。”《三国史记》新罗本纪又载:“(法兴王十八年)夏四月,拜伊餐哲夫为上大等,知国事。上大等官始於此,如今之宰相。”《三国史记》把整个新罗史划分为三个时期:即上代(第1代王赫居世王到第28代真德王)、中代(第29代法兴王到第36代惠恭王)、下代(第37代宣德王到第56代敬顺王)。可见,上大等的职掌与执事部有些相似,也是参与国政。值得注意的是,上大等的官职要比执事部的中侍高。
      其实,新罗统一以后建立以执事部为核心的中央律令体制,就是为了削弱这些贵族势力和扩大王权。换句话说,执事部的建立,意味着新罗的政治动向由贵族联合政体向受王权支配的行政机构的转化。但三国时代就已牢固形成的新罗骨品制、上大等制、和白会议等贵族门阀政治根深蒂固,一直影响到统一以后的新罗政治。如中代后期的圣德王也是靠真骨贵族的推举即位的。“圣德王……神文王二子,孝昭王同母弟也。孝昭王薨,无子,国人立之。”金富轼:《三国史记》卷八《新罗本纪第八》,第110页。其结果,统一后的新罗虽然模仿唐朝的三省制,建立了旨在扩大王权和总揽国政的执事部,但由于受到强大门阀贵族势力的限制,执事部还是没有起到像唐朝三省制那样的统治中枢的作用。执事部的地位低下,还表现在官等和中央机构的配置上。中侍所需官位,是从第二官等伊餐至第五官等的大阿餐,即官等的上限为第二级的伊餐,而除了左右理方府以外的其他各部府长官都达到了第一级长官伊伐餐的官等。执事部在名称上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它同新罗的兵部、礼部、仓部和调部一样都称“部”,这一点至少说明执事部的地位比其他各部高也高不出多少。
      此外,作为总揽国政的执事部,没有像唐三省和日本的太政官那样被高高配置在具体行政官厅之上,而几乎是与其他官署并列的。在机构职能和形式上,新罗制度与唐制具有较大的差异,如执事部总揽国事更多表现在名义上,实际上它的职能及权限远未达到唐三省那样的地步。
      日本以唐制为蓝本,依据大宝令和养老令制定了封建的中央律制令官制。虽然大体上模仿了唐制,但也不乏其独特之处。日本史学家安藤知冬说:“本朝官司之别,曰宫,有省,有台,曰府,曰职,曰坊,大抵皆沿于唐制。”[3](4)另一位学者桑原骘藏说:“大宝律虽本于唐制,然删其弊害,改为简要。”[4](79)
      日本的律令政体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所谓“两官八省五府一台”。两官即神祗官和太政官。神祗官主管朝廷的祭祀,与太政官并列设置作为最高机构,这是日本律令政体的突出特点,而唐和新罗都未曾把神职提到这么高的位置。日本自古以来始终重视神权统治,并将此作为立国之本。他们在律令体制下,也搞祭政一致:在天皇之下,神祗官为首,然后才是太政官(虽然它的官位要比神祗官高几级)。日本如此重视祭祀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尊崇天神地祗是日本的固有信仰传统;其二,天皇自喻为天神之子,是承天神之命统领天下的,因此牢牢地把握祭祀权,这对于维护天皇的权威性无疑是至关重要的。[5](222)
      太政官总揽全国政务,是日本中央政治组织的核心,在形式上和理念上与唐三省、新罗执事部相似。太政官体系作为日本律令政体的核心机构统辖中央八省及其之下的一切政务。由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及大纳言构成的公卿官负责国政的决策,由少纳言局、左右弁官局具体执行和落实。在实际业务上,少纳言局通过属下的外记局承担诏书的形成过程及传达,弁官局则负责统辖八省的行政事务。由此可以看出,日本官僚体制类似唐三省职能,但一个官署同时负责多种事务和职能。这也许是因为当时日本律令的制定者们看到了唐制各部门职权重复、机构臃肿的弊端,认为除了中书省外,再独立设置门下省显得有些多余。[6](35)与唐制的另一个不同点是,日本律令官制相对忽略议论和审核政治的议政环节,而更注重国家政令的实施。因此,日本注重提高相当于唐尚书省机构的地位和职能,降低了中书省的地位,淡化了门下省的职能。有的学者认为,日本之所以这样,除了门下省和中书省在职掌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以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唐中书省和门下省不仅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机构,而且分别代表着皇帝利益和传统贵族利益,而当时的日本却没有形成像唐朝那样的相互对立的利益集团,因此单独设置相当于门下省的机构显得没有必要。[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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