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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枢衡的深刻性:以《中国法律之批判》(1942年)为中心展开

    时间:2021-04-08 20:04: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以《中国法律之批判》(1942年)为中心来解读和把握蔡枢衡的历史社会法则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及其综合见解分析的路径,并在此基础上,来挖掘这种深刻性背后法学思想产生的内在机理。蔡枢衡的深刻性在于,从法理学的角度审视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以及对关于中国法学的“幼稚”进行判断,尤其是他研究当时中国法的现状,并表达“去西方化与寻找中国性”的目标。但是如何“寻找法的中国性”,如何“去西方化”则产生了一个悖论:一方面,近化法学的“中国性”不能不“存”;另一方面,在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中,“西化”未必能“去”,因为继受而来的西法,可以成为传统的一部分并被继承,从而被中国固有传统所内化。蔡枢衡所勾勒的近代中国法学变乱之背景,以及揭示各种新潮法理狼奔豕突的春秋笔法,无疑是对西方法学理论的一种有效的“祛魅”,并形成了具有中国气派的“法学”批判文风和传统,开启了近代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研究的道路和方向。
      关键词:深刻性法律时空观去西方化寻找中国性
      1942年1月,收入中国人文科学社丛刊,并由重庆正中书局印行出版的《中国法律之批判》,是西南联大法律系教授蔡枢衡(1904—1983年)的论文合集。该论文集由1篇正文(分6个标题)和6篇附录文章组成。〔1〕其中,附录中的文章,大都曾发表在《今日评论》、《云南日报·星期论文》等报刊上,用今天的评价标准来论,不能说是纯粹的学术论文,但这并不影响文章在中国近代法理学学术史上的分量。虽是距今70年前的论文,至今仍具有研究上令人振奋的生命力,笔者在反复阅读后,仍为其深刻性所吸引,更令人佩服。读蔡枢衡的著作时,首先使人感到的是,那种贯通古今、博洽多学科,以及综合见解分析问题的才华。这里所说的综合见解之分析,亦即历史社会法则之“时间性”和“空间性”的见解。下面,笔者所要论及的,即蔡枢衡法律时空观的深刻性,以及这种深刻性背后所具有的法学思想产生原因。此外,为何蔡枢衡有关法律“时空性”的叙述总是那么深刻,这也是笔者的疑问,通过蔡氏这本小册子的论文中敏锐的论述,并由此出发,探求蔡枢衡时空性法则之所以深刻的内在原因。
      一、跨越法学的批判
      从沈家本变法修律到蔡枢衡西南联大时期的作品——《中国法律之批判》的出版,约有40年,历经晚清、民国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时期,恰与蔡枢衡的成长经历相当。蔡氏生于晚清1904年,幼入私塾,少进新式学堂,在西式中学毕业后,直接去东瀛留学。在日本14年间,遍读牧野英一博士的著作,二进大学院研修刑法学,终列于牧野英一博士的门墙而受导师赏识。1935年回国,获推荐经考核执教于北京大学法学杏坛。1935年至1938年,业精于勤达刑法研究高峰,〔2〕4年内三获晋升,从讲师(1935年)、副教授(1936年)直至教授(1938年)。后随北京大学内迁,兼任西南联合大学教授,兼修法理与法史,开中国法律批判之先河。蔡枢衡的主要专业是刑法学,但他自师从牧野博士时就对法理与法史两方面均有兴趣,这一点,只要读一读这本《中国法律之批判》著作中所收入的文章,就不难理解。
      20世纪40年代前的中国法理学,处在中国近代法学的形成时期,在中国法学近代化中,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论作品数量、论作品的成熟程度、论多数作品的理论水平所达到的高度,无论如何都不敢望与这一时期的文史哲比肩。〔3〕诚如蔡枢衡先生所言:“中国近代法学已有数十年历史。就其内容与实质言,纵谓中国尚无法学文化,似亦非过当之论。盖中国法学文化大半为翻译文化,移植文化。自然科学可以移植,法学则不可抄袭。”〔4〕
      针对中国法学是“不出于翻译抄袭之境地”的“法学亡国”,以及除了翻译作品、抄袭的讲义教科书,法条解释之外,其质与量“均极感缺乏”的现实,蔡枢衡不仅主张,“今后中国真正的法学文化之建设,似应以法学之国家的民族的自觉或觉醒为起点”,〔5〕而且指出,“三十年来”中国法学“幼稚病”的种种症状:“十之八九的法学著作都显示着法和社会,法和哲学的脱节,法学的科学性之不显明,充其量只算成功了政治和立法政策的法律学,遗弃了法学的哲学性和社会科学性。”〔6〕蔡枢衡发现,这个时期中国法学的病象是“质低量微”,〔7〕而病因却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和社会不适合,和历史不联接”,〔8〕又有“第一是社会不需要;第二是学人的能力不够大”〔9〕的原因,他用“中国法学之贫困”〔10〕来总结20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
      作为蔡枢衡的一大学术贡献,即他从法理学的角度审视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以及关于中国法学“幼稚”的判断,都可以证明他对法理与法史的兴趣从很早就开始了。至于为何蔡枢衡有眼力发现“三十年来的中国法什九是在幼稚的法学知识和短时日的起草中产生出来的”,〔11〕又是如何对中国法学幼稚和简单的一面进行尖锐批评和深刻分析的,个中缘由,都值得进一步研究。现代学人许章润在综括蔡先生诸文之意后,曾如是说:“通观全书,蔡氏对中国当下的历史中的法意与法制的省察,紧系对于本国族人生与人心的危难的体认,对于包括法制和法意在内的大规模‘由东徂西’的不得不然及其深刻的悖论性质的提示,从而始终不忘以提升中国国族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为依归,从中国为世界的一部分一环节、世界乃是一个由强权控制着不平等秩序这一‘世界眼光’着眼而进求着手。正是这一点,使得蔡氏高出侪朋,既无乡愿之气,亦得避免一般西化背景学者的浮夸与天真,成为本世纪中国法学史上屈指可数的终成善果者。”〔12〕
      许章润对蔡枢衡关于“法律的文化自觉”,多有“反思、评品”和“同情的了解”,并用“一唱三叹,掷地有声”来赞评蔡氏有关“法学文化”亦即殖民地文化别名的精辟论述,进而指出蔡氏“其主旨在说明当日的法学从业者除大规模研介异域法理与法制,更须对包括当下生活在内的本国族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进行新时代条件下的描述和反省,进而体认、复核和解析这个国族的最高人生理想和美好人世憧憬”。〔13〕在许章润先生慧眼般的解读烛照下,笔者仍将聚焦蔡枢衡《中国法律之批判》(1942)文本,以期能更深入地解读本文论题——“蔡枢衡的深刻性”之内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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