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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语:多元规范在国家统一中的使命

    时间:2021-04-06 12:03: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常以为,国家统一的伟业一定会伴随着一元规范,从而“壹赏、壹刑”。秦皇所奠定的中国统一的大帝国是如此——统一文字、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统一政制……罗马帝国的统一也是如此,如屋大维、哈德良、戴克里先之借助法律统一权力,君士坦丁之借助法律统一宗教,查士丁尼之开疆拓土后再行统一法律……至于近、现代的国家,国家统一的形式基础大率是统一的宪法。那么,这种情形,是否意味着多元规范对一个国家的统一而言是种累赘、负担?是否意味着国家统一自然应摒弃多元规范,坚持“宪令著于官府”,自上而下地向全体民众颁布并强推法令?即便如此,是否意味着由官方自上而下地颁行的法令没有,或者不顾不同区域、不同族群人们的既有生活规范和生活经验,强令人们无条件地服从?
      诚然,在人类法律发达史上,自上而下,甚至“自神而人”地强令统一规范作用于所有的人,司空见惯。这既体现在世俗法中,更体现在宗教法上。但这种自上而下的规范一元,强令一统,很容易在其内部生成多元的教义以及行为规范。基督教世界中天主教、基督教和东正教的各自为“正”、分庭抗礼,伊斯兰世界中逊尼派和什叶派的分道扬镳、势不两立,硬生生地在统一的规范体系中分化出多元的教义和实践。可见,强令一统不但不能否定一个国家统一大业中多元规范存在的事实,反而因为解释的分歧、运行的差异以及时移世易,它每每成为孳生多元规范的渊薮。因此,国家及其法律统一并不意味着对多元规范之否定,反之,无论就逻辑、实践以及目标而言,此种统一必须以尊重多元规范为前提。
      首先,国家统一的逻辑根基是因多元,这其中就包括了规范多元。倘一个国家本来是一元的、国家统一之说就失去了凭籍。所谓统一,就是把多元的事物通过一定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它可能以消灭多元为宗旨,但凡是以此为宗旨的统一,最终敌不过实践的磨砺和撕裂,终因统一而陷于分歧和多元。前文有关宗教法的例證就足以说明。常情之下,国家统一理应在尊重多元基础上构建。如我国“宪法”序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就非常典型地指出了统一的多元基础以及统一对多元的包容。这种情形也体现在:即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统一立法的最高国家机关,但国家仍授权地方立法,且地方立法的主体日益增多,地方立法的数量以及在地方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可见,国家统一立法不但不否定地方立法,反而赋予并尊重地方立法。所以然者何?因为离开多元之根基,国家统一及其立法在逻辑上就失去凭籍。
      其次,统一的实践基础是差异,这其中当然包括了规范差异。倘一个国家本来就是毫无差异、铁板一块的,也就没必要强调统一了。特别对地域广大、人口众多、族群多样、气候环境差异明显、各地发展明显不均衡的国家而言,如果统一所采取的是不分青红皂白、无论悬殊分异而一刀切,则只能与统一的目的相暌违。古今中外的相关历史事实所留下的经验教训可谓深刻。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经济发展的公共政策上,之所以取得明显的效果,就是在深刻认识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各民族文化特征差异的基础上,既尊重、正视差异,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或弥补差异。正是这种情形,反倒促成了不同地方、不同族群对统一国家的认同,进而促成了国家在更高层次、更广层面上的统一。
      最后,统一的目标追求是自足不能时的互助,这其中也包括了规范互助。倘一个国家不依赖其不同地方、不同族群而直接满足不同地方和族群的需要,以国家的名义实现自足,也就没必要特别强调统一了,因为一切都在国家的统筹规划中。但是这样的统一,对国家而言无疑是沉重的包袱,对事实上存在的地方主体和族群主体而言,又是其推卸责任的因由。因此,自古以来,先贤们就强调入乡随俗、入国问禁,就强调因俗而治、以夷制夷。这种治理理念,既强调了不同地方、族群自治的必要,也预示着在国家统一规范体系下,不同地方或族群主体在无法自足时互助的必要,还意味着国家以最小的成本,完成了统一伟业。中国文化的源远流长,中华民族的绵延不绝,正是依赖这种自足与互助而迈向统一的。
      本期刊出的3篇论文分别是徐宜可的《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实证研究 ——以云南省为样本的分析》、杜鹏的《“法治双轨制”:我国社会转型期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惠机制——以侗族款约法为例》和王亮的《边疆民族地区法治初论——基于法治中国的理论演绎》。与以往本专栏刊文的思路近似,作者们皆着眼于多元规范之于统一国家的使命:多元规范乃是统一国家的构成性因素,而不是解构性因素。统一国家理应关注如何使多元规范成为其构成性基础,而不是以统一为借口,取缔、消灭多元规范。
      [责任编辑: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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