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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纠纷的行政复议解决途径

    时间:2021-04-06 04:02: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纠纷频繁发生,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迫在眉睫。本文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我国公益性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论证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此类教育纠纷的优势。
      关键词:高等学校;行政主体;行政复议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分析
      就法律意义而言, 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 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 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就其法律特征而言,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成为行政主体的决定性条件, 同时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行政主体的核心要件是享有行政权。据此,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另一类是法规、法规授权的组织。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可见, 就我国立法把教育单位纳入事业单位的范畴的, 当然高等学校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 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也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另外,《教育法》第20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術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28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高等教育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这些规定都说明法律、法规授予了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奖励、处分、颁发学业证书等权力。 由于这些行为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强制性等特征,说明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 行使了部分国家行政权力,且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 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而且从1999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毕业时学校拒发学位证) ,1996年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学校拒绝颁发博士学位证) ,2003年重庆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等司法实践也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法院是将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看待的。
      综上,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它的主体资格依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 可以分为两种:①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 取得行政上的权力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 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如行使上述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时;②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 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二、高校与学生的教育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教育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呢,以下从原告、被告以及受案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认定,《行政复议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可见,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其《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受到所在学校侵犯时,当然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
      关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9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此处的行政机关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行政机关,又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且本法第15条第(1)款第3项中有关于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管辖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是管辖的前提,既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那么它当然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复议中的行政主体。根据上文的分析,高等学校在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时是行政主体,应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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