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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请求权

    时间:2021-04-02 08:00: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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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管理发展的明确目标。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请求权的实现情况,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反映了服务型政府建设是否落到法治的实处,是我国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制度突破口。但该权利的实现,从理论、制度到实践都存在着诸多问题。为此,理论上需要通过逐步厘定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请求权标准及范畴;制度上需要依据法理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实践中需要采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等措施。突破以往请求权传统思维的局限,可以带来我国公共服务体制的重大转型,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制度上获得明确的保障。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请求权;服务型政府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7)06-0137-09
      服务型政府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之一。服务型政府也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行政相对人权利实现的程度及范围。通过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请求权可以为公民在行政权益受损时获得司法救济提供现实路径,使得服务型政府的理想转变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
      一、主体与内容: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请求权的厘定
      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类在认识过程中,对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抽象概括,是思维和学科理论的基本单位。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请求权的厘定是由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请求权三个部分组成的。
      首先,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并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的核心概念,是深入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切入点[1]。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英美国家没有行政相对人一词,如德国行政法上theconcerned person与我国“相对人”的解说较为接近,[2]美国在1981年《州示范行政程序法》第1条中使用Party即“当事人”、在1976年《美国联邦程序法》第553、554条中使用“利害关系人”、private party“私方当事人”或individual“私人”等概念[3]。
      其次,公共服务目前尚无统一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公共服务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各类组织实现其以满足公众需求为使命的基本工具,或者认为“公共服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责任”[4];或者认为“公共服务可以界定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提供各种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的活动[5];还有学者认为公共服务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基本人格尊严权和发展权等权利需要而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使用公权力和公共资源,向全国或者辖区内全体公民或某一类公民直接或者间接平等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既包括服务行为,也包括服务行为的结果。”[6]由此可见,不论在主体、客体与内容上,目前学术界对于公共服务的认知,差异是比较大的。但可以确定的是,公共服務本质上就是以政府等符合法治要求的主体基于实现公共利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行为。
      第三,请求权是近代德国民法理论发展的产物,在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居于非常重要的核心地位[7]。请求权在法律上指要求特定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某一特定行为的权利。如有学者认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满足自己的利益或需求有要求特定主体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利。”[6]这一解说是德国法学家温德赛在罗马法和德国普通法的“诉”的基础上创设的。[8]行政法学借用了民法请求权的概念,行政相对人请求权就是指相对人依法向行政主体请求给付的权利。
      综合以上分析,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请求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权、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在使用政府或其授权的公共组织所提供的服务产品时,为享有行政权益而主张的请求权。
      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请求权的存在需遵循几个前提条件。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上具有履行被请求的公共服务的职权和义务。这种职权和义务,首先应当建立在对行政机关的直接规定和要求之上,既可被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以行政机关的职务规范形式呈现。其次,相对人应当具有请求公共服务的涉权性,即使法律的规定或行政机关的这种内部职务规范,已经为其设定了公共服务的职责义务,但这种作为职责义务,不能当然地转化为相对人的行政作为请求权。要实现这种转化,逻辑上还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即请求行政机关作为的公共服务必须与相对人的权益有关。再次,行政机关的职责义务与相对人个人权益间应有正相关性,除却一些行政机关的内部规范,行政机关义务的内容大多指向相对人的权益,或以相对人权益事项为对象,因此行政机关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责,成为行政作为请求权的条件之一,即相对人权益被行政作为职责所指向、所针对、所包含、所涉及[9]。
      二、目标与追求: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请求权的价值
      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请求权的价值在于,通过政府有效服务,保障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请求权权益的实现。
      (一)理论价值:公法领域权利与义务平衡法制
      理论价值是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请求权的理论价值体现在公法领域权利与义务平衡法制的构建。从法治的演进历程来看,现代政府已实现了由过去的“管制型”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国家行政经历了从“最好的政府最少管理”到“全能政府全面管理”,我国法治政府的实践,充分吸收了“服务行政说”的理论,并上升到了“服务型政府”的高度,以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目标。“服务型政府”成为新型现代政府治理模式的代名词,广泛见诸于党和政府的文献中。这一理论直接影响了政府由原来的社会统治者,变为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和公共服务者。现代法治的逻辑表明,有义务,就应该有权力;有权力,就应该有义务,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服务型政府有服务的义务,那么,谁相应的享有使用服务型政府服务的权利呢?行政法律关系告诉我们,行政相对人应该享有使用服务型政府服务的权利。应用私法上的请求权术语,这一权利可以明确表述为:行政相对人公共服务请求权。在政府服务不到位或存在疏漏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使这一权利,督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服务义务,保障政府的民主及法治价值,实现对传统管制型政府的超越与替代,以扭转政府只有权力而匮乏义务,行政相对人只有义务而缺乏权利的传统,形成公法领域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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