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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理念对行政权的影响

    时间:2021-04-02 04:02: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现代社会公法和私法逐渐融合。私法中的人本理念、公平理念、自由理念、诚信理念和义务与责任统一的理念对行政权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促使行政权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做到以人为本,注意民主、公平和考虑相对方的意愿,从而更加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利益。
      [关键词]私法;行政权;理念;影响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的一种重要分类,行政法作为公法的代表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一直被认为是管理公共事务的法,是与私法毫不相关的法律部门。随着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服务行政与控制行政权力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在行政权领域引入私法理念以及运用私法手段完成公共事务越来越受到关注。
      一、公、私法的确立及其融合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对大陆法系的法学家来说,公、私法的划分是一个不言自明的真理。19世纪的西欧大陆,公、私法之分在广泛开展的法典编纂和法律改革中被普遍应用,成为构筑西欧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和法学体系的基础。进入20世纪后,国家对公民的保护从市民社会层面及私法领域逐渐扩展到了政治层面及公法领域,特别是随着行政国家的出现,服务行政的兴起,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充当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就必然会出现法律的社会化,使公、私法之间清晰的界限变得模糊,公、私法之间的渗透成为趋势,主要表现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以及产生了一个既非公法又非私法,即介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这个混合法就是所谓的“社会法”。
      公法与私法是有诸多不同,但是二者却有一个共同的任务,即保证个人获得最大的利益,这也是所有法律所共同要达到的终极目标。公法运用国家权力在宏观上为个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私法利用人的良心在微观上构建理性的制度。公法着眼于人的恶生,而私法更看重于人的良知。它们都是私人幸福的保障,都是人作为人的要求。公法与私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分别调整着一部分社会关系,实现着法律的终极目的。二者只是分工不同及作用的方式、领域不同而已,但是它们的目的及终极任务是一致的。无论是公法的入法化,还是私法的公法化,都是人们在追求自由与幸福的过程中所作的努力,都是在为私人的幸福创造更多的发展条件,都是在为私人自由的发展提供更大的活动空间。公法与私法的融合趋势为我们将私法理念引入行政权领域提供了条件,为运用私法手段完成公共事务提供了可能。
      二、私法理念对行政权的影响
      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是对被决定的国家问题、行为准则付诸实行的权力。著名的行政法学者关保英教授把行政权的主体分为行政权的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而行政权行使主体是行政权归属主体为了实现其最大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法律不是为了政府而生,而政府却是循法律而建,政府(作为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是为了个人的幸福而存在的。因此,在终极的意义上,就行政权的任务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保障个人自由的实现。私法作业类重要法律类型有其自身特殊的价值取向及实现方法,它追求平等、公正、民主,通过平等协商、权利自决、自主交易实现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其伦理基础在于“‘人的互相尊重’:即每个人得要求他人尊重其存在及尊严,而此更须以尊重他人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追求个人最大幸福手段之一的行政权在一定程度上和私法的理念是相通的。
      具体而言,私法理念对行政权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人本理念对行政权的影响
      私法被认为是典型的“人法”。它追求主体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在私法领域特别强调人作为社会主人的人格的独立、弘扬和被尊重。“人及人的尊严是整个法律秩序的最高准则。”近现代民法典中,个人被作为抽象掉各种实际能力的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而对待。这种处理具有历史的意义,但是也产生了令人难以忍受的结果:支持了在各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实际上的不平等,尤其是使贫富差距中产生的各种问题表面化。为此,当代民法对其进行了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有差别的法律人格制度,根据社会的经济的地位以及职业的差异把握更加具体的人法律平等。目前,在行政法领域,对于行政权的行使,也特别强调“以人为本”,将人本理念引入行政法领域,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平等和谐的关系。这一方面体现了行政权对人性的关怀,同时也体现了服务行政的政令另一方面也可以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使之积极参与行政事务,同时也可以增强行政主体的责任感,使之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公平理念对行政权的影响
      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权利和责任的要求,谓之公平。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直接关系私人自身利益的事务,公平的实现也必然是其首要目标之一。在行政法中,除了强调行政权的依法行使之外,还特别强调其行使的合理性,尤其是在自由裁量的领域。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主体往往通过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手段(即限制性行政行为)来完成行政事务。由于行政主体的强势地位的存在,这种限制行为常常会丧失其正当性,使行政相对人权益沦为行政权力滥用的牺牲品。而在授益性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往往会出于不正当的考虑而采用各种手段限制当事人受益的机会,使行政权力的行使丧失其本应具有的正当特性。因此,将私法中的公平理念引入行政法,确立公平理念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不仅会使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更加充实,还会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加符合人性,体现理性。而且,确立作为公平理念应有之义的公开理念,可以让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权行使的目的、内容、方式、界限以及自己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利都有一个明确的了解,以做到公平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利益,这也是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为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出《政府信息公开法》和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防止行政权的不规则运行。它还可以通过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相对人在行政事务中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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