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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代中央政府对藏区赔命价习惯法的态度考释

    时间:2021-03-31 20:02: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元朝以降,藏区纳入中央政府的正式管辖之下,其地方法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中央政府的影响,作为藏族长期以来法律表达与实践的赔命价习惯法也不例外。历代中央政府基于自己的法律理念或实现民族地区统治秩序的需要,对藏区赔命价习惯法或禁绝,或放任,或在承认民族特殊性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之间适当地认可和规制。比较元明两朝与清朝和民国对藏区赔命价习惯法的不同态度和及其治理藏区的不同效果,不难发现有机成长的赔命价习惯法有着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中央政府应该在认清其历史理性的基础上实现其创造性转化。
      关键词:中央政府;态度;藏区;赔命价习惯法;历史理性
      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4.02
      元朝以来,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纳入中国版图,归中央政府管辖。藏区的命价制度虽然有自己内在的文化逻辑和自身的运行规律,但作为法律制度,它必然与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要受到意识形态和统治阶级集团(甚至个人)意志的影响。统治阶级是承认还是否定命价制度的态度将决定它的外在运行条件,因此在中原王朝的历史脉络中考察历代中央政府对待藏区赔命价的态度就显得十分必要。近年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研究成为藏族习惯法研究中的热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成为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热点,其研究文献十分丰富。(参见:张致弟.新时期藏族赔命价方式及治理对策[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8,(4):63-65;辛国祥,毛晓杰.藏族赔命价习惯与刑事法律的冲突及立法对策[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1,(1):33-36;孔玲.“赔命价”考析[J].贵州民族研究,2003,(1):102-105;张济民.浅析藏区部落习惯法的存废改立[J].青海民族研究,2003,(4):99-104;杨鸿雁.在照顾民族特点与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之间——从“赔命价”谈起[J].贵州民族研究,2004,(3):36-40;华热·多杰.用现行法解决“赔命价”问题的几点思考[J].青海民族研究,2004,(3):112-117;杨方泉.民族习惯法回潮的困境及其出路——以青海藏区“赔命价”为例[J].中山大学学报,2004,(4):54-58;程雅群.藏区赔命价习俗价值考析[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6,(5):38-41,107;衣家奇.“赔命价”——种规则的民族表达方式[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5):5-10;曹廷生.博弈中共生:赔命价与恢复性司法的对话[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7,(3):83-85,88;邹敏.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调适——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为例[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7,(4):79-83;苏永生.国家刑事制定法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渗透与整合——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为视角[J].法学研究,2007,(6):115-128;南杰·隆英强,孟繁智.藏族习惯法如何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考——从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赔血价”谈起[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8,(2):39-43,122;淡乐蓉.藏族“赔命价”与国家法的漏洞补充问题[J].中国藏学,2008,(3):147-152.),但还未见到关于历代中央政府对待藏区赔命价态度的研究文献,本人不惴谫陋,愿做尝试,以就教于方家。
      一、元朝的禁绝态度蒙古进入西藏后,扶持萨迦势力,在西藏推行蒙古法律,这些措施导致了藏族部落组织的瓦解,对藏族社会制度的演变产生了巨大影响。由此可以推知,元朝统治者对藏区的命价制度在态度上是否定的,在法律实践中也严禁藏族群众用传统的赔命价方式解决命价纠纷。
      究其原因主要是赔命价与蒙古的法律理念不相符。蒙古在建立政权后,将杀人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置于国家法律的调整之下,对其处罚也由国家进行,即国家判处杀人者死刑并将其处死,标志着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的转变。自编纂《成吉思汗法典》以来,蒙元法制都规定“杀人的,处死刑。”[1]这里的“人”在当时的蒙古社会有特定的含义,他指大蒙古国的民众和臣服国的民众,而不包括奴隶和敌人,该法律条文以无可争议的形式宣布了国家对杀人罪处罚的垄断性,实行国家权力介入的等量报应。藏域却依然保留着古老遗俗,并受佛教因果报应等宗教观念的影响,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人不处死刑,而以罚赔的形式代替。藏区流行的“杀人者赔”与中原和蒙元地区盛行的“杀人者死”法律理念格格不入,给当时的统治者很大视觉冲击,统治者决心以本族法制取代藏区原来的法律,这不仅可以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而且可以强化蒙元在藏区的统治。
      蒙元以军事实力为后盾,强行推行蒙元法制,史书记载:京俄京俄,即京俄扎巴迥乃,为当时势力最大的止贡派之首寺止贡寺的法座,京俄当时声望隆盛。“伯侄二人的时期出现了蒙古的法度。由蒙古多达那波即多尔达赤,多达那波是藏文史料对其的称呼。担任将军,蒙古军在藏北热振寺杀死僧人五百名,全藏为之震惊……以蒙古的律令进行统治。”[2]蒙古的进入结束了藏区长达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局面,萨迦巴为实现对藏区的控制,对蒙古在藏区推行蒙元法制的态度非常积极,这样在藏区实行了六百年的命价制度中断了。这说明虽然人类的文化异常稳定,但它也有弹性,能适应环境的改变[3]。藏区命价制度在有元一代的中止是由于法律文化的外部环境,具体而言即权力结构发生了变化,最后导致了制度的变化。但这种变革性立法或其他导向变迁的企图往往难以到达其预想之目的,而且即使达到了全部或部分地目的,它们也常常给自己带来某种出乎计划和意料的结果[4] 。
      元朝的统治虽然深入藏区部落腹心地带,并设立了军政机构和派驻了军队,实行了统一的法律,但在藏区的法律治理上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那就是过分重视法制的一统而在制度建设上没有考虑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其实元朝统治者还是比较了解藏区特殊性的,如史载:“及得西域,世祖以其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思有以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于是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5]元朝统治者十分了解藏区的政治特色,扶植萨迦一派以号令僧俗乃事半功倍之举。但他们却昧于民情,废除命价制度,有拂民意,结果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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