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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缘由及化解之策探析

    时间:2021-03-27 12:07: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ghlc/ghlc201806/ghlc20180616-1-l.jpg
      摘要:不同的利益与人们的关系有紧密与松散之分。既有利益与人们的联系十分紧密,当人们的既有利益被损害甚至被剥夺时,就极易发生与损害者或剥夺者的冲突,并由此导致群体性事件,因而既有利益受损是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近年来,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和平理性的表达方式有了很大发展,其直接原因是我国社会法律秩序的初步形成。新时代从三方面着手,有效化解我国群体性事件:一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合法合理的既有利益;二是坚持不懈地加强普法教育,使外在的法律制度逐渐内化为人们自觉的守法行为;三是加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确保人们基本利益的实现,减少社会矛盾冲突。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8)06-0098-06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某些社会矛盾”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外因或“导火索”,而“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是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是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既然人是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要探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动因,就必须从人的行为发生原因来寻求。多年来,学者们对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的研究是富有成效的,认识是深刻的。遗憾的是,学者们在对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进行阐述时,未能区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对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变化的直接原因关注也不够,由此就会在实际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抓住主要矛盾,从而更好地处理和化解群体性事件。
      一、既有利益受损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不少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频发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经济不平等现象的普遍存在,如收入分配不平等、财产分布不平等、就业和工资报酬不平等、社会保障不平等、税收和财政收支不平等,等等。总之,经济不平等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经济不平等是群体性事件得以发生的根本原因,那么我们可以引申出这样一个推论,即收入不平等的状况与群体性事件的总体数量成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收入越不平等,群体性事件越多。而要反映人们收入的差异情况,国际上最常用的指标莫过于基尼系数。通常认为,基尼系数处于0.2至0.4之间,社会收入分配比较平等;基尼系数小于0.2,表示收入分配过于平等,而基尼系数大于0.4,就容易出现社会动荡。据此,我们绘制了下图:
      在图中,基尼系数是自变量,按上述推论,基尼系数的变化应当引起作为因变量的群体性事件数量的变化。然而,当我们仔细观察两者的曲线变化,并依数据的连贯性计算了2003年至2010年两者间的相关系数时,发现两者间相关度约等于0.09,说明两者间相关性极小。不仅如此,当我们进一步观察两者2011年至2014年的曲线变化,并计算它们之间的相关系数时,更可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在基尼系数逐年下降的同时,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仍在不断上升,两者间出现了负相关的关系。可见,收入分配不平等并不必然引发群体性事件。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经济因素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无关。我们注意到,群体性事件涉及的社会冲突有三个焦点问题:征地拆迁、劳资关系和环境保护,其中征地拆迁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占50%左右,环境污染加上劳资关系等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占到30%左右,其他的占20%左右。而征地拆迁,多数与城镇化相关。这是因为所谓城镇化,就是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的过程,它是一个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必然经历的,在现实中往往表现为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从而使城镇数量增加,城镇规模扩大。而要实现这一点,征地拆迁是必不可少的,这就使得城镇化与征地拆迁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并由此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紧密相连。当我们把城镇化率作为自变量,把群体性事件数作为因变量,并代入相关系数公式计算两者的相关度时,可以看到两者的相关度竟然高达0.93。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不同的利益与人们的关系有紧密与松散之分。既有利益与人们的联系十分紧密,当人们的既有利益被损害甚至被剥夺时,就极易发生与损害者或剥夺者的冲突,并由此导致群体性事件;当利益与人们自身的联系比较松散,加上损害者不甚明确时,群体性事件就难以发生。因为人们对权利的感知和主张,都是从对已获得的利益的维护开始的。征地拆迁涉及的是人们的既有利益,而经济不平等或者收入差距拉大,涉及的不是具体的个人的利益。如果利益离自身太远,人们往往只会停留在语言的抱怨上,而较少用实际的行动来表达自己的不满。用此结论来分析环境污染和劳资关系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时,就会发现此结论也是可以成立的。
      广东省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情况或许能够成为以上结论的最好佐证。2000年至2013年,中国发生的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主要集中在华南地区,其中广东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居全国之首,占30.7%。自2009年后,广东省的群体性事件逐年下降,已从高峰期每年的4000多起下降至每年1800起左右。这一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制度的变革和创新。以肇庆新区对土地征收制度变革创新为例,众所周知,任何新区的规划建设,都面临征地的隐忧,能否快速、平稳、大规模地征收到土地,是任何新区需要跨过的第一关。在土地征收的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排回迁房,纳入社会保障等,但由于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方式单一、社会保障不足等问题,常常会引起被征地农民與征地者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肇庆新区则通过村级土地资产管理公司和新区土地股份总公司“两级土地股份化”改革,建立“集体入股国有”的混合所有制形态,使村集体能够以股权形式享有土地开发增值收益,促进村民向市民转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这一改革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农民与政府能共享土地增值的收益,通过入股给农民带来了持续的稳定性收入,最大化地降低了失地农民的抵触情绪,使得肇庆新区奇迹般地创造了土地征收零冲突和零群体性事件的成绩。由此可见,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的既有利益,是防止和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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