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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古西欧日耳曼人财产观初探

    时间:2021-03-24 12:08: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日耳曼与中古西欧文明密不可分,对中古西欧私人财产权利观念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虽然没有产生完全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利观念,但在中世纪封建主义的招牌下仍然不断发展,形成了一个重视个人“事实上占有”、双重所有权并存的财产观念体系。本文从《日耳曼尼亚志》反映的传统财产观念的展开分析,对中古西欧日耳曼“蛮族”法典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原则进行了初步考察,以理清日耳曼传统与近代私人财产权观念上的精神联系。
      [关键词]中古西欧,日耳曼人,私人财产权利观念
      [中图分类号]K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08—0064—06
      
      日耳曼与中古西欧文明密不可分,对中古西欧私人财产权利观念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中古西欧的财产观大多来自日耳曼人的传统与习惯,特别是他们的马尔克公社制度。马尔克公社制度“在整个中世纪里,它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和典范。它浸透了全部的公共生活,不仅在德意志,而且在法兰西北部,在英格兰和斯堪的纳维亚”。也就是说,马尔克传统深深地影响了中世纪西欧人们的生产实践活动和精神观念,因而,了解日耳曼人对财产的态度是理解中古西欧私人财产权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日耳曼尼亚志》中的传统
      
      普布里乌斯·克奈里乌斯·塔西佗(约公元56—120年)的《日耳曼尼亚志》发表于公元98年,全名为《论日耳曼人的起源、分布地区和风俗习惯》(De origine et situGermanorum),是现存的有关古代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经济生活、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的最早的、也是最详细和最完备的记载文献。《日耳曼尼亚志》的篇幅虽然不大,但记述得简明扼要、鲜明生动,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尤其在记录日耳曼人的风俗习惯和经济生活方面,保存了极有价值的资料。
      据塔西佗考证,从语言上来说,日耳曼一词也只是他所在时代刚刚出现的新词。日耳曼是一个部族或民族,不是一个人种。日耳曼人这个部族的名字,渐渐变成了一个地方的名字,又从地名变成对当地居民的称呼,最终成为一些人的名称,而这些人的血统、语言和习俗都与原来叫做日耳曼人的那些人不同。历史学、考古学和语言学的研究证实,即使在恺撒时代,人群也是混杂,日耳曼人或多或少有些凯尔特化,凯尔特人也加入了日耳曼联盟,他们长久地互依共存。因此,纯而又纯的日耳曼人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前就已经消失了。阿尔丰斯·多普什认为,5世纪以军队形式侵入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实际上已经不是纯日耳曼人。他们带给堕落世界的不是在北方林间空地上的蜂箱之间初绽的那种处女文化的后示,而是一种混合物,是日耳曼传统与借鉴于罗马和希腊的某些成分的结合。
      根据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中的描绘,这些仍以游牧为主的日耳曼部族将牛羊等家畜视为其“所钟爱的唯一财富”,家畜的多少成为衡量财富的价值标准。土地是由公社共有的,家庭遗产的继承首先是自己的子女,若无子嗣,则遗产依次归兄弟和叔伯诸舅所有。在他们中间,部落的、村镇的或村庄的共同财产极为流行,称为马尔克(Mark)或公地。在马尔克公社制度下的每个日耳曼人村庄,都包括有三类土地:(1)耕地(2)草地(3)森林和荒地,这就是所谓“公地”,即开放给大家而没有开垦的土地。随着社会人口的增加,公地有时也从中划出新地来耕种。他们在村庄的每一块耕地或可耕地上,把地面划分为狭长条地,叫做“耕地”,再留一条未翻动的泥土或掘出两条对立的犁沟作为阻格,使它们彼此分开。这些地带,是真正的田地,它们的大小平均约有四竿(rods)阔和四十竿长(合二百二十碾或一富浪或l/8哩)。这些地带再分成沟办耕地或小圈蚀,后来叫做“竿地”(virgates)或“码地”(yardlands)。大耕地叫做“海德”(hjde)、“伊勃”(hube)、“伊夫”(hufe)等等,它的面积约有一百二十亩,那是中世纪所通用的土地单位。此外,共同财产还包括耕地和草地,还包括荒地、沼泽、牧场和森林,几乎囊括了一切不动产。
      因此,在马尔克公社制度下,单个的土地占有者对土地是没有任何财产权利的。除去家宅和园地或已经分配的村有地外的一切土地,马尔克村民共同所有、共同利用。他们有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平等权利,并且通过协商的办法共同决定土地的处理。耕地基本按照人数加以分配,同时考虑到每个人的地位和身份。在日耳曼这样辽阔的地方,土地并不缺乏,分配比较容易。耕地统一分割成价值相等的条田(gewanne),村民家庭用抽签方法分得份地,每年更换。地块每年更换,但每个家庭份地的总面积是不变的,而且可以世代相传,实际上形成了家庭的世袭财产。而公共的土地,则保留不动。在森林、荒地、沼泽和牧场,人们都可以放牧牲畜、打猎、取蜜,采集厩舍的垫草、浆果、泥炭和蘑菇等。这种村落共同体的主要特征是以地缘作为联系纽带,土地公有和私有并存。各户的耕地已转化为私有财产,但森林、牧场等仍归公社所有。公元4~6世纪,日耳曼人经大迁徙进入罗马帝国后,曾在各地依公社组织定居,在一些日耳曼部落,个人的财产和个体耕作发展起来;在另一些部落,则公共的和个体的耕作并存。但甚至在个体耕作发展的地方,许多公社的一些土地仍然是作共用的,例如牧场。这种惯例一直保留到今天,在英国是“common”,在德国是"All—mende"。
      至于日耳曼人的奴隶,不同于被视作像牛马牲畜一样的罗马奴隶,人身依附关系相对松弛。日耳曼人的奴隶每人都有自己的一所房屋和一个家庭。塔西佗感到像对待佃农一样,主人只从奴隶那儿索取一定数量的谷物、牛和衣服。其他一切家务都由妻子和儿女来负担。笞打奴隶、囚禁奴隶或罚奴隶做苦工的事是很少遇到的。他们也往往杀死奴隶,并不是为了整肃严格的纪律,而只是由于一时的暴怒,才将奴隶杀死,就犹如杀死一个仇人似的;不过杀死奴隶不受处罚而已。此外,日耳曼人不像他们的邻居那样乐于占有和使用金银财宝。在他们那儿也可以看到一些银瓶,那是送给他们首领的礼物,但他们并不把银瓶看得比陶器更为珍贵。
      塔西伯认为日耳曼人不居住城市,自己的住宅和别人的住宅相邻,也是他们所不能忍受的。每个人在他的住宅周围都留出一块土地或空隙,并用围障把它围起来。此外,他们对于财产的取得方式也有着特殊的理解,在他们看来,“可以用流血的方式获取的东西,如果以流汗的方式得之,未免太文弱无能了”。这种暴力掠夺财产的倾向使得他们无论在办理公事或私事时,武器绝不离手,用他们的话说:“我们靠武器来保障我们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日耳曼人承认一个共有和私有相混杂的所有权观念,土地是共有的,私有的财产只限于对武器、牲畜、工具和家具,以及对一所木制住房和住房周围那块土地的所有权。总的说来,这种财产观反映了从远古以来直至民族大迁徙前,日耳曼传统文明的社会风貌,尤为重要的是,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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