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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0世纪俄国的国家与现代化

    时间:2021-03-22 00:11: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张广翔/译
      
      摘要: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常常导致社会冲突,解决冲突的方式不一,其中以改革和革命为主。当改革不足以解决尖锐的社会冲突之时,革命便不可避免,旧制度随之寿终正寝,而由国家实施的改革模式则力主法律的继承性和合理化变化。19—20世纪初的俄国则成为这样两种社会发展模式博弈的舞台。俄国通过革命解决了当时的社会冲突,其革命模式对许多亚非拉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这些采取革命方式解决冲突的国家多以失败告终,不仅未能步入现代化道路,反而使国家陷入混乱状态。现代化进程顺利与否完全取决于其自身的历史条件与外部因素,盲目效仿他人不足取。
      关键词:俄国;现代化;农业和工业社会;改革与革命;所有制
      中图分类号:K512.4;K5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59-8095(2008)01-0033-09
      
      从传统(等级)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中常常导致社会冲突。传统意识难以适应全球化、商业化和个性化的世界,而这恰恰是冲突的社会基础。在近代法制意识和习惯法的根本冲突成为旧秩序危机与革命的基本原因,[1]导致世界各国呈现法律二元和政治体制发展的周期。[2] 18世纪初彼得一世改革时期意识到俄国需要现代化,继之19—20世纪初俄国思想界的主要流派:斯拉夫派和西方派、保守派和自由派、民粹派和马克思主义者围绕俄国是否需要现代化见解纷呈。[3]一些人认为破坏传统的农业社会可化解冲突,而另一些人则寄希望于结构性的变革和适应客观变化。正如历史所证实的那样,上述冲突有两种解决办法:或者是中止法律的继承性(革命)或者是保持法律的继承性(激进的改革)。
      
      现代化与回归传统
      
      现代化加剧了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一些国家相对落后于其他国家。社会—政治的冲突不可避免,而解决冲突的方式无外乎革命或者是激进的改革。通过“社会革命”来解决冲突时,伴随自下而上的阶级起义法统中断或部分中断,国家和社会结构发生迅猛的和根本性的变化。国家通过法律途径自上而下的改革也会出现激进的变化,但无须触动传统的统治阶级。依此法国、俄罗斯和中国的革命作为“农业革命”经典,还有伊朗革命和伊斯兰传统社会效法伊朗革命的尝试也只有置于现代化的整体进程之中才能释怀。当代学术界对农业革命概念毫不陌生,针对法国和俄国革命用语的解释却人言言殊。围绕近代农业革命问题当下的理论将其阐释为现代化条件下传统社会的全面危机。以往的研究将向现代(工业)社会过渡分为3种基本类型:西方民主形式(英国、法国和美国)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最佳途径;法西斯主义(德国、意大利和日本)自上而下实施的保守革命;导致共产主义实验(俄国和中国)的农民革命。而至今印度游离于上述选择之外。一些国家选择的现代化方法在另一些国家奏效确有一定的“后发优势”。 革命模式以权力虚无主义和唯意志论理论为座右铭,以政治激进主义为武器,相反,由国家实施的改革模式(奉行自由主义改革观)则力主法律的继承性和合理化变化。19—20世纪初的俄国则成为这样两种社会发展模式博弈的舞台。[4]
      以往研究的注意力与其说是革命的原因,不如说是革命的过程和结果——社会变化的性质和政治制度的实质。但是革命结果却有别,不是推进现代化,而是相反回归传统(重返原始的社会秩序和返璞归真)。
      
      农业问题是土地所有权合法性问题
      
      “农业问题”概念是一种理论建构,它反映了在现代化和市场关系发展条件下传统社会的危机。不同方法对“农业问题”含义解释不一。在苏联时期的研究成果中,从广义而言,即从土地私有制和由此诱发的社会斗争而产生的阶级冲突视角,阐述农业问题内容;从狭义而言,农业问题被归结为取缔农业中的前资本主义关系的方法问题。与此相应用革命的方式解决农业问题,消灭土地私有,继之土地重分或者是将土地国有化。
      本文认为,农业问题可以解释为社会对土地所有权合法化的认识。由此可见土地资源(不取决于国家经济的实际状况)分配制度的不合理现象确实存在。甚至广大民众及其代言人对经济上低效的、政治上无依据的土地所有制法律体系熟视无睹。其他重要矛盾可能给出的解释与以往的成果不同:为何古代不存在而近代存在农业问题?为何在历史发展某个阶段解决农业问题的方案遭舍弃,而在另一个历史阶段则被重提和付诸实践?为什么在农业制度大致相同的各国,实施同一个方案会产生相同的或者是相反的结果?为什么基本条件的差异未影响相同的结果?最后,为什么一些国家陷入了农业革命的泥淖,而另一些国家则是通过改革解决这一问题?
      土地占有和土地利用形式的合法化是所提及问题的核心。在国际上判断所有权是否合法有三个尺度——社会中所有权的分配原则;最初获得所有权的方式;以及当前维持所有权的手段。
      第一个尺度,社会关于所有权分配制度是否公正的认识,多取决于所有权在社会意识中的地位而定。问题就在于所有权是否是最基本的和自然的权利(与民主社会的最高价值并列,与宪法所规定的其他的基本权利如生存、自由、个人安全等权利并列),在现代的法律著作中依然颇具争议。在诸如既要解决农业问题,又要向民主化过渡,同时又必须实行新宪法的国家里,这种争论最为激烈。宪法决定所有权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反映在回答何谓所有权(私有还是公有)。从关于所有制的古典观点(上升到罗马法和现代的公民法典)而言,只能在两种所有制形式之间选择。但是,在处于过渡阶段的多数社会(俄国部分属于这一阶段)往往实施“混合式的”所有制形式,确定其准确的法律地位并非易事,需要对其起源进行历史的分析。
      第二个尺度,是获得所有权的时间(时间是否久远)和性质问题(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土地所有权是否稳固取决于人是否最先占有土地。在土地冲突和人口过剩的情况下,这种动机诱发特别强烈的反应,还可能成为民族矛盾的决定性因素。民族矛盾还与各民族的历史和神话之间的对立有关,其最终目的是使一定区域某一民族生存合法化,并证明他对所占土地具有“历史上的所有权”(如果土地不能满足所有人)。俄国农民的所有权观念很特殊,他们认为土地属于上帝,在传统社会中有时将土地看作是神圣的证据,有着其他的意义,这反映了农民对时代久远的土地权利观与以成文法规范为基础的国家法律结构相矛盾。
      第三个尺度,维护土地所有权所采取的手段。所有权和契约概念构成当今世界法律效力的基础。这些概念所反映的社会现实不在国家干预之列,然而,国家对它的保护则是必要的。在发达的公民社会中,上述法律制度只是一个组成部分而已,而最重要的则是个人权利领域,国家不能干预,至少不能成为最主要的因素。但在公民权利并不稳固的传统的农业社会里,这种状况又如何呢?所有权的概念在更大程度上失去了法律意义,而现代化需要目的明确的行政干预和法律调节。
      土地所有权合法性三个尺度的确定有利于寻找解决农业问题的可选择性战略。在20世纪初农业革命的环境下,在农业国家社会基础之上的不同流派和政党提出了种种激进方案。[5][6]我们从长时段研究俄国土地所有制合法化问题——从18世纪后半期农业问题凸显,到2001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的土地法典,也与农业问题解决前景之争相关。对众所周知的和新梳理出的农业改革方案进行综合性的、史料学的和历史社会学的广泛分析,有利于围绕农业改革的基本参数(所有权、国家调节土地关系、等级、村社、地方自治机关和法院等问题)进行富有成效的研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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