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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无效婚姻

    时间:2021-03-21 04:01: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2001年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立法的一项空白。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起步较晚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婚姻法学界对无效婚姻的构成、效力、后果等问题仍有很大的争论。本文试就无效婚姻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无效婚姻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24-02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直至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才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无效婚姻是婚姻家庭法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的设立一方面满足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要求,使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明确具体,另一方面完善了婚姻制度,使人们明确违法婚姻、无效婚姻,不仅要被法律禁止和取缔,而且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对无效婚姻的争论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无效婚姻的一些争议热点做进一步系统的研究。
      一、无效婚姻的历史发展及法律意义
      (一)无效婚姻的历史发展
      《汉穆拉比法典》、罗马市民法都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所以无效婚姻制度自古有之。无效婚姻虽然起源于奴隶社会,但正式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却开始于中世纪的欧洲寺院法。之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相应地规定了此制度,如:法国于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德国于1900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姻定为违律嫁娶。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的规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意义
      1.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我国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虽然对婚姻的各要件要件作了明确概括的规定,从正面引导人们的结婚行为,但对违法婚姻却一直没有立法上的认定和处理条文,无效婚姻制度成为我国现代婚姻法上的一大空白。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于无效婚姻的一些规定,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这就使得我国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因此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
      2.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制度,对违法婚姻按离婚处理,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相同。有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不遵守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时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属无效的情形宣告无效。这样做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婚姻无效的构成及构成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婚姻无效的构成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据此可知,我国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四条:
      第一,重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道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不同的行为表现:(1)根据重婚的双方是否有配偶划分,有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有配偶与另一方无配偶的重婚之分。对此刑法有相关规定(<刑法>第258条),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根据重婚构成的原因不同来划分,重婚还有法律上重婚与事实上重婚之分。前者是指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以缔结法律上新的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后者是指配偶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即以构成事实婚姻为前提。
      由于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理应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之一。
      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指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旁系血亲结婚,只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都是无效婚姻。此外,从引申意义上说,拟制直系血亲的三代以内不同辈的拟制旁系血亲结婚的也是无效婚姻。
      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人结婚也叫“疾病婚”。具体是指什么病,婚姻法并未一一列举。《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对于这三种疾病该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又规定了可以结婚、暂缓结婚的例外情形,这样的规定明确且便于人们执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另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可以推知,一方患有严重的生殖器疾病,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是指结婚时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低于法定婚龄的为未达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下限的要求,男女双方必须符合这一法定要求。同时,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未达法定婚龄是指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而不是指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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