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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婚内出轨,离婚后财产的分配问题

    时间:2021-03-20 20:00: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婚内因出轨导致离婚已成为当今人们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出轨离婚时,往往给无过错一方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而出轨离婚财产的分割也成为了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方因出轨离婚时的共同财产怎么判?子女抚养权又该归谁?
      关键词:出轨 离婚 共同财产分割
      前段时间,媒体曝光的王宝强离婚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事件起源于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发声明,称已与妻子马蓉解除婚姻关系,因女方婚内出轨,与其经纪人保持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引发了广泛热议。马蓉婚内出轨又转移大量财产的消息不断爆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桩原本普通的离婚案件。这件离婚案引发持续关注的现象也引起我们一系列的思考:婚内出轨财产如何分配?婚姻有效期内转移财产能否判净身出户?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若干问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应该平分,一方如果能证明另一方确实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2.夫妻双方离婚,一方应适当帮助生活困难的另一方。
      3.夫妻双方协议具体财产的分配,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来判决。
      4.离婚时在财产的分配上一般情況下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
      5.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主张多分配财产和损害赔偿,并支付孩子的撫养费。
      二、一方因出轨并与离婚诉讼前转移共同财产的,法院怎么判?
      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雷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明确了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伪造一系列债务企图去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的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这个指导性案例有利于惩罚侵害夫妻间共同的财产的非法行为。王宝强离婚一案,马蓉作为婚姻过错方于离婚前转移大量财产,若查明其是恶意转移财产即可判净身出户。
      三、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出轨,能请求损害赔偿吗?
      李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13年7月,经过法院的调解,李某和王某协议离婚。调解后王某一次性给付李某人民币28000元,双方相互不再追究。几个月后李某上街,撞见前夫怀抱一婴儿购物。追查之下她发现,婴儿竟出生于2013年5月,也就是两人离婚之前。李某才意识到,王某坚决要求离婚是因为家外有家。为此,李某提起了诉讼,要求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的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物和质损害赔偿。
      四、一方因出轨,法院如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对均衡而一方存在过错,则法院将孩子判给无过错方的可能性就更大。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主张多分配财产和损害赔偿,并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般两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10岁以上的则会征求子女意见;2~10岁的子女则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参考文献:
      [1]原玲玲.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D].山西大学,2012.
      [2]陈苇,黎乃忠.现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以《婚姻法解释(三)》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为对象[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01).
      [3]刘彦伟.关于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研究[J].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15,(11).
      [4]黄晶.夫妻财产关系特殊性探析——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01).
      [5]刘琳.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J].法制与社会,2012,(28).
      [6]朱奕奕.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研究——以《婚姻法》第19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为讨论中心[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6,(02).
      [7]刘葱葱.婚姻法夫妻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分析[J].楚天法治,2015,(01).
      [8]丁素芳.《婚姻法》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研究——兼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社会反响[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
      [9]李瑾.评述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与补救措施[J].科技信息,2011,(03).
      [10]杨紅媛.我国婚内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为视角[J].学理论,2012,(34).
      (作者简介:周肖,学历:研究生在读,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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