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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提单仍缺法律依据

    时间:2021-03-18 08:05: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logi/logi201005/logi20100523-1-l.jpg
      作为海运物权凭证的传统提单渐渐暴露出其不足,航运电子提单应运而生。然而经过多年的实践,电子提单仍没有取得突破性发展,实际应用很少。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传递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电子提单不同于传统提单,它是无纸单证,即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各有关当事人凭密码通过EDI进行电子提单相关数据的流转。它是能够替代纸面提单的,从形式上看,它仅是一系列以电子化方式传输和储存的数据而己,但这些电文作为整体具备传统纸面提单的功能。根据传统提单的三大功能,可以为电子提单作如下定义:电子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电子化方式发出的一条或多条电文所组成的结构化信息,其具有以下功能: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运输合同项目下的货物;证明运输合同能够根据当事人约定或对其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机制转让对货物的推定占有。电子提单所涉法律问题主要是围绕电子提单法律制度应采用什么样的法律原理以在电子环境中实现纸面提单的三项功能。
      
      电子提单的运用现状
      
      INCOTERMS 1990、INCOTERMS 2000和UCP500明确允许使用电子提单。1990年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该规则可以由当事人协议使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通过了《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7年,交通部颁布了《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管理办法》,为有关电子提单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相关依据。
      
      CMI1990年电子提单规则
      
      CMI1990年电子提单规则CMI(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90年通过了电子提单规则。CMI规则的核心是由承运人发出电子单证并由承运人对提单的转让做非官方的登记,同时为电子提单提供了一套由承运人控制的秘密登记系统(private registry system)。CMI规则是非强制性的,只有在当事人双方于运输协议中达成的前提下才能适用;规则就书面和签字的法律要件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法,即密码的持有人享有与提单持有人同等的权利。但规则在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上仍不够完善,且使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过重,因此在实践中运用不多。
      目前以合同机制实施电子提单的主要有1983年的SeaDocs项目、1990年的CMI电子提单规则和1999年的Bolero电子提单机制。其中CMI电子提单规则本身就是一个EDI协议,只是其内容主要涉及EDI作为电子提单在转移货物控制权方面的法律问题,而并没有包含一个普通的EDI协议通常所处理的全部内容。Bolero电子提单机制使用的是一个被称作Bolero规则手册的多边协议。对于根据以上三个实施项目而创设的电子提单,目前除个别国家外,尚没有被承认为海商法意义上的海运单据,更不是海商法意义上的提单和代表货物的权利凭证,它们只具有合同法上的意义和效力。
      
      电子提单的优缺点
      
      传统的书面提单对货物权利的转移是通过提单持有人的背书而实现的。而电子提单转移是利用EDI系统根据特定密码使用计算机进行的,因此它具有许多传统提单无法比拟的优点:
      可快速、准确地实现货物支配权的转移。EDI系统是一种高度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可以利用计算机操纵、监督运输活动,达到快速、准确地实现货物支配权的转移。
      可方便海运单的使用。电子提单是在海运单得到使用后产生的,二者在对待收货人的态度上是一致的。因此,电子提单的出现必将方便海运单的使用。当海上运输航程较短时,则可避免传统提单因为邮寄而可能出现的船到、提单尚未寄到的现象。
      可防冒领和避免误交。由于整个过程的高度保密性,它能大大减少提单欺诈案件的发生。承运人可以控制监视提单内容,以防止托运人涂改提单,欺骗收货人与银行;托运人、银行,甚至收货人可以监视承运人行踪,可以避免船舶失踪;承运人对收货人能够控制。只有当收货人付款之后,银行才通告货物支配权的转移。承运人可准确地将货交给付款人,可防冒领,避免误交。
      同样电子提单相比传统提单有许多不足:
      保密性问题。在电子提单模式下存在着物权变动公示与商业信息保密的矛盾,大多数交易方都不愿将自己的商业信息轻易地透露出来,尤其不愿意让自己的商业信息为竞争对手所轻易得知。电子提单中信息的公开化,有可能损害交易方的商业利益。
      交易安全性问题。电子提单虽可解决纸面提单的欺诈问题,但它本身也可能存在欺诈问题,令人产生如电子密码是否安全、交易数据是否可能被人为更改而不留痕迹等顾虑。
      网络责任问题。如何公平合理地界定责任问题,树立正当的责任分配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对于电子提单有关规则的实施是相当重要的。目前,这些机制并未很好地建立起来。
      
      电子提单实践的障碍
      
      电子提单实践缺乏统一的法律环境。目前各国对电子提单立法的法律效力不一致,阻碍了其在国际上的流通。例如加拿大统一法委员会于1999年通过《统一电子商务法》,这意味着加拿大仅是在电子商务法上承认电子提单,换句话说,加拿大法律的电子提单并不是海商法意义上的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这导致电子提单无法拥有像纸质提单那样的法律效力,而在澳大利亚电子提单则是海商法意义上的提单。
      电子签名给电子提单带来的挑战。传统提单可以通过签名之后背书转让,以达到所有权的变更。但电子提单是非纸面性的,这导致其不可能背书转让,问题是采取何种为法律接受的方式能达到和纸质提单那样通过背书以达到提单的转让的目的。
      现行《海商法》在某些方面不能适应电子提单的发展。《海商法》中对提单的约定是针对传统提单的,电子提单在其流通中发生的转让、质押问题,《海商法》并未有相应对策,况且在电子提单的流通中,承运人的角色更为重要,其承担的义务也更为重要,《海商法》中还未有相应对策。
      
      电子提单的法律需完善
      
      法律应赋予电子提单在《海商法》中的合法地位。传统提单是最重要或最有效力的证据之一,而电子提单的效力不如传统提单。面对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采用电子提单的方式,发达国家已经意识到并开始立法确认电子提单效力。对电子提单的效力的确认,为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航运中顺利流转奠定了基础。随着今后电子提单在对外贸易中的使用和发展,应该确认电子提单与传统书面单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海商法》所指的提单仅指书面形式的提单,而并不包括电子提单,以致虽有电子提单的应用实例,但法律上尚未确立其合法性的状况。所以应扩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提单所下的定义,使其能包括电子提单在内,赋予电子提单合法地位。
      禁止使用不记名电子提单。不记名提单不记载具体的收货人,此类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承运人凭单放货,因此对收货人无任何特殊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在EDI方式下,不记名电子提单就成为一组公共信息,容易丢失或被篡改,而且任何人都有可能得到这一信息,从而从形式上合法持票。因此不记名电子提单具有更大的风险,《海商法》应禁止使用不记名电子提单,以免给不法之徒留下可乘之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对电子提单进行转让时也不得以不记名方式转让,因为以不记名方式转让会使电子提单成为不记名电子提单。对擅自使用不记名电子提单而造成损失的,法律可规定不得要求保险赔偿。
      电子提单的转让和质押。电子提单并不能像传统提单那样经书面背书转让,目前设计使用的转让程序是利用EDI系统根据特定密码使用计算机实现的。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货物后,即会将一份货物收据连同一个密码传送给发货人,发货人就可以凭密码提货或指定收货人。在转让货物时, 承运人会取消原由出让人所掌握的密码,并向受让人核发新的密码,谁持有密码,谁就持有货物的所有权。为使电子提单能够流通转让,《海商法》应从立法上肯定此种以电子密码的通知来转让电子提单的方式。另外,可以看出承运人在电子提单的转让中起着核心作用,没有承运人起这样的作用,电子提单的转让是难以完成的。所以《海商法》应在第四章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部分补充规定承运人在电子提单转让中所承担的义务,以保障电子提单的流通转让。
      电子提单可以在承运人的协助下,依据传递电子密码的方式转让,理论上讲也可以质押,问题是如何将转让和质押中的转移占有加以区别,并使得此种质押权,可以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技术上已采用“打标记”的方式(即专门设计一组代表质押的符号)来表示该提单已经质押,能够将质押和所有物加以区分,也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担保法》应肯定电子提单的可质押功能及此种方式产生的质权的法律效力。由于电子提单可进行转让,故电子提单的质权人也可依传统实现质权的方式(如拍卖、变卖、折价等)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实现自己的债权。一旦法律肯定了电子提单进行质押的合法性,由此产生的质权也就有了法律保障。
      综上可以看出,成为新型的海运单据和代表货物的权利凭证将是电子提单的发展方向。但就目前而言,电子提单的这种法律地位还远远没有得到确立。电子提单的发展尚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目前仅有寥寥几个国家制定有关于电子提单的法律,这使得电子提单的实施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而更多的是依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目前除了个别国家如澳大利亚外,作为提单或权力凭证的电子提单尚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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