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理科资料 > 正文

    论金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之完善

    时间:2021-03-08 16:00: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金融法是调整社会金融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银行是目前最为主要的金融调控主体,而中央银行法作为规定货币政策相关问题的主要法律,也就当然地成为金融调控法的研究起点。本文从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权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宏观调控权的不足,进而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金融法;宏观调控权;完善
      金融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国家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前者属于民商法范畴,后者属于经济法范畴,金融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只有金融调控关系。金融调控主要以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为主导而展开的,因此,中央银行是重要的金融调控主体。
      一、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之现状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于金融宏观调控权设定、行使以及责任追究等主要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关于“金融宏观调控权之设定”、“金融宏观调控权之行使”、“违法行使金融宏观调控权之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如下:
      (一)涉及“金融宏观调控权之设定”的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性质、地位等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总则第2条就明确确认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之地位,并且阐明了其主要任务在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次,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的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两部分。从外部结构来看,其属于一元中央银行制。从内部结构来看,主要决策机构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在我国宏观调控以及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行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后,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4条的规定了中央银行所具备的主要职责。
      (二)涉及“金融宏观调控权之行使”的法律规定
      “金融调控权之行使”,通常是指“金融调控权”主体对于被调控主体所实施的关机金融结构和运行调控,以及经济利益再分配方面的法律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主要从法律地位和货币政策机制两个方面实现“金融宏观调控权之行使”的正当性。
      (三)涉及“违法行使金融宏观调控权之责任”的法律规定
      “金融宏观调控权”违法的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了有关法定义务,行使“金融宏观调控权”的权力主体应当受到谴责,并为此而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单独设立了第7章“法律责任”,共十条内容,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条数最多的一个章节,足见其重要性。
      二、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之不足分析
      (一)金融宏观调控权设定之法律供给缺失的问题
      首先,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缺少基本法的规制。金融宏观调控的立法现状为单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形成的一个集群,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由于立法原则和实施细则不统一,执法冲突时有发生,整体效能发挥不理想,需要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来指导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强化金融调控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协调性。其次,我国当前的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中,还有很多重要的金融宏观调控单行法并未到位。
      (二)金融宏观调控权行使之法律控权不足的问题
      首先,从独立性角度考虑。虽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于财政部、独立于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独立于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说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但是与美联储等独立相对来讲较高的中央银行来说,其独立性涉及还是存在一定不足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政府而不是全国人大。其次,货币政策机制方面。货币政策工具规定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在第23条就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但是并未就如何选择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程序等具体内容做出规定,并且其他配套法律法规也未作规定,这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三、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之完善分析
      (一)宏观之金融调控权规制之完善
      1、金融调控模式之选择
      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最理想的金融调控模式可以在全球应用。而且不同国家现行的不同调控模式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自己的历史传统、金融业发展状况、法制环境等因素而具体确定的。反观之,我国对于金融调控具体模式之选择也应当要符合我国的国情。
      2、金融调控方式之选择
      我国金融调控之方式选择应当走法制化道路,尽量减少行政政策指令,而应当依据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适当对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进行调整,通过颁布具体法律法规等完善和实现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之宗旨。
      (二)微观之金融调控法律制度之完善
      1、独立性之加强
      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之独立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如前文所述我国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而非全国人大,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之独立性;二、内部机构设置之完善。应当依照国际惯例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货币政策委员会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并对其性质、地位等做详述规定;三、改革我国央行内部货币政策委员会之构成。
      2、货币政策机制之完善
      货币政策工具作为中央银行金融调控的主要手段,对于实现货币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不仅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认识到货币政策工具的重要性,并在实际操作中实现其功能,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货币政策工具之实质功能并未充分发挥,并受限于我国还未成熟和发展起来的金融市场,因此,我国应当努力建设一个相对发达的金融市场,为相关业务和政策的实现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314320
      [2]漆多俊.宏观调控法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277278
      [3]张辉.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37139
      [4]陈建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149152
      [5]吴兴媛.美国中央银行权利的经济法学分析[J].湖南:湘潭大学.2008:3437

    推荐访问:宏观调控 完善 控制 金融 权法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