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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外法警制度的基本形式及对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建设的启示

    时间:2021-03-05 04: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完善并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功能,必须研究和借鉴域外司法警察制度的先进因素及国内司法警察改革探索的有益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司法警察制度,用立法、加强内部管理、优化配置等方式健全我国司法警察制度体系。
      关键词 域外法警制度 司法警察制度 检察工作
      作者简介:马晓龙、黄婷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45-02
      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各不相同,其警察制度也不尽相同,司法警察制度也随之不同。笔者尝试就当今世界上比较典型的几种法警制度作简要分析,其中司法警察队伍配置、职权设置的法定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执法地位的明确性等一系列特点,对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域外司法警察设置的基本类型
      司法警察制度出现于国外,是近代警察制度的产物。各国根据其警察制度的特点和行政机关的历史习惯,各自派生出了不同的司法警察制度,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没有独立的司法警察分类
      这类国家没有独立的司法警察分类,其职责由普通警察中的刑事警察负责,主要执行刑事侦查任务,与治安警察、交通警察等警种隶属于警察局或是内政部管辖,检察系统的秩序维护、人员的安全保卫以及人犯的押解、看守等工作是由警察部门派员进行,或者是由各自雇请的保安人员进行,没有拥有同我国两院系统一样的法警系统。
      (二)司法警察设置于警察机关内部
      这种司法警察形式的特点是司法警察隶属于警察机关,是警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司法警察没有独立的侦查权,仅有初步侦查的权力。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检察院辖区内的司法警察的一切活动,检察官不仅享有侦查权,而且与司法警察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主导与辅助、指挥与服从的关系。
      (三)法检系统都有各自独立的司法警察制度
      这类国家和地区法检系统对其隶属的司法警察都有管辖权,同普通警察系统是平行并列的关系,各自的司法警察承担检察业务相应的警务活动。目前,实行此类司法警察制度的国家以我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为代表,检方负责辅助检察官犯罪侦查之司法警察事务。
      (四)有统一、独立的司法警察制度
      实行此类制度的国家,所有的司法警察均隶属于一个统一的部门,由其统一根据司法活动的需要调配警力给相关司法机构和保障相关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这种司法警察制度是目前比较先进和科学的制度,在整合司法警察力量,明确司法警察法律地位和职责,确保司法警察的高素质,确保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等司法警察的履职活动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点。
      二、域外司法警察制度的先进因素
      我国的司法制度与外国的司法制度差别很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职能也不同于外国的司法警察。但是,同为司法警察,在法理上有相通之处。因此,国外司法警察制度的一些先进因素值得我们借鉴。
      (一)司法警察职能广泛
      各国司法警察的职能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三大职能:安全保护职能、侦查案件职能、强制执行职能。安全保护职能是司法警察最基本的职能,如美国联邦法警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持法庭秩序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俄罗斯的司法警察专门设立警卫系统,负责保障各级法院已规定的活动程序,包括警卫法院,保证审判秩序及人员安全。除了安全保卫职能外还有许多其他职能,其职权范围比中国的司法警察更加宽泛,例如美国的司法警察有权利参与处理涉及违反联邦法律或严重损坏联邦财产的严重社会骚乱事件以及恐怖主义事件、劫持人质事件等,俄罗斯的司法警察的职权更是宽泛的多。
      (二)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地位平等
      有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是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有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彼此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不管是否存在领导、指挥关系,在履行职责中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同是法律的执行主体,无分地位高低,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都是主角只是分工和任务不同而已。
      (三)司法警察的职权配置由法律授予
      各国为保障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赋予司法警察相应的职权,如依法使用武器权、采取强制措施权等,而且各种职权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如俄罗斯联邦制定了专门的《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而法国则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予以规定。
      三、我国司法警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的基本设想
      通过上述对域外司法警察制度及其先进性的了解,认识到我国司法警察制度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之处。由于我国关于司法警察制度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要完善并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功能,就必须研究和借鉴域外司法警察制度的先进因素及国内司法警察改革探索的有益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司法警察制度对树立司法警察的执法主体地位,稳定司法警察队伍,吸引高素质人才具有非凡的意义,从立法、内部管理等各方面深入研究司法警察的现状提出相应的策略来完善我国司法警察体系。
      (一)目前我国现行司法警察制度的主要问题
      尽管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改变了司法警察没有独立的机构、没有职权的状况,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作用逐渐显现。但是,司法警察的职能依然受到很大的制约,具体表现在:
      1.立法不完善是制约司法警察执法体制的重要因素
      目前检察院司法警察主要是服务于自侦和刑检工作,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上的不完善,对司法警察制度的一些规定也只是出现在一系列司法解释之中,从而导致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特别是主动权在法律明文规定上尚显不足,制约了司法警察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司法警察在司法活动中地位较为被动,在案件中听从检察官的指挥,充分表明司法警察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是被动和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依法主动做出指令并执行;其次,司法警察职能狭窄,作为一支独立的警察队伍,在司法活动中拥有哪些执法权,特别是主动性的执法权在法律上却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要求;最后,职权模糊,保障无力,《暂行条例》对于司法警察可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如何执行,强行带离现场后如何处理均未做详细规定,难以操作,司法警察缺乏相应的权力保障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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