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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便利化背景下进出口商品安全监管及通关模式研究

    时间:2021-03-02 04:01: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dwma/dwma201702/dwma20170207-1-l.jpg
      [摘 要]2016年3月,国务院批复建立中国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部署、统筹指导贸易便利化工作。贸易便利化协定、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单一窗口”等项目在我国即将全面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口岸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質量共治引领质量时代新常态理念下,基于商品检验“大验证”与海关“监管”职能叠加,应按照“三互”大通关工作要求,推动基于关检职能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共治,积极探寻口岸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寻求贸易安全与贸易便利的价值统一。
      [关键词]监管;进出口商品;贸易便利化
      [中图分类号]F7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2-0023-03
      改革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管理体制,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核心要求。按照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等WTO货物贸易协定规则,落实国务院关于“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要求,在贸易政策合规中探索进出口商品安全监管及通关模式改革,缩短通关时长、协调贸易安全与便利。
      一、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能要求
      对于检验检疫部门,口岸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要求是法律赋予的,其部门法律授权均在进出口、进出境和国境的口岸,履职的主阵地在口岸。
      (一)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措施
      1.商检法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我国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2.食品安全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CIQ)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3.质检总局三定方案
      检验监管司: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承担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承担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改革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管理体制;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5.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建立和完善进出口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强化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完善产品伤害监测系统、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6.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
      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将电子口岸建设成为共同的口岸管理共享平台;研究建立口岸风险布控中心;落实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制定口岸工作条例。
      7.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
      建立质量监管与贸易便利化相统一的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成覆盖全国口岸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推动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和伤害信息监测与交流平台,加快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大数据处理与评价中心建设。
      8.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加快推进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实施国门安全工程,强化食品农产品安全和进口消费品安全防范,坚守国门安全底线。
      (二)国际协定方面
      1.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
      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只能限于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围;不应构成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3.贸易便利化协定
      设立为海关监管目的的风险管理制度,将通过选择性标准进行的风险评估作为风险管理的依据;建立单一窗口。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瓶颈
      国务院研究确定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的常务会议,要求抓紧出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方案,分步在全国口岸实行,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抓紧研究法定检验体制改革方案。
      (一)管办尚未有效分离
      管办分离是采信和验证工作的基础。我国政府改革的核心是职能转变。政府不处理具体的微观检验业务,这些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从WTO/TBT层面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三要素来看,政府制定技术法规、产业界主导标准、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符合性评定。法定检验体制改革的表象是“法检目录”调整,本质则是管办分离。
      以欧盟为例,欧盟指令的产品范围即为欧盟政府法定监管范围,也就是欧盟的“法检目录”。发达国家对这些“法定检验”产品并非政府检验,而是交由市场化的第三方技术机构,且监管重点放在事后监测、监控上,这与我国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提出的建立质量监管与贸易便利化相统一的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成覆盖全国口岸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和伤害信息监测与交流平台,加快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大数据处理与评价中心建设等内容相一致。
      (二)规则亟需制订
      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产品伤害监测、消费品安全、缺陷产品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目前,一些包括进出口商品监管在内的质量安全技术法规亟需制订。政府需要完善消费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标准化法修订以及消费品安全法、质量促进法等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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