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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与国际法治:机遇、新课题与互动之策

    时间:2021-02-27 16:01: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一带一路”建设为国际法治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这包括:“一带一路”推进落实实践“共同体法治”的新理念,“一带一路”推进探索全球法治的新范式,“一带一路”开辟了全面一体化发展的法治新路径,“一带一路”催生公正、高效的法治公共新产品。国际法治的要求也给“一带一路”建设带来新课题,这包括:由单方倡议上升为一体化行动的新课题,对接、协调与整合现有体制平台的新课题,多样化的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对接的新课题,跨国争端解决的新课题。“一带一路”建设必须建立“合法治性”的思维方式和推进向度,实现与国际法治的对接与契合,这包括:融入与促进现有国际规则体系的完善,推动建立多元沟通的体制机构安排,统筹构建以制度统一和相互认可为基础的一体化机制,妥善利用政治、法律方法解决跨国争端纠纷。
      〔关键词〕 “一带一路”,国际法治,合法治性,跨国争端解决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7)03-0032-06
      习近平主席2013年在出访中亚与东南亚国家期间,提出“一带一路”的倡议。2015年3月中国政府正式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标志着“一带一路”倡议进入实施阶段。该倡议是以古丝绸之路为纽带,以亚洲国家为重点,以构建陆上和海上经济合作走廊为形式,以互联互通为基础,以多元化合作机制为特征,以打造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区域合作安排 〔1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后,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相关国家也对“一带一路”倡议从多个角度进行解读,但重点多集中于国际关系和地缘政治方面,有意或无意回避国际法治层面的考量。国内学者虽然对“一带一路”法治层面的研究已有涉及,但主要集中于如何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建立规则体系,忽视了“一带一路”倡议本身对国际法治的促进作用,同时缺乏从国际法治视角审视“一带一路”倡议面临的新课题。 国际法治是国际社会发展的目标所向,也是世界各国表达自身利益和意愿的立论基础 〔2 〕。缺乏法治语言表达的“一带一路”论证存在缺憾,难以成为沿线国家的“共同合唱”。只有建立“合法治性”的思维方式和推进向度,“一带一路”倡议才易于被国际社会响应接受。本文正是基于上述题意,论证“一带一路”建设之于国际法治的机遇与面临的新课题,并提出相关应对之策。
      一、“一带一路”建设为国际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一)“一带一路”推进落实实践“共同体法治”的新理念。国际法治是法治在国际社会的延伸与发展,其发展过程包括共存、合作、共同体三个发展阶段 〔3 〕60-71。共存的国际法治强调国家间的和平相处和主权独立平等,是一种静态的法治;合作的国际法治则以互惠互利为目的,强调通过合作实现各自国家的发展利益;而共同体法治则超越了国家利益的藩篱,强调人类共同体的繁荣共进。当今的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仍是两大主题,共存法治与合作法治仍是国际法治的主要形态。国家利益作为国际法治的撬动基点,既是国际关系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国家间竞争与冲突的矛盾来源。从国际合作的新动向来看,无论是美国主导的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还是欧盟推动的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都体现了利益集团的分化,并且不断地侵蚀全球性经贸合作的体制基础,对整体性的国际经济法治带来负面影响 〔4 〕。而“一带一路”倡议创造性地提出了“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发展目标,与“共同体法治”的建构理想高度契合。
      从思维理念看,“一带一路”强调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虽然主要面向沿线的65个国家,但同时向世界其他国家开放,构建不针对第三方、不设假想敌、具有包容性的伙伴关系,坚持“共进”的国际法治向度目标。从价值原则看,“一带一路”强调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坚守正确义利观,充分照顾各方的利益关切,体现利他主义的立场和责任担当,坚守“共同体法治”的道德与伦理基础 〔5 〕。从维度结构看,“一带一路”打造的是“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三位一体的共同体理念。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是打造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基础和必由之路,打造命运共同体则是构建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的结合和升华。以“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为契机,国家之间不但追求利益共赢的发展目标,也要秉持相互尊重、民主协商、求同存异的责任观,在合作中实践权利、义务、责任一体化的法治理念。当前世界的国际秩序格局与国际治理体系正在经历深刻的变革,国际法治也存在从“共存”“合作”迈向“共进”的诉求。“一带一路”倡议展现的新的发展合作模式,使得“共同体法治”从人类崇尚的法治理想有可能走向现实,为国际法治的转型升级提供了平台。
      (二)“一带一路”推进探索全球法治的新范式。經济全球化导致全球治理的宪政转向,国际社会试图通过宪政化的多边体制建立一种制度化权威。然而随着多边谈判的停滞,大国纷纷转向区域主义。围绕区域法治与全球法治的关系,一般认为两者间维持着一种平衡,即前者是后者的补充和必经过程,而不能取代和替换后者。但从区域法治发展趋势来看,这种平衡关系已经被打破 〔6 〕19。以区域贸易协定为例,截至2016年2月1日,在世界贸易组织备案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625个,其中已经生效的有419个①。从实际效果看,大量区域性协定并没有促进多边法治体系的进展,反而是部分区域贸易协定设立高标准的准入门槛,相关国家难以融入其中。全球主义的停滞与区域主义的分化,使得全球法治的推进陷入困局。
      “一带一路”倡议虽然本质上也是以区域一体化为目的,但与传统的区域合作机制相比有明显不同:首先,在形式上更具开放性。相对于旧区域主义的制度性封闭,“一带一路”是一个普惠的体系,不设立准入门槛,不以单一的组织体系作为建设目标,更有利于区域性制度的延伸推广。其次,在机制上更具包容性。“一带一路”更强调以现有的双多边区域机制为平台,通过非约束性规范和非正式机制安排,实现机制平台间的对接与合作,避免合作机制体系的进一步“碎片化”。最后,在内容上更具多元性。“一带一路”强调五个方面的互联互通,扩大了国家间合作的交集范围和融合程度。“一带一路”的合作方式从架构上突破了法治的区域性壁垒,通过区域性法治之间的对接推动全球性法治的建构,从而在区域性法治和全球法治之间建立了沟通的桥梁,进一步解决了区域性法治过剩而全球性法治不足的问题,推进探索全球法治的新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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